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兰国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日因其HIV抗体阳性,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4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国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国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兰国祥在本市云岩区汪家湾路口处,贩卖毒品给桂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兰国祥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兰国祥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兰国祥在本市云岩区汪家湾路口处,贩卖毒品给桂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
另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兰国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7日,本院对其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人兰国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日,因其HIV抗体阳性,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兰国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实物相片,毒品扣押清单及称量记录,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本院(2014)云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2014)云法刑初字第1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国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国祥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兰国祥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暂予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应依法撤销本院(2014)云法刑初字第1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继续执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云法刑初字第1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二、被告人兰国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加上前罪盗窃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一年九个月二十七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黑色联想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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