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玉斌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3:56
罪犯普玉斌,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玉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普玉斌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罪犯普玉斌于2013年9月25日缴纳罚金一千元。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罪犯普玉斌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普玉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