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六舟,贵州省盘县人。2001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六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六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9时许,孙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任六舟联系购买毒品并提出要验货,任六舟便携带1个海洛因零包到盘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交给孙某某,随后孙某某又打电话给任六舟,双方在电话中商量好以340元每个的价格购买50个海洛因零包,当日13时许,被告人任六舟携带毒品海洛因到盘县红果镇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与孙某某交易,刚交易完毕便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孙某某的身上查获重45克的海洛因,从任六舟身上查获作案通讯工具“iPhone”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 10 900元(已收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六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照片,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六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且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六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六舟的行为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对被告人任六舟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六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45克及作案通讯工具“iPhone”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云娟
人民陪审员 唐 益
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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