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池太亮,外号雪英,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古吉成,又名古老二,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恩喜,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仕远,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松,又名张三、张瞎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文盲,无业。2009年5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敲诈勒索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犯盗窃罪、抢劫罪,指控被告人张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张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与韩某某(另处理)经预谋后,驾车到遵义县和平大道利民医院对面的工地内盗窃电缆线90米后将电缆线剥皮,由韩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松让其帮忙销赃,池太亮等人便驾车到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洞搭乘张松至内环路桃源浴室旁准备将电缆线销赃给被害人杨某某时,因杨某某“耍称”,便经附近废品店称量准确后以3000元的价格将铜线销赃给杨某某。后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韩某某、钱仕远、张松以杨某某收赃时“耍称”为由,将杨带上车准备挟持到天龙山,杨提出拿200元请池太亮等人吃饭消气,池太亮则要求杨拿2000元,遭杨拒绝后,池等人便将杨劫持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天龙山山顶对其进行威胁、殴打,直至杨答应拿出3000元后,池太亮等人方才允许其离开,并让张松跟随杨督促其筹款。待池太亮等人离开后,张松继续威胁被害人并抢得赃款500元。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1102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认为被告人张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抢劫罪,提请本院各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钱仕远、张松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及事发经过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罪名持有异议,辩解称因为收购电缆线的人“耍称”,我们几个人非常生气,将他拉上山只是想打他一顿出气,是他自己提出来拿钱,我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当场拿他的钱,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杨恩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一、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与韩某某(另处理)经预谋后,租了一辆长安车到遵义县和平大道利民医院对面的工地内盗窃电缆线90余米后将电缆线剥皮,由韩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松让其帮忙销赃,池太亮等人便驾车到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洞搭载被告人张松至内环路桃源浴室旁准备将电缆线销赃给被害人杨某某时,因杨某某“耍称”,便经附近废品店称量准确后以3000元的价格将铜线销赃给杨某某。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共计11025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杨恩喜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钱仕远在池太亮等人盗窃电缆线时未下车直接实施盗窃,仅分得赃款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张松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张松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等人对盗窃现场的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劫
在经废品店对所盗电缆线称量准确并以3000元价格销赃给杨某某后,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张松等人对杨某某“耍称”的行为非常气愤,便将杨某某挟持上了长安车,杨被迫提出拿200元请池太亮等人吃饭消消气,池太亮则要求杨拿2000元,遭杨拒绝后,被告人池太亮等人将杨带到天龙山山顶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杨答应拿出3000元后,池太亮等人才允许其离开,并安排被告人张松跟随杨并督促其筹款。被告人张松跟随杨某某回到刘家湾菜市,杨某某便到工商银行取款300元,连同身上的200元一共500元交给了被告人张松。被害人杨某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9月15日将被告人杨恩喜、池太亮抓获;于同年9月17日通过被告人杨恩喜交待的被告人古吉成的QQ号将被告人古吉成抓获;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1月2日将被告人钱仕远抓获;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张松在遵义县龙坪派出所办理户籍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池太亮的供述:由于那个收铜线的人耍了我们的称,我们都很生气,就叫收铜线的人上了车,那个人对张三说拿200元钱请我们吃饭,我说添个零差不多,我们问张三这个怎么处理,张三说如果大家都不高兴,就把他拉到天龙山上去,到了天龙山后我们就质问他为什么吃我们的称,然后杨恩喜、古老二在附近拿了一根木棒打他,我也用脚踢了对方,我还说要抽油来烧死他,后来张三把那个人叫到旁边商量,他们说了一会回来,张三就叫对方去找点钱请我们吃饭、喝点酒这件事就算了,我问了大家的意见,同意后就下山了,让张三和那人去处理。当天下午我还打电话询问张三情况,他说那个收线的让我们出去谈一下。
2、被告人杨恩喜的供述:由于那个收线的耍称,我们就把那个收线的人带上了车,并问张三怎么处理,张三讲这个事提前是跟他讲清楚的,既然大家不高兴就把他带到天龙山去,那个男子就说拿200元钱给我们吃饭,雪英(指池太亮)就说添个零差不多,我们把他带到天龙山上,对他进行殴打,雪英还说要抽汽油来烧他,那个男的就说,他现在实在没有钱,如果是2000元的话,让我们放他回去借来拿给我们。雪英和白毛就把张瞎子喊到旁边商量了一会,我们就说这个事情交给张瞎子处理,张瞎子就给那个男的说,喊他拿3000元钱把事情了结了,然后白毛就说下午三点去找张瞎子拿钱,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在东联线时,张瞎子就和那男子下车走了。
3、被告人古吉成的供述:卖了线收了钱后,由于那个人耍称,我们认为他太过分了,雪英就说把他带到天龙山上去教训哈,我们就把那人拉到天龙山去了,到了天龙山后半山时,雪英就威胁那个男的说接瓶汽油烧死他,雪英就说去抽油来烧死他,雪英就去抽油,但没有抽出来,到了山上后,我和杨恩喜就问那个人这个事情怎么办,并动手打了对方,雪英还拿了一把玩具枪扔向那个男子,那个男的说拿200元钱给我们吃饭,雪英说喊他加个零,后来说是让他拿3000元了结这个事,并让张瞎子去处理。
4、被告人张松的供述:2014年9月14日中午12时许,韩某某、杨恩喜几人用一辆长安车拉来一车铜让我联系买主,后来我就介绍他们卖给白杨洞内环路收购铜的杨某某,由于杨某某耍称他们就扯了皮,杨恩喜就不让杨某某走,并把他叫上车,杨某某见事情不对就说拿200元钱请大家吃饭,其中一个年轻娃儿讲后面加个零,他们不同意,就将杨某某拉到天龙山并动手打了杨某某,后来杨某某说他家里还有些废铁,卖了之后有3000元,他回去卖了后就把钱拿给他们叫他们放他条生路,后来我和杨某某一起坐摩托车到白杨洞后,一起在刘家湾菜市的一银行,杨某某在银行取了300元加上他身上的200元一起给了我,我和他一起去他家里拿钱,他问他媳妇要2500元,但她媳妇不拿,杨某某就叫我先回去,我就先走了。后来杨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拿钱,我怕他报警或找社会上的人来报复,我就把电话关机后跑了。
5、被告人钱仕远的供述:由于那个买电线的人耍了称,我们就把他拉到了天龙山公墓,杨恩喜用棒棒打了对方一棒,除了松松和张瞎子我们其他的人都打了对方,池太亮还假装要放汽油来烧对方,我不知道他们是怎样商量拿钱的事。
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4日9时左右,张三打电话说让我来收些废铁和铜,我就赶回了内环路,在拿线来称的时候我看见他们车上车里有些管子,由于我有点怕,又不敢明说不要,所以我给他们称的时候称到了150斤,就说只有100斤,他们认为称不对,就说了些很凶的话,我就带他们到废品店去称,称了有147斤,拿了3100元钱给他们,姓杨的那个就把我一把推上了车,我上车后承认自己不对,就说拿200元钱给他们吃饭,有个年轻人就说加个零还差不多,他们把我拉到天龙山山顶后那个年轻人和那个黄头发的男子就用吸管在车上抽汽油,说是要抽油出来烧我,但没有抽出来,他们又问我怎么办,我实在没办法就说要2000元钱的话,你们放我回去,我找人借钱来给你们,姓杨的那个就拿了一根木棍打我的后背,让我加个零的男子就在我头上踢了我一脚,打了我一耳光,然后他们把张三叫到旁边商量,他们商量了一会就说今天这个事交给张三来处理,张三就叫我拿3000元来把这个事了结了,免得他们到我屋里操得乱七八糟的。那个说加个零的男子还说我整烂了一把枪,让我赔枪,那个黄头发的男子说他们下午3点钟找张三拿钱,然后就让我和他们一起坐车走了,到了东联线,我和张三就一起下车坐摩托车走了,到了白杨洞之后张三就叫我把钱给他,我就把身上的200元给他了,他说200元钱不得行,张三又问我有卡没有,我就和张三一起将卡上的300元取了,共给了他500元,然后张三又跟着我回到内环路,我见到我媳妇让她拿钱,她不拿,张三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来我就报警了。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行驶证、证明。证明证人刘某某所有的临牌为CHB0XX的长安车于2014年9月12日租给了几个年轻人,租车时他们用的是一个叫田洪庭的身份证。
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杨某某带了两个人拿了三袋东西来上称,当时我没有管他们,称完后那两个人喊老板算钱,杨某某把我叫到一旁让我借了3000元钱给他,他们就走了,后来杨某某回来我看见他走路是瘸的,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被抢了,还被打了一顿。
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五被告人之间相互进行辨认以及被害人杨某某对五被告人进行辨认的事实。
10、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证明五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
11、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杨某某被实施威胁和殴打的现场具体位置,及现场留下的一把已损坏玩具手枪和木棍的情况。
12、中国农业银行对帐单。证明案发当日被害人杨某某从自己妻子唐某某的账户内取出现金300元的事实。
13、(2009)遵县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14、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9月15日将被告人杨恩喜、池太亮抓获;于同年9月17日通过被告人杨恩喜交待的被告人古吉成的QQ号将被告人古吉成抓获;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1月2日将被告人钱仕远抓获;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张松在遵义县龙坪派出所办理户籍时被抓获归案。
15、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松亲属案发后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的事实。
16、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具体出生日期,五被告人均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全案事实,并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松明知是被告人池太亮等人盗得的赃物仍帮助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张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杨某某“耍称”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确认。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共同预谋,共同销赃,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互为主从,但被告人钱仕远未下车直接实施盗窃,事后分得相对较少的赃款,其作用略轻于其余三被告人。鉴于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钱仕远、杨恩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对四被告人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杨恩喜、钱仕远、张松共同将被害人杨某某挟持上车带到天龙山,除被告人张松外,其余四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告人池太亮还以要抽汽油烧被害人加以威胁,逼迫被害人拿钱出来解决问题,并安排被告人张松与被害人一同下山取钱,五被告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均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池太亮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重于其余被告人。鉴于被告人杨恩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所犯抢劫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池太亮、古吉成、钱仕远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及如实供述抢劫罪犯罪事实,结合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量刑时对其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从轻处罚,对其所犯的抢劫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杨恩喜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恩喜在伙同池太亮等人实施本案共同盗窃犯罪前,即已知晓同案被告人古吉成的QQ号,其被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古吉成的QQ号,公安机关通过此QQ号将古吉成抓获,被告人杨恩喜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犯罪前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故对此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池太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古吉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恩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钱仕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建梅
人民陪审员 刘靓琼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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