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A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50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贵BAN240号小型轿车(名爵牌CSA7184AB、发动机号码A030030825)由六枝特区南环路方向沿兴隆路往平寨方向逆向行驶,行至六枝特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门口路段时,同时碰撞胡AA停于道路左侧路边的贵B81750号小型轿车及贵02-30529号货车后,向前滑行碰撞范AA停于建设局门口的贵B84800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胡AA、何A、范AA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胡AA1.98万元(人民币,下同)、何A1.8万元、范AA1.6万元,三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郑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定的证据有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及收条、情况说明、六枝特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证人肖AA、冯AA的证言,被害人胡AA、何A、范AA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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