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59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贵州省盘县人。2014年12月26日被宣布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二女结扎户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可以领取1万元的奖金,还可以享受低保等待遇。被告人汪某某生育有两个女孩,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做完结扎手术后即可领取奖金。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到盘县红果镇一制假证处,以500元价格购买了一份伪造的盘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男扎结扎证明,并将该证明交由其妻丁某甲,其妻在不知是伪造证明的情况下,将该证明交到乐民镇某村民委员会申请领取奖金。2014年12月17日,盘县财政局乐民分局将1万元二女结扎户奖金汇入丁某甲的银行卡中。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甲、丁某乙、顾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账号查询单、历史流水清单及记账凭证,贵州省计划生育节(绝)育证,盘县乐民镇农村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发放花名册,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未做结扎手术的真相,提供虚假的绝育证明,骗取国家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奖励金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汪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发还奖金发放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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