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50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从贵阳利美康医院离职后,在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为了获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在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青云刻章”店内私刻了“贵阳利美康医院”、“贵州整形美容外科医院”、“贵州利美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三枚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出具了虚假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被告人杨某某使用伪造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及真实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向平安保险公司、友众信业金融服务公司、证大投资公司、汇中盛世公司共计贷款19.1万元,并按月部分支付了本金和利息。后因被告人杨某某不能按约定支付本息,上述小额贷款公司遂找到贵阳利美康医院讨要贷款致该案案发。

2014年8月14日,贵阳利美康医院工作人员向贵阳市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贵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骆某甲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骆某甲乙的证言;证人敖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尹某甲的证言;证人娄某某的证言;证人尹某甲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涉案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单;伪造的工作证明;伪造的收入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贷款材料;文书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