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某。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成光,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成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找一男子“小林”冒充其前夫杨某某的身份,持杨某某身份证到本市中山西路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提前退回其前夫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红双喜D款”人寿保险,骗取保险公司的信任,骗走保险金人民币110417.65元。案发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并不知道该钱是保险公司的钱,认为是被告人与其前夫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人只是想提前退保,并没有提供虚假证据想骗取保险公司的钱;被告人仅仅获取的是提前退还的保险金,未骗取保险公司其他财产;保险公司有过错,未认真审查及核实退保人签字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条,接受证据清单,民事调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一份,证明关于10万元的保单,被告人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证明一份,证明希望对程某某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宜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琼琼
代理审判员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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