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俊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56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俊,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3日因携带管制刀具、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心语网吧”抓获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曹俊,并从其身上收缴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180颗。查获的毒品经称量、鉴定:净重18.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俊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曹俊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曹俊对所持毒品的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公安机关扣押毒品的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遵市红公法行罚决字(2015)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第78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曹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曹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内对被告人曹俊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建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秦友灵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