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礼,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个体户,住凤冈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继光,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江容。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个体户,住凤冈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住凤冈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中专文化,凤冈县电力公司职工,住凤冈县龙泉镇。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个体户,住凤冈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礼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礼及其辩护人杨继光、叶江容,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冬月,被告人陈礼在遵义以40元购买了1.2长的一根无缝钢管,返回凤冈后请罗仕明为其加工成火药枪的枪管。2015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礼在王勇家拿了一个枪托,在凤冈县龙泉镇农贸市场租住的房屋内,用钳子、螺丝刀等工具将火药枪铁制部分和枪托组装成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
2.五、六年前,老徐(真实姓名,三年前去世)送给被告人张某某一支火药枪,张某某将此枪一直存放在家中。
3.20年前,被告人唐某某委托代训良(已故)为其购买了一支火药枪。2013年年初,唐某某觉得将火药枪放在家中不安全,便拿到居住地比较偏僻的被告人高某某家存放。
4.2015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携带被告人唐某某放在自己家中的火药枪,与被告人陈礼、张某某一起到凤冈县何坝镇追野猪。事后,高某某携带的火药枪由陈礼和张某某带走。
5.2015年6月3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陈礼、欧阳雨(永康)一起乘坐陈礼的农用车到凤冈县龙泉镇梭板坡上山追野猪,被正在公路上开展门牌号清理工作的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陈礼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农用车上搜出三支火药枪和黑火药和黄药等物品。
经鉴定,送检的三支火药枪均可有效击燃底火,属于自制火药枪支。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陈礼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礼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高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礼、张某某、唐某某、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礼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3月份,被告人陈礼在凤冈县龙泉镇农贸市场租赁的房屋内用事先准备的枪管和枪托组装了一支火药枪。2015年6月3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陈礼相约到凤冈县龙泉镇梭板坡山上打猎。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其在五、六年前接受(老徐,真实姓名不详,已故)赠予所得的一支火药枪,被告人陈礼携带其自制的火药枪,由被告人陈礼驾驶农用车载着张某某、欧阳雨(永康)一同前往山上打猎,当车行驶至龙泉镇梭板坡公路上时,被正在开展门牌号清理工作的凤冈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与欧阳雨看见警察后,立即跳车逃离;被告人陈礼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经检查发现其车后座上有三支火药枪、黑色粉末(疑似火药)一瓶、金属条(镏条)一包(17颗)、金属珠子一包(若干颗)、黄色粉末一瓶,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获的三支火药枪中,还有一支是被告人唐某某在20年前委托代训良(已故)为其购买,后存放于家中多年。2013年年初,唐某某感觉不安全,便将其火药枪送至被告人高某某家存放。2015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携带被告人唐某某存放在自己家中的那支火药枪,与被告人陈礼、张某某一起到凤冈县何坝镇船头山上打猎。其后,被告人高某某将此枪放在被告人陈礼的车上,直至本案案发时被查获。查获的黑色粉末(疑似火药)一瓶、金属条(镏条)一包(17颗)、金属珠子一包(若干颗)、黄色粉末一瓶是被告人陈礼加工制作后供使用火药枪的弹药。
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三支火药枪均可有效击燃底火,属自制火药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礼家中搜出制造火药枪的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击锤一个,并予以扣押。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分别于2015年6月8日、6月17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礼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高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礼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高某某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其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礼、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涉案火药枪三支、黑色粉末(疑似火药)一瓶、金属条(镏条)一包(17颗)、金属珠子一包(若干颗)、黄色粉末一瓶,以及被告人陈礼供犯罪使用的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击锤一个,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礼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所提被告人陈礼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礼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礼的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涉案火药枪三支、黑色粉末(疑似火药)一瓶、金属条(镏条)一包(17颗)、金属珠子一包(若干颗)、黄色粉末一瓶,以及被告人陈礼供犯罪使用的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击锤一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安宣强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学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海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限徒刑或者死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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