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关文,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2012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关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关文和“黄佳林”(另案处理)路过贵阳市龙泉巷“小天鹅”洗衣店时,趁店内无人之机,盗窃店内悬挂的“报喜鸟”牌西装1套。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报喜鸟”牌西装(货号:EBB86023)1套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俱领。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关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李关文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关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关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12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关文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关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关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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