贺维建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4:01
罪犯贺维建,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贺维建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4月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维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获综合记功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依程序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于2013年12月16日缴纳罚金四千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维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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