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40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某,生于新疆阿克苏市。

被告人古某某,1995年4月9日生生于新疆阿克苏市。

以上二名被告人于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取保期限届满后,于2015年5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古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中华中路,趁被害人熊某不备,将其背包内的一个红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00余元、购物卡二张(价值人民币900余元)及其他一些杂物。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古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古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力某某.某某麦麦提、古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盗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琼琼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玉霞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