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59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重庆市荣昌县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0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在盘县红果镇帝贝酒店旁的出租房内,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重0.86克的毒品嫌疑物零包2个及“MI”牌白底黑面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I”牌白底黑面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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