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华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54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敏,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5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1月26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看守所。

辩护人李祥举,毕节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于2014年9月29日再次开庭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敏及其辩护人李祥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王华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互助储金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组织39会,2011年至2013年,王华敏因组织互助储金会需要资金周转,便利用月息3分、5分、8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刘某某、肖某某等38人借款111次共4,882,000.00元,2013年6月,王华敏组织的储金会烂会,除支付其中的五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外,其余的4,832,000.000元至今无法归还。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王华敏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华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82,000.0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华敏辩称:组织扎会主要是亲戚之间互相帮助,是为积钱来做事情,大家都结得利息的,有些人接会钱后就跑了,王华敏为了维持只能借高利贷来结会。借钱的人不认识,是他们口口相传借钱给王华敏的,是为了得高利息,不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

辩护人辩称:王华敏不知道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知道自某某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后果。扎会的目的是为了让亲友间获得帮助,向会员及其他人借款是为了维持扎会的正常运转,应当界定为民间借贷,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某某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同时要求具备四个条件,其中第二条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控方未举证证实王华敏以上述方式公开宣传过。该解释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也要求同时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因此王华敏没有利用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王华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互助储金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组织39会。王华敏因组织互助储金会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某凤、宋甲、李某益等人借钱,后宋甲向宋丙、陈某凤向刘某某、肖某某等宣传拿钱以高利息借给王华敏。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华敏以月息3分、5分、8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向陈某凤、刘某某、肖某某等38人借款111次共4,882,000.00元。2013年6月,王华敏组织的储金会烂会,除支付其中的五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外,其余的4,832,000.00元至今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记账本两个,记载部分借款还息情况及扎会记录。

2、大方县房产事业局出具的证明:王华敏、章某林、章某皓在我单位房屋登记产权电子档案无房产信息;章某红有61.78平米房产坐落于XX镇XX巷XX幢,有84.16平米房产坐落于XX镇XX巷XX号。

3、银行查询单:王华敏、章某林、章某红在农行大方支行、大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行大方支行、建行大方支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4、周某梅收条:周某梅收到王华敏还款2万元。

5、户籍证明:王华敏,身份证号×××,住大方县XX镇XX街XX号。

6、接会清单便条。

7、互助储金会章程:本会是自发自愿参加群众性互助储金会组织,经会员协商成立。会长王华敏;副会长:章某林、章某红。

(1)全会每月交会金1000、2000、3000、5000、10000元钱,接会后每月交1200、2300、3300、5500、11000元。(2)每月一会,定于每月某一天,会员必须把汇金送交会长手中,最迟不能超过次日中午十二时,否则按超过一天罚款100至500元,会长到时不能按期给接会员会金,罚款每天100元。(3)互助储金会在进行过程中,会员不得中途退会,如因工作调动,因病(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而无人继承人交会金者,可以退会,但无利息。无以上原因,中途退会者一律不退会金。(4)接过会的会员因意外事故发生,所欠会金,由家属或子女代为照章还清。(5)本人电话号码交会长留存。(例如附部分人员名单如下:王华敏、彭某、何某兰、胡某、李某友、杨某、袁某琴、张某琼、郭某琼、杨某先、彭某、王某、吴某琼、李某等人)。

8、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3年10月22日,詹某琴等人以王华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初查,认为王华敏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10月22日,我队民警陶伦华、王荣忠到王华敏住宅,将王华敏抓获。

9、中国人民银行大方县支行出具的证明:人民银行仅对银监批设的合法金融机构进行行业进入核准,其余任何储金会、互助会等都不作核准,故无王华敏组织的储金会的批准。

10、大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经我局从贵州省工商局业务数据统计进行查询,大方县工商局没有登记过负责人为王华敏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1、大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王华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金额为2000余万元,但扎会吸收存款部分无法分清楚,只能查清认定的是王华敏以高息方式借款492万元。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搜查笔录:(1)2013年10月22日,对王华敏住宅进行搜查,在王华敏住宅客厅的桌子上搜出王华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记录的账本一本,以及用于记录扎会记账用的账单21份。

(2)2013年10月23日对王华敏住宅进行搜查,从王华敏住宅的沙发上搜出其用于扎会的互助储金会空白章程共计80份,使用过的扎会互助储金会章程共计17份,用于记账的便条20张,用于记账的笔记本两个。

2、扣押物品清单:2013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扣押王华敏上述相关物品。

(三)证人证言

第一组证人证言:证实王华敏扎会及借款的情况

1、章某林证言:大约在2010年王华敏讲组织人来扎会,接第一会和尾会,会长不付利息,接尾会就赚得利息用,章某林同意帮她的忙,王华敏就去约人组织扎会,看到有钱赚,就同时组了好多角会,为了多赚钱就借高利息的钱来交会费,开始借三分的利息,因为组的会多,每一角会都要入两会,借的钱就多起来了,借了多少、赚得的钱也只有王华敏知道,付不起利息后,王华敏叫借钱的人也来参加扎会,用应付给他们的利息来交会费。扎会的把钱接走了,实际是用他们的利息来付给他们。借的4900000元钱的借条全部是章某林写的,是按三分、四分、五分借来的,到了2013年7月份借不到钱来付利息了才停下来的,利息太高还不起了。章程上章某林是副会长、负责在王华敏不在家时有人来交会钱就收会钱。

2、章某红证言:母亲王华敏组织扎会,将其名字写上去,说参加扎会的人如果找不到他们的时候好通过章某红找他们,章某红就帮他们带了几次钱。没有得报酬,不知道她在外面借钱的事。

第二组证人证言及相关借条:证实王华敏以高息为诱饵借钱的情况

1、刘某某证言:亲戚陈某凤讲王华敏要借钱用,利息是五分,刘某某就于3月27日送一万元到王华敏家,章某林写的借条,王华敏答应按月付利息,但一分钱都没有得。附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一万元。

2、兰某纯证言:王华敏叫借3万元给她用五天,给一千的利息。到了五天,王华敏还了2万元,还欠一万元,也没付利息。

3、莫某扬证言:借给王华敏60000元,得了4500元的利息。附王华敏写的三张借条,总金额60000元。

4、宋甲证言:王华敏叫宋甲拿钱借她,她按照月息5%付利息,因利息比银行高,宋甲就喊宋乙拿60000元借给王华敏,其八次借钱给王华敏,总金额57万元,得王华敏总的利息是203400元。其中其代妹宋丙两次共拿了九万元钱借给王华敏。附宋甲提供的借条(宋甲、宋乙、杨某章)共十一份总金额57万元。

5、杨某敏(杨甲)证言:在王华敏那里扎会付了28000元,她支撑不下去的时候才写了28000元的借条。附借条一份。

6、周某证言:共借给王华敏七万元钱,得王华敏的利息9300元(另一次供述利息只差一个月没有得)。王华敏未还款。附借条二份金额共七万元。

7、李甲证言:以自某某及丈夫曹某品的名字借给王华敏现金共计25万元,得70200元钱的利息,利息全部付清的。附借条九张共计金额25万元。

8、李某印证言:按2%的月利息借给王华敏共七万元钱,得利息3800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附借条二张金额共七万元。

9、李乙证言:以自某某及丈夫李某旭的名字共借给王华敏6万元。月息是两分,共只得利息1600元。附借条二份金额6万元。

10、肖某某证言:亲戚陈某凤讲王华敏要借钱用, 5分的利息,肖某某就将1万元送去借给王华敏家,王华敏共付了8000元的利息,没还款。附借条一份金额一万元。

第三组证人证言:证实在王华敏处扎会,后又借钱给王华敏的情况

1、殷甲证言:借给王华敏的现金130000元,约定月息一角,一共得了王华敏的利息17000元,请求追究王华敏的刑事责任。在王华敏那里七角会,被骗了99000元的会钱。附借条二张金额五万元及七角的互助基金会章程。

2、詹某琴证言:一共借了520000元给王华敏,4分的利息,部分按天付利息,总计得了王华敏的利息是279800元。参加扎了两角一万元的会,钱没有接到就烂会了。附詹某琴提供的借条总金额52万元,已还三万元及互助基金会章程二份,每角会金10000元。

3、丁某先证言:借给王华敏38万元,月息按4%计算。领利息时,王华敏说叫我将利息来扎会,应领得的141400元的利息全部扎进去了,但扎会的钱一分我都没有领到。附借条七张金额共三十八万元及互助基金会章程共九份。

4、胡某证言:在王华敏那里共扎了五期会,有两个会结清了的。借给王华敏7万元,说叫以后的会费在里面扣。没有写借条给她。

5、张某勇证言:在王华敏那里总共扎会三次,两次接清了的。以自某某及女儿肖某某江之名义借了共九万元给王华敏,月利率3分,共得24700元的利息。附借条四张金额共九万元及互助基金会章程;

6、李某益证言:王华敏和章某林向李某益共借了五十万元钱;月息三分,只得他15000元的利息。另参加扎会一万元的一角。附:借条二份总金额五十万元及互助基金会章程。

7、谢某媛证言:以丈夫颜某晶的名义借给王华敏70000元钱,得39000元的利息;扎会共交了46000元,一分钱都没有领到。附借条二份共七万元及互助基金会章程二份(2000元一角)。

8、阳某证言:借了6万元给王华敏,月息三分,只得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扎了5000元一角的会,没接得会。附借条二份总金额共计6万元及互助基金会章程。

9、黄某宪证言:借给王华敏共计九万元,全部付利息了的,用利息扎两角角两千的会,第一角接得三万多元。附借条二份共九万元及互助基金会章程,每月会金2000元。

10、李某友证言:一共借了10次钱给王华敏为62万元,共得王华敏的利息是192300元。但到付利息又全部交会费了,利息一分都没有得到。李某先实际借给王华敏的钱是39万元,利息扎会王华敏拿不出钱给接会,又写借条,就有62万元。附借条十张共计62万元。

11、李某证言:一共借了15万元给王华敏,月息有五分的、八分的,共得王华敏利息共计52000元。附借条四张金额15万元及互助储金会章程四角会。

12、贾某英证言:在王华敏处扎会交了两角,每一角10000元钱,另外借给王华敏十七万元,月息三分,得利息的。附借条三份及互助储金会章程。

13、彭某荣证言:参与2000元一股的扎会,扎了两股,四个月总共是16000元。拿4万元借给王华敏,月息三分,得了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将利息参加扎会。附有借条及储金会章程。

14、刘某某秀证言:入了每月2000元一角的会,交了30000元给王华敏。另以女儿唐某霞、儿子唐某交了两角,每角2000元,这角总共交了42000元的会费给王华敏。王华敏向唐某霞借了十多万元,说是4分的利息。

15、唐某霞证言:扎了三会,每会2000元。借了17万元给王华敏,一共得王华敏的利息是56400元利息,但利息都拿在她那儿扎会。附唐某霞提供的借条3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刘某某秀)及储金会章程。

16、施某群证言:在王华敏那里扎过九角会,结了三角会,有六角未结得。王华敏向施某群借了五笔款共162000元,约定月息5%,得她利息107000。附施某群提供的借条五份及储金会章程。

17、刘某某凤证言:借给王华敏的10万元,扎会14000元,共114000元,只得59000元的利息。附刘某某凤提供的借条4万元、4万元、2万元和储金会章程。

18、陈某凤证言:两次扎会共被王华敏骗去18500元。王华敏以付高利息为诱饵骗走陈某凤的现金15万元,得34000元的利息。附提供的借条2万元、4万元、2万元、4万元、1万元、2万元和储金会章程。

19、彭某证言:参加王华敏处的多次扎会,多领得85700元,应拿抵王华敏给我的借款。一共借了六次款给王华敏,总金额是26万元,月息三分。但付利息时王华敏就说用利息来参加扎会,实际未得利息。附提供的借条4万元、6万元、3万元、3万元、6万元、5万元和储金会章程。

20、章某秀证言:王华敏来以五分的月息向章某秀借钱,章某秀叫女儿何某歆、儿媳郑某共拿了190000元借给王华敏。章某秀参加扎会共被骗去40000元。附提供的借条5万元、6万元、4万元、4万元和储金会章程。

21、文某群的证言:通过殷甲拿20000元借给王华敏,月息一角,得了利息4000元就联系不上王华敏了。另扎了一角2000的会,被骗走现金4000元。附文某群提供的借条及互助储金会章程。

第四组证人证言:证实在王华敏处参加扎会的情况。

1、辜某茂证言:交了两角会,每角会2000元,赌钱输了就给王华敏借了7万元,月息一角,付给王华敏28000元的利息,后来王华敏不接会钱给我,我欠她的钱就没有还了。

2、殷乙证言:在王华敏处扎会交了1万元一角的会,找王华敏接会钱时没接到,就被王华敏骗去4万元。附提供的互助基金会章程。

3、马某云证言:参加王华敏组织的扎会,每角交2000元,接得43300元,马某云一直跟会的,后来烂会了,就一次性把9200元的会钱交给章某林。

4、杨某贵证言:参加王华敏的几次扎会,8月接一角,王华敏欠7000元。附互助基金会章程。

5、贾某菊证言:参加王华敏组织的扎每角2000元的会,交了9个月的会费共18000元,被王华敏骗走了。附提供的互助基金会章程。

6、罗某兰证言:参与过三次扎会,到期的会没有接,王华敏一共欠88100元。附罗某兰提供互助基金会章程、欠条。

7、陈某证言:参加王华敏的扎会,每角5000元,接会53000元,一直把会跟到7月结束,互不相欠。

8、陈某秀证言:两次扎会总共交了本金6万元,利息应该得8100元,王华敏应付给68100元。附互助基金会章程及交纳会金收条。

9、张某荣证言:参加扎会,总共交了8个月的会费,共计16000元。附提供的互助基金会章程。

10、张某燕证言:扎会共交了12000元给王华敏。

11、张某书证言:扎了两角2000元的会,总共接得77800元,减去后来入会的9200元和另一会的12000和王华敏欠我的6万元,王华敏总共欠我20400元。附互助基金会章程。

12、付某云证言:参加王华敏2000元一角的会交了14个月共28000元。附互助基金会章程。

13、黄某祥证言:和尹某会参与扎一角2000元的会,七月底才听到说王华敏组织的会烂了,没接到会钱。

14、尹某会证言与黄某祥的同。

15、刘某某强证言:从王华敏处借了十万元,其中的五万元是扎会欠的万元。一角的利息,但因没钱就没有给过她利息。

16、吴某才证言:扎了一角交10000元的会,5个月共50000元。另参加一每角交3000元的会,这一会被骗12000元。

17、游某琼证实:参加扎会,接了两会共计61400元钱,交去105200元钱,一会接的34100元,我交了30900元,我补出3200元钱,两个会相抵王华敏应补我40600元钱。附互助储金会章程。

18、张某敏证言:我和兰敏参加王华敏的杂会,各出5000元合作一角,接会费的时候王华敏说没有钱。另3000一角的杂会交去现金12300元,接得42000元,我应拿出29700元。参加她的10000元一角的会,交了30000元钱的会费,王华敏这个会应该补20300元。附互助储金会章程。

19、李某菊证言:参与了2000元一股的扎会,交了18000元,朱接得会钱,附储金会章程。

20、兰某霞证言:以张某的名字扎会交钱了6000元,烂会后就没交了。附储金会章程。

21、杨某菊证言:参与了2000元一股的扎会,交了26000元,后来烂会后就报案了。附储金会章程。

22、谢某群证言:参与了10000元一股的扎会,交到第四股时王华敏就没有扎下去了,被王华敏骗了4万元,附欠条。

23、吴某琼证言:参与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会共交了王华敏的钱110000元,没有接过会。附储金会章程。

24、兰某敏证言:参与在王华敏处扎会扎两股,每股3000元,共被骗了18000元。附储金会章程。

25、赵某会证言:我大姐赵某玲叫我帮她入两股一万元一股的会,共交了四万元,王华敏的会钱接不起了就来报案。

26、谢某芬证言:参加扎会通过殷甲交给王华敏12000元钱,没接得会钱。附储金会章程。

27、田某敏证言:交了八会的钱,被骗走现金16000元。附储金会章程。

28、罗某证言:参加扎会接会后算下来我要补出15700元可以平账。附储金会章程。

29、李某先证言:扎了一角2000元的会,共交了9个月的会费18000元,王华敏应付2700元的利息。未接得会钱。附收条及互助储金会章程。

30、赵某玲证言与赵某会的同。

第五组:证实给王华敏借过高利贷,又在王华敏处扎会的证言。

郑某荣证言:给王华敏借了10万元,月息一角,写有借条,我每个月都拿1万元的利息送去给王华敏。在她家扎会扎有2000元两会、5000元两角会,2000元一角的会接穿了的,5000元一角的会接会时,王华敏就将我的会钱10万元全部接走了,抵她借的10万元,我还欠她10500元,这会接后余下加上利息要交99000元没有交,共计109500元,按说我还欠王华敏40多万。但只认欠王华敏的10500元本金,利息不认。附互助基金会章程。

(四)被告人王华敏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09年3月开始约人来扎会,我当会长,刚开始每会扎1000元,我接的是第一会和最末一会,接第一会不用付利息,接会的人接会后加付10%的利息交给下一个接会的人。后就改成每月扎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会。我是会长就领第一会和尾会。1000元的会是结清的,没结清的是2000、3000、5000、10000元的会;2000元一角会的有10角会,总人数199人,每个月收存款就是454700元;5000元一角的会有五角会,人数55人,每个月收存款302000元;3000元一角的只有一个会,人数16人,每个月52500元;10000元一角的有5角会,总人数55人,每个月收存款总金额604000元,这几角会每个月收存资金1413200元。互助储金会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我知道私自成立互助储金会是违法的。到后来由于有10多个人接起会钱就跑了,我就借钱来周转,按月息8分、3分、1角不等给被人借钱,有的是给认识的人借,有的是亲戚朋友些介绍来借钱给我的,总共借了400多万。但在这些借款中,有些借款是接会时我没有钱,我就写成借条给他,其实是差他接会的钱,有些借款是对方先借钱给我,到了还利息的时候我没有钱,对方就叫我写借条。我是会长,章某林是副会长,但是章某林什么都没有管,我不在家时如果有人来交会钱叫他收钱,我以付高利息的方式借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只要借条上有我和我老公章某林签字的我都认可的。借条全部加起来共借了4900000元,我以月息1角借了100000元给六龙计生站的站长梅某,梅某没有付我一分利息就跑了;借给吴某召70000元,利息是五分,吴某召也跑了;借给辜某茂70000元,月息1角,到现在本钱和利息都没有收到;借给陈某琼和其老公各50000元,他们总共写给我一张100000元的借条,利息是1角,到现在本钱和利息都没有收到;郑某荣到我那里扎会,接起会钱就走了,我帮他跟会跟了近300000元,又借给他100000元,说月息1角,到现在本钱都没有收到。只有刘某某祥打了一张借条,其他都没有借条。总共借出去440000元,借钱要付利息,我没有钱还他们就用应该付给他们的利息钱来帮他们交会费,到接会的时间他们把钱接走了,我就不停的借钱来维持扎会,直到2013年7月份我借不到钱了才停止的。借的4900000元除了借出去的440000元外,其他全部用于付利息和扎会了。我扎会赚的钱根本不能和借钱付的利息相比,付的利息是赚的钱的好几倍。给刘某某借的一万元,月息5分,付了4个月的利息1500元;给殷甲借了50000元,付了两个月的利息10000元;给兰某纯借了30000元,付利息一天600元,付了36000元的利息,还了20000元,还欠兰某纯10000元的本金;给詹某琴借了430000元,付了五分至七分的利息共394600元;给黄某宪借款40000元,付了利息38000元,借款50000元,付了利息7500元;给丁某先借款共380000元,付五分利息262000元;给胡某借70000元一天利息就是1400元,付了她利息220000元;给张某勇借款七万元,付了利息51600元;给肖某某江借的钱是别人拿来给我的,利息也记不清楚了;给莫某洋借的60000元钱月息全部是一角的;付了利息29000元;给李某益借款500000元,月息是1角2分,付了利息50000元;给颜某晶借的70000元钱月息3分,付了利息36900元;给阳某借款60000元,月息是五分,付息5000元;给李某借的150000元钱全部是1角的月息,付利息148000元;给宋乙借的90000元钱是宋甲拿来借的,6分的月息,付了利息239400元钱;给宋甲借的钱全部是月息6分的,共借款420000元,付了利息387000元;给杨某章借的10000元钱也是宋甲拿来的,月息6分,付了利息9600元;给贾某英借款170000元,是天息,付了利息330600元;给李某友借了620000元钱全部是月息6分的,付了利息393600元;给彭某荣借了40000元,月息6分,付了利息4800元;给唐某霞借款85000元,付了利息46000元;给刘某某秀借款20000元,一天100元的利息,共付了利息15200元;给周某借的70000元钱全部是月息5分的,付了利息28400元钱;给李甲借款230000元付利息159500元;给李甲的老公曹某品借款30000元,五分的月息,付利息32500元;给李某印借款70000元,付利息13000元钱;给施某群借款160000元,月息五分,利息付了105200元;给李乙、李某旭、刘某某凤借钱及付利息的情况记不清了;给万某全借款40000元,付了利息44000元;给陈某凤借的150000元钱,利息都是五分的,付利息107500元;给肖某某借的的10000元钱付了利息8000元;给彭某借的款260000元月息全部是一角的,付了利息240000元;给章某秀借款共150000元,月息是五分,付了利息71800元。侦查人员制作的借款明细表统计全是真的,都是王华敏与章某林签名借款的借条,完全认可。

上述证据内容均与被告人王华敏进行质证,被告人王华敏对证人证言及其签字的收条以及所有互助储金会章程所证实的扎会的事实全予认可,且对侦查机关统计的所有借款未还金额予以确认,该清册统计为借款110人次未偿付金额为4900000元。经公诉机关及本院核实后认定该统计清册少统计了文某群的二万元借款,少统计了施某群2012年9月10日借的32000元中的2000元,记成了30000元,数据均有借条为据。另向宋乙借的90000元系在扎会之前所借,不认为系扎会后借的金额,故起诉书最终认定王华敏向刘某某、肖某某等38人借款111次共4,832,0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第一次庭审后,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以下证据到庭,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再次庭审质证,证明目的是王华敏叫相关人员口口相传高利借款:

1、宋甲证实:王华敏叫其给亲戚朋友们讲,有钱就借给他,他会付利息。

2、殷甲证实:王华敏叫殷甲有认识的人,有钱拿放在她那儿,他付利息。

3、唐某霞证实:王华敏叫唐某霞给亲戚朋友们讲,有钱就拿借她,她会付利息,唐某霞没给别人讲过。

4、詹某琴证实:王华敏叫其给亲戚朋友们讲,有钱就借给他,他会付利息。

5、黄某宪证实:王华敏叫其给亲戚朋友们讲,有钱就借给他,他会付利息。

6、丁某先证实:王华敏叫其给亲戚朋友们讲,有钱就借给他,他会付利息。

7、莫某扬证实:王华敏叫其给亲戚朋友们讲,有钱就借给他,他会付利息。

被告人王华敏对前述补充的证人证言均持有异议,主张全部证人说的都是假话,自某某根本没有对证人讲叫他们给亲戚朋友们讲借钱给王华敏。辩护人亦持相同异议。对该部分证言,因证人均与案某某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七位证人证实的是内容基本相同的单独事实,而每个单独的事实均仅有被害人自某某陈述,在王华敏否认的情况下,如无其他旁证材料予以佐证,则均系孤证,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敏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向陈某凤、刘某某、宋甲、兰某纯、詹某琴、李某益、肖某某等三十八人共借款111次,总金额达4,882,000.00元钱,除还款五万元及部分利息外,余款4,832,000.000元无法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某某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王华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未能还款数额巨大,因此对被告人王华敏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某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因此,对王华敏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追缴。

对辩护人关于王华敏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某某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规定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因此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该第二个条件中并未限定只能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四种方式宣传,还可以有其他宣传方式,《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某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某某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本案被告人王华敏明知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已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如刘某某、肖某某等即为例证,因此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范畴,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华敏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金融信贷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华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华敏非法吸收的资金人民币4,832,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 家 银

审 判 员  先 正 才

人民陪审员  赵 福 秀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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