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余富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57
罪犯陶余富,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陶余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余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 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在 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余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 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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