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疆(别名小猪儿),穿青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0月11日被开远铁路公安处威舍派出所民警抓获,2013年10月18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疆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疆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4)黔方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代理检察员叶澄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杀人事实:2011年12月15日晚,陈某吉打电话给刘某(已判刑),双方约定在大方龙飞驾校斗殴,双方人员携带刀具、钢管乘车到龙飞驾校,后因刘某、谢某(已判刑)等人见陈某吉一方车多人多而未露面,先行离开龙飞驾校,后双方又邀约到大海坝打架,因刘某一方内部意见分歧而未打成。16日23时许,刘某、谢某等人乘坐的车在大方新车站处发现被陈某吉等人驾车追赶,谢某就驾驶贵F2XX57号车往北门方向跑,到北门转盘时被陈某吉一方罗某驾驶的车追上并撞击谢某等人驾驶的车后部,谢某三人驾车从沙子坡收费站往大方收费站方向跑,途中,谢某打电话给陈某胜,刘某江打电话给周某,叫周某、陈某胜(已判刑)等人到大方收费站汇合。在大方收费站,刘某再次接到陈某吉的挑衅电话,刘某、谢某、朱疆等人乘坐三辆车从运煤大道前往东关方向追找陈某吉等人。12月17日凌晨1时许,追至大方县东关乡鑫灵加油站处,刘某等人见到陈某吉等人驾驶的六辆面包车正在鑫灵加油站内加油,遂持砍刀、斧头、钢管等凶器下车,刘某、谢某带头冲向陈某吉等人,双方相互持关刀、砍刀、斧头、钢管等对砍对打,在斗殴过程中韩某伟被砍伤手指,万某被砍伤头部。刘某、谢某、朱疆等人围住陈某吉,用刀、斧头将陈某吉砍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当晚公安机关岀勘现场,在案发现场陈某吉已死亡。经鉴定,陈某吉系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二、寻衅滋事事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谢某、刘某等人在电话里与蒋某商量要在达溪坝子的赌场上看场子占股份的事,蒋某未同意,刘某等人认为是陈某吉等人在蒋某赌场占有股份。2011年12月14日晚约11时许,刘某、谢某、周某、刘某涛、朱疆等30余人,带着开山刀和钢管、斧头等工具,乘坐五辆车赶到达溪坝子,将陈某吉、彭某权等人停在公路边八辆轿车及彭某权家馆子的玻璃门砸烂后逃离现场。
三、非法拘禁事实:2011年12月16日18时许,刘某、谢某、朱疆等十余人在大方舒雅食府吃饭,谢某接电话得知朱某某在大方县城小水井处,便分乘三辆车,周某、陈某胜等驾一辆“英伦”牌轿车先走,刘某、刘某江、刘某涛乘谢某的车,徐某、赵某、邱某、朱疆等人坐敬某的车最后走。周某等人在小水井处遇见朱某某后,陈某胜将朱某某拉上车,将朱某某用车拉到羊场镇穿岩村火花组的乡村公路上,把朱某某拉下车后,谢某、刘某、周某、朱疆等人用刀背、皮带、钢管、钢珠枪等物对朱某某进行殴打,逼问陈某吉的下落,当晚23时许,刘某等人见朱某某身上流血较多,准备将朱某某拉到大方找诊所包扎,朱某某趁机逃脱。
指控上述事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朱疆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周某等人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朱疆与以刘某、谢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多次纠集在一起,在大方镇及周边实施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杀人事实:2011年12月15日晚,陈某吉打电话给刘某(已判刑),双方约定在大方龙飞驾校斗殴,双方人员携带刀具、钢管乘车到龙飞驾校,后因刘某、谢某(已判刑)等人见陈某吉一方车多人多而未露面,先行离开龙飞驾校,后双方又邀约到大海坝打架,因刘某一方内部意见分歧而未达成。16日23时许,刘某、谢某等人乘坐的车在大方新车站处发现被陈某吉等人驾车追赶,谢某就驾驶贵F2XX57号车往北门方向跑,到北门转盘时被陈某吉一方罗某驾驶的车追上并撞击谢某等人驾驶的车后部,谢某三人驾车从沙子坡收费站往大方收费站方向跑,途中,谢某打电话给陈某胜,刘某江打电话给周某,叫周某、陈某胜(已判刑)等人到大方收费站汇合。在大方收费站,刘某再次接到陈某吉的挑衅电话,刘某、谢某、朱疆等人乘坐三辆车从运煤大道前往东关方向追找陈某吉等人。12月17日凌晨1时许,追至大方县东关乡鑫灵加油站处,刘某等人见到陈某吉等人驾驶的六辆面包车正在鑫灵加油站内加油,遂持砍刀、斧头、钢管等凶器下车,刘某、谢某带头冲向陈某吉等人,双方相互持关刀、砍刀、斧头、钢管等对砍对打,在斗殴过程中韩某伟被砍伤手指,万某被砍伤头部。刘某、谢某、朱疆等人围住陈某吉,用刀、斧头将陈某吉砍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当晚公安机关岀勘现场,陈某吉在案发现场已死亡。经鉴定,陈某吉系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朱疆的辩解:他没有与刘某、谢某砍杀陈某吉。
(二)证人证言
1、陈某胜证实:2012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因刘某、谢某和他们想到蒋某开在达溪坝子的赌场上找钱用,与在蒋某开的赌场上占有股份的陈某吉发生矛盾,后刘某、谢某和他们组织三四十人到达溪坝子一加油站处砍砸陈某吉等人的车。双方通过电话约定到龙飞驾校进行斗殴,后因陈某吉等人车多、人多,谢某、刘某等人因人少怕吃亏而未打成。12月16日,他与周某、谢某、刘某、韩某伟、邱某等人将陈某吉的同伙朱某某拉到大海坝天麻基地进行殴打,逼其打电话给陈某吉问陈的下落,将朱某某打伤。后他们在拉朱某某到医院包扎伤口的途中听到刘某打电话说被陈某吉等人追赶,车被陈某吉等人撞,叫他打电话给韩某伟等人,并开车到大方收费站处会合。敬某、周某、刘某等17人开车会合后,三辆车从运煤大道往东关方向走,到东关绿堰塘加油站处时已是17日凌晨。此时,刘某等人看见陈某吉等人停在加油站里的车。陈某吉那边的人些也认出了刘某等人,于是双方持钢管、砍刀、斧头等进行打斗,韩某伟的手被陈某吉砍伤,韩便一斧头砍在陈某吉的头上,将陈某吉砍倒在地,刘某这边的人便对倒地的陈某吉乱砍,致陈某吉死亡。打斗过程中,万某的头被砍伤,后谢某拿了3 000元钱给韩某伟、万某到黔西治疗。他们一起去东关打架的有他和刘某、谢某、周某、韩某伟、刘某江、刘某涛、小敬某、小志海、太保、朱疆、小马某及其他不认识的共17人。这些人是刘某、谢某、韩某伟几个喊的,打架的工具,谢某开的车上原来就有几把刀子的,斧头是从韩某伟那里拿的,其余的钢管和钢管焊的刀子是太保和小马某的。
2、韩某伟证实:2011年12月16日晚上12点左右,刘某打电话叫他到大方收费站,说车被撞了,他到东关中学斜对面加油站,见有六七辆车,他与刘某等人提刀、钢管与对方打起来。他提的是钢管,与对方两人打,对方一个拿的关公刀,一个拿的是红缨枪。他和对方拼了几个回合,对方的关公刀就砍伤他的左手大拇指和食指,他就撤退回来,对方有三个人追他,这时,对方在砸他们的车子,不知道是谁喊谢某快开车去撞对方,把对方的人撞散开,他们这边的人又追上去和对方打,他因手受伤后就把钢管丢了,上车去坐起,一会儿,一个叫小马某的人的头部被砍伤了,也上来和他坐起。他拉开车窗,看见他们这边的有几个人打对方一个穿黑色皮衣服的人,那个人躺在地上,朱疆用东西打了躺在地上的人的头部几下,之后,他从车上提起一把斧头下去,朝躺在地的人背上打了几斧头,谢某拿起关公刀挡开他的斧头说不要打了。后他就去医自己的手。
3、敬某证实:2011年12月16日晚,周某、谢某等人拉朱某某去打后,当晚12时左右,韩某伟就对他们说到大方收费站去,他便开车送韩某伟、朱疆等11人去大方收费站,周某和小蚊子在,小蚊子说刘某的车子被发现了,叫他们在收费站等到,如看见麻衣可等人的车子就把它们砸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面包车,不知道是谁打了那辆车一钢管,但车子没停就开起跑了,然后刘某的车子就来了,刘某和麻衣可通电话后就喊上车追,他开车在谢某的车子后面跑,跑到东关中学斜对面加油站那里,看见有六辆车子在那里,谢某就把车子停起,他下车后,已经开始打了,他看见刘某提起一把关公刀朝那六辆车子冲去,朱疆等人提起东西冲过去和对方打起来,具体怎样打的没注意。
4、万某证实:2011年12月16日晚,他们带起朱疆从大海坝回来往大方方向走,后因有人说街上警车多得很,敬某就开车到南门塔山脚那里,他们就去“寻梦网吧”里上网。约半小时后有人接到电话说刘某、谢某他们的车被麻衣可们的人撞了,喊他们去帮忙,敬某就将车开去大方收费站那里,他们看见小蚊子一个人在那里,地下摆了一些管制刀具,小蚊子说“刘某他们的车被撞了,你们每人拿起一样东西去拦车”,他拿了一把约七、八十公分黑色的刀子站在那里拦车,后看见刘某们的车开来,车已被撞变形了,就有人说去找麻衣可他们,他们就开起车到处找,到东关中学斜对面的加油站时,看见有几辆车在加油,外面有一大帮人站在那里,他们刚到就有几辆车开起跑了。他们车前的那辆车上就有人说就是这些,然后车里的人就提东西下车来,冲上去与对方打。他们就提着东西和对方僵持着,后有人喊冲,他们就冲过去和对方打了起来,他遇到一个提红缨枪的人,就退回来,谢某就和对方打,谢某的刀被对方打断了,他准备帮谢某的忙,这时后面有一辆面包车开过来把他撞倒在地上,随后就有人砍了他头部一刀,他爬起来往东关方向跑了几十米又跑回来,看见韩某伟和几个人站在车边,韩某伟说手被砍伤了。他当时觉得围巾有点湿,伸手摸了一下,全是血。这时麻衣可就带几个人过来砸他们的车,有人跑来要砍他们,小敬某就开车撞对方,将对方的人全部撞散开。他们这边就有几个人跟着车冲过去围起麻衣可打,他和徐某、韩某伟没有打,徐某给他包扎伤口后,他看到有个人往加油站方向跑了过来,有人喊说还有一个,这时围着麻衣可打的这些人当中的一个将刀子向跑来的人挥过去,那人就倒在地上,后他听到有一个女老人叫不要砍了。他们就坐车到羊场坝,后小蚊子说先把受伤的人送去缝针,就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开车将他们送到黔西,黔西诊所的人说韩某伟的手伤严重,他们就去省医医治,他的右边耳朵后受伤缝了五针,但不知是砍的还是车撞的。打架时他拿一把刀子,韩某伟拿一根钢管,朱疆拿一把刀子,赵某拿一把斧头,谢某拿一把刀。听说是为了争达溪坝子的赌场才打架的。
5、邱某证实:2011年12月16日晚,他们带起朱某某从大海坝回来往大方方向走,刘某们就把朱某某拉在车上,并叫他们找地方开车躲起,有事情再打电话。他们去寻梦网吧上网,约一个小时左右,韩某伟就接到刘某们的电话,得知刘某的车被麻衣可等人的车追,叫他们赶快去帮忙,韩某伟就叫他们全部上车,敬某把他们拉到贵毕高速路收费站那里,就遇到和他们的另一帮人在那里等,地上还摆放得有刀子、钢管些,先到的人叫他们见到第二辆车就拦,等到有两辆面包车出站后,他们拦下第一辆,是谢某开的车,谢某叫他们各自拣起地上放的刀具赶紧上车去追第一辆出站的面包车,那辆是麻衣可等人的车,他们就拣起放在地上的刀子或钢管上车去追麻衣可等人的面包车,麻衣可等人的车上运煤大道,他们这边的三辆车就对麻衣可等人的车进行追赶,一直追到绿堰塘加油站那里,看到加油站那里很多车停在那里,很多人就一下子出来包围他们的车,还大喊杀死刘某、谢某,他们这边的人些就拿起刀具下车,对方有一个胖子和几个人出来和周某等人对话。对方的人些就说“有什么好说的,杀死他们就算”,对方的人些就拿起关公刀等向他们这边的人些杀过来,他们就开始和麻衣可那边的人对打起来,对方有一个拿弩射他,没射中,他们这边的人就去打射弩的人,他跑到车头,对方一个提钢管焊接有刀子的高个子就向他杀来,他和对方对打,他的刀被他打掉在地上,左头部就被对方的刀柄打了一下,他当时就感到鼻子和嘴里流出了血,不知谁就过来帮他和对方打,对方就拿起刀子朝东关方向跑。他顺手在地上捡得一根和他身高差不多长的钢管与他们这边的一个人去追打打到他的那人,对方被他一钢管打在背上,那人就跑上车走了。他们没追就返回来,途中看到麻衣可那边一个人拿着红缨枪在半路上正和他们这边的对打,对方拿红缨枪向他杀来,没有杀伤他,他顺手用钢管打去,没打中对方,他们这边的一个不认识的人见到后就来帮他和对方拿红缨枪的人打,那人就拿着红缨枪朝加油站里跑了。他们这边来帮他的人就去追拿红缨枪杀他的人,他拿钢管拄着朝停车的方向走,途中捡到一把斧头,他就把斧头交给朱疆,到车边后刘某就喊他们上车走了。他不认识麻衣可,也没注意到他们这边是哪些人和对方的胖子打,他只看见刘某、谢某、韩某伟、朱疆围起一个人打,当时谢某拿一把关公刀,其他人拿什么他没看清楚。在东关加油站打架是因为在打架之前,他就和刘某们一起到达溪坝子去打砸过车子,打砸车子过后,刘某们说麻衣可要找他们打架。他们这边去东关绿堰塘打架的是在舒雅食府吃饭的十七个人,他认识的有刘某、谢某、周某、韩某伟、小马某、小葡萄、赵某、敬某、朱疆,其他的不认识。小马某叫万某。
6、刘某证实:他们的人在大纳路旁边一个加油站与陈某吉一方的人相遇后,双方就对打起来,在打的过程中陈某吉一方的人越打越少,到最后只剩麻衣可一个人站在加油站靠大方方向的路口边,手中拿着一把焊有钢管的大片刀乱舞,他们这边的不知是谁将陈某吉刀子砍落了,陈某吉转身向加油站外面方向跑,刘某这边的人些就追上去围着陈某吉打。他们到现场打架的共有十六七个人,叫得出名字的有谢某、陈某胜、韩某伟、小敬某、刘某涛、刘某江、周某、太保(邱某)、小志海、朱疆。
7、李甲证实:2011年12月16日下午大约五、六点钟的时候,他与刘某、谢某、韩某伟在和泰下面舒雅食府那里吃饭后,与谢某、韩某伟、太保开车将朱某某拉到羊场坝天麻基地下面用皮带和钢管打朱某某,还在朱某某的身上收得一把胶枪。后韩某伟接了一个电话,说小刘某们被麻衣可们追,他们开车追到东关中学斜对面的加油站那里,当时已经是12月17日凌晨了。他们提刀、钢管等与麻衣可等人相互对打。麻衣可提钢管焊的大关公刀砍在他的背上,他跳起来一刀砍在麻衣可的刀叶子上抵住他的刀子,韩某伟冲过来用钢管打在麻衣可的背上,将麻衣可打往前扑了几步,王甲接着用刀砍在麻衣可的背上,将麻衣可砍倒在加油站外面的路边,这时韩某伟、小志海、王甲、朱疆就上去打麻衣可,朱疆提的是一根钢管焊的斧头,小志海提什么没有注意,接着他们这边的人些就围起来将倒在地上的麻衣可乱砍,但是当时人太多,他在外面的一层,后他走过去看到前面有一个人睡在那里,有人喊上车,大家就全部上车了。
8、徐某证实:2011年12月17日凌晨,他们与麻衣可等人发生打斗。他提钢管与对方的一个人打。麻衣可刚跑到加油站出口上面点就被刘某、谢某等人追上围起砍,麻衣可被砍睡在地上。砍、打麻衣可的有小马某、太保、韩某伟、刘某、谢某、大厨师、刘某江、朱疆、赵某等。砍麻衣可时,刘某提一把大关刀、谢某拿钢管、朱疆拿的是一把黑色的砍刀、小马某提的也是黑色的砍刀、太保、大厨师、刘某江拿的是一把斧头。
9、赵某(小徐江)证实:案发前,敬某开着车带着他们跟着谢某的车到东关加油站遇到了陈某吉一方,双方就对打起来,麻衣可一方的人被他们的人些打散了,麻衣可往大方方向跑,他们这边的人喊砍死麻衣可,麻衣可那边就有一个人跑回来救麻衣可,被他们的人追上去砍,他跑到麻衣可旁边时,不知道是谁已把麻衣可砍倒在地上,谢某、刘某、韩某伟、朱疆和几个他记不清楚的就在那里围起砍麻衣可,当时刘某手里提的是刀子,谢某提钢管,韩某伟提一跟钢管,朱疆提一把砍刀。他跑到麻衣可倒地那里时朱疆提刀子砍了麻衣可的头部几刀。这时加油站里面跑过来一个女的叫不要打了。谢某就喊上车走了。
10、陈某志证言:麻衣可是他兄弟,叫陈某吉。当天接到大方派出所通知后赶到东关加油站那里,问陈某吉的一些朋友,有人说打架时罗某和陈某龙在场的。陈某龙讲麻衣可当时因为胖跑不快,被刘某等人围起打,陈某龙去扶时还被砍了几刀。罗某被砍伤后把砸坏的车开回凤山。
11、黄某证言:2011年12月的一个星期五晚上,他与韩某伟、敬某、王甲、刘某、谢某、邱某、万某等人开车追到东关一学校对面的加油站处,刘某、谢某、韩某伟、敬某等人拿砍刀、钢管、斧头与陈某吉那方的人打架,有四五个人围着陈某吉打,朱疆提一把砍刀砍在陈某吉的头和后颈的位置,几天后,他听说那晚上麻衣可被打死了。
12、殷某证言:2011年12月16日晚11时许,陈某吉喊起殷某等人开车在大方县城里到处找刘某等人,在南门转盘处找到刘某等人的车后陈某吉、杨某等三、四十人就开车追并撞击刘某们的车,后刘某驾车跑了,未追上。陈某吉等人便开车到东关乡绿堰塘加油站加油,加油时刘某等人驾车到该加油站发现陈某吉等人,刘某等人便提钢管、刀子、斧头下车冲向陈某吉这边的人,双方发生打斗,后他见一个较胖,体型像陈某吉的人背朝上面睡在地上。
13、柯某碧证言:2011年12月17日1时许,她见加油站两排加油机中间的坝子里有40来人打架,双方持斧头、钢管等相互砍,有两个人倒地,其中一个人没有起来,120急救车来才知道倒在地上的人死了。
14、王乙证言:2011年12月17日23时许,他睡觉后不久被吵醒,看见有人打架,他与柯某碧到大纳路看,见加油站围墙边的电杆那里倒有两个男人,有一个起来接电话走了,另一个头朝下扑在地上没有起来。120急救车来才听医生说倒在地上的人死了。
15、杨某波证言:2011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在验票站对面一群人发生械斗。双方提钢管、刀子,有两个人被七八个人围住打倒在地,有一个过路的妇女叫不要打了,打报警电话就走了。倒在地上的有一个起来到验票站来烤火,他叫打电话报120救倒在地上的人,那人说只有自己顾自己的,后离开了。120车辆来后发现倒在地上的人已死。
16、李乙证言与杨某波证言基本一致。
(三)现场勘验检察笔录
1、陈某龙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2年1月12日,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照片,在贺某秀的见证下,让陈某龙辨认2011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在东关绿堰塘加油处,刘某等人与陈某吉等人打架,砍陈某吉的人。陈某龙指认出刘某是用钢管焊的刀砍陈某吉人之一。
2、赵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2年3月13日,侦查人员陈雷、周俊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樊某某的见证下,让赵某辨认参加东关加油站打架的人员,赵某辨认出马某和太保二人参与。
3、罗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2年3月13日,侦查人员陈雷、周俊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樊某某的见证下,让罗某辨认参加东关加油站打架的人员,罗某辨认出吕某参与。
4、李甲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2年3月13日,侦查人员彭云、陈翔宇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芶某某的见证下,让李甲辨认参加东关加油站打架的人员,李甲辨认出小马某和太保二人参与。
5、韩某伟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2年3月13日,侦查人员彭云、陈翔宇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勾某某的见证下,让韩某伟辨认参加东关加油站打架的人员,韩某伟辨认出小马某和太保二人参与。
6、邱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4年3月12日,邱某辨认出参与东关鑫灵加油站与麻衣可等人聚众斗殴及在达溪坝子村寻衅滋事打砸车辆的朱疆。
7、徐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4年3月13日,徐某辨认出参与在大方县东关乡鑫灵加油站参与聚众斗殴的小猪儿即朱疆,家住大方县猫场镇。
8、2014年3月14日,敬某辨认出参与在大方县东关乡鑫灵加油站参与聚众斗殴和在达溪坝子砸车的叫小猪儿的人,家住大方县猫场镇,学名叫朱疆。
9、刘某等人在东关加油站打架现场图。
10、指认现场笔录:陈某胜指认伙同刘某、谢某等人在东关加油站里与陈某吉等人打架,陈某吉被打死的现场。
11、扣押物品清单:大方县公安局刑侦五中队扣押周某持有的斧头5把(柄系用钢管焊接)、马刀9把、钢管4根、大刀4把(关公刀)、弓弩1把。
(四)鉴定意见:1、尸表检验:尸长170cm,尸斑暗红,分布于四肢躯干绊脚侧未受压部位,尸僵持续于全身各大关节.双眼角膜透明,瞳孔圆形等大,直径约0.5cm,睑球结合膜苍白。右额部有6×5cm皮肤挫擦伤;右面颊部有6×6cm的皮肤挫察伤;右下颌处有4×2cm的皮肤挫擦伤;后枕部有8cm长的头皮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过骨质,创腔内软组织出血;左颞部有8cm长的头皮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过骨质,创腔内软组织出血;右顶部有8.5cm长的头皮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过骨质,创腔内软组织出血;左额顶部有8cm长的头皮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过骨质,创腔内软组织出血;右膝关节处见2×1cm的皮肤挫擦伤;右膝关节下方有5×4cm皮肤红肿区;左膝关节外侧有4×1.5cm的皮肤挫擦伤;背部有14条散在条状软组织挫伤痕迹;背部正中线上第六胸锥处有1×0.5cm的皮肤软组织创口,边缘整齐,表皮剥脱,软组织出血,深达皮下肌肉组织;第一腰椎处有2×0.6cm皮肤创口,边缘整齐,深达肌层,软组织出血;右髂棘处有3cm长期创口,边缘整齐,表皮剥脱,软组织出血,深达皮下;右大腿后侧中段有15×2cm的中空性软组织挫伤;在膝关节外侧有两条长分别为2.5cm和5.5cm的软组织挫伤痕迹,表皮剥脱;右小腿后侧中下段有两条长分别为8.5cm和5.5cm的软组织挫伤痕迹,表皮剥脱,软组织出血。2、解剖检验:头颅见右顶部有8cm长的砍切性骨折,深入颅腔,左颞顶部有5cm长的砍切性骨折,深达骨质,锯开颅顶,见右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腹腔解剖未见明显损伤痕迹。3、论证分析认为,死者直接死亡的原因应为生前遭到锐性致伤工具砍切头部,导致右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背部、躯干及四肢条形挫伤、创口等损伤是导致死者死亡的参与原因。4、陈某吉系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5、大方县公安局2011年12月20日将2011年12月17日发生在大方东关鑫灵加油站打架事件中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嫌疑车辆副驾驶靠背上可疑血迹等11个物证等进行DNA个体识别鉴定:送检的1、12、13、15号检材中检出人血,为陈某吉所留;送检的4、7、11、14号检材中检出人血,为韩某伟所留;送检的10号检材中检出人血,为一不知名男性STR分型。
二、寻衅滋事事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谢某、刘某等人在电话里与蒋某商量要在达溪坝子的赌场上看场子占股份的事,蒋某未同意,刘某等人认为是陈某吉等人在蒋某赌场占有股份。2011年12月14日晚约11时许,刘某、谢某、周某、刘某涛、朱疆等20余人,带着开山刀和钢管、斧头等工具,乘坐五辆车赶到达溪坝子,将陈某吉、彭某权等人停在公路边八辆轿车及彭某权家馆子的玻璃门砸烂后逃离现场。
针对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朱疆的辩解:他没有参与谢某、刘某等人在达溪坝子的赌场上砸车。
(二)证人证言
1、刘某涛的证言:因刘某与小海燕谈在小海燕开在达溪坝子的赌场上找钱用,小海燕不同意,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便邀约他和谢某、小蚊子、周某等人到坝子的一家餐馆处砸砍麻衣可等人的车及一餐馆的玻璃窗户。他提着刀跑到那家餐馆门口砍了一辆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一刀,其他人砸餐馆的玻璃门,闯进餐馆里找人。不久他们这边有人喊赶快走,他们便坐车返回大方。第二天听说麻衣可们一直在找他们。
2、万某的证言:在东关中学斜对面和麻衣可等人打架的前几天,他和刘某、谢某等人到达溪坝子砸了一次车。他当时跑过去用手里的刀子砍了一辆黑色轿车的后备箱三四刀,将车的后备箱砍了几条刀印,刘某也拿起一把刀子对这辆车一阵乱砍。听说是因为刘某、谢某等要达溪坝子赌场上的股份,没有要得,然后就喊太保们去砸,太保喊他一起去砸车。去砸车子的有太保、韩某伟、小敬某、刘某、谢某、周某、大厨师、小蚊子、刘某江等人。
3、邱某的证言:在东关加油站打架前几天的一个晚上,他在刘某的邀约下到达溪坝子加油站处参与砸车,他拣起一块石头甩去砸了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参与砸车子的有刘某、谢某、周某、韩某伟、敬某、小猪儿(朱疆)、小马某等人。他是谢某喊去的。
4、周某的证言:蒋某在达溪坝子开赌场,陈某吉在赌场上分得股份,刘某没有得,刘某就和陈某吉产生矛盾。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经刘某的邀约与刘丙、刘某、陈某胜、刘某涛、韩某伟、敬某等20多人到达溪坝子准备和陈某吉打架,在达溪坝子加油站处见陈某吉站在一家门口,他们这边的人下车,陈某吉就坐车跑了,刘某喊去的人就将停在加油站处的四五台车砸坏。
5、陈某胜证言:2011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谢某说蒋某在达溪坝子开得有一个赌场,谢某、刘某和他们就想去分点钱用。第二天晚上刘某、刘某江、周某、刘某涛、韩某伟就坐起刘某江开的一辆租的面包车到达溪坝子的赌场,没遇到蒋某,他们问到蒋某的电话,刘某打电话给蒋某说想到赌场找点钱用,蒋某说明天再谈。第二天,刘某对他们说陈某吉在蒋某的赌场上占得有股份的,不知谢某还是刘某就打电话问陈某吉,双方在电话里发生矛盾,陈某吉对刘某说要与刘某等人打架。谢某、刘某和他们当天就开了六辆车,组织起韩某伟、周某、刘某涛、刘某江、敬某、陈伟、邱某等三四十人到达溪坝子加油站处乱砸陈某吉等人的车,陈某吉驾车往瓢井方向逃走。他提刀下去,但没砸车。
6、李甲的证言: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经韩某伟邀约与韩某伟、刘某、谢某、邱某等人到达溪坝子一餐馆处砸停在路边的车,他用刀砍了一辆白色的轿车一刀,将刀砍断。参与到达溪坝子砸车的有刘某、谢某、小敬玄、韩某伟、王甲、小志海、小猪儿(朱疆)、黄某、太保,其他人他不认识。
7、刘某证言:案发当天,他们到达溪后,在达溪坝子那里的一家商铺门前看见麻衣可与一群人站在一起,他们就把车停下,他从车上提了一把长约一米五六长的刀子去追麻衣可,麻衣可看见后就跳上停放在其前面的一辆小车跑了,他没有追到麻衣可就转身回来与他们一起去的人砸麻衣可们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共砸了大约四五辆车子,砸了后就回大方了。
8、敬某证言:他参与的几次违法犯罪事实朱疆都参与的,朱疆每次都是坐他开的车,朱疆具体是什么地方的人不清楚。在大方县东关加油站门口聚众斗殴和在达溪坝子砸车朱疆都参与的,这两件事发生前朱疆都是坐他开的车,在坝子砸车时,朱疆提的是一把洋刀,一下车就跑去砍砸车辆,但砸车的地方没有灯光,朱疆具体是怎样砸的他没看清,在加油站打架那次朱疆也是坐他开的车,到加油站那里,朱疆等人就下车了,敬某下车时他们已经开始打了,因为当时人多,朱疆具体怎样打的没注意。
9、赵某证言:他与刘某、谢某等人到达溪坝子砸车,他用钢管砸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左侧的两扇玻璃。其他人也是用钢管和刀子等工具朝车子乱砸,后来他听到小谢某喊上车,差不多了,所有参与砸车的人就各自回到原来坐的车上。去达溪砸车的人他只认识谢某、刘某、周某、大厨师、太保、小马某、刘某江、韩某伟。停放在公路两边的车都被砸了,共砸了十多辆车。
10、谢某证言: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他打电话和小海燕商量,要在其赌场里找点钱用,小海燕不同意,还说要叫陈某吉来打他们,他得知消息后,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约11点,他和刘某、周某、刘某涛、陈某胜、刘某江、韩某伟邀约三十余人,他认识的有李甲、赵某,带着开山刀和钢管、斧头等工具,坐五辆车赶到达溪坝子,把陈某吉、彭某权等人停在公路边四五辆轿车砸烂,他们就逃走了。
11、殷某的证言: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经陈某吉的邀约准备去达溪坝子的赌场,当与陈某吉等人在达溪医院一餐馆里吃东西时,刘某等人驾车到餐馆处,提砍刀、钢管打砸车子,他与朱某某跑到医院后躲藏,陈某吉驾车向瓢井方向跑了。听说当天被砸的有一辆车是餐馆老板的,另外几辆是去赌钱的人和看场子的人些的车。
12、陈某龙的证言:陈某吉被打死前几天的一个晚上10点左右钟,他在陈某吉的邀约下与吕某、殷秒、罗某及不认识的两人坐车到达溪坝子,陈某吉、罗某、吕某坐在车上,他站在路边。突然来了几辆车,车上的人些拿着刀子、钢管叫着朝餐馆这边跑来,有人说小刘某来了,这些人来到餐馆门口就用刀子砍车,用钢管砸车,他跑去躲起,陈某吉几人开车往瓢井方向跑了。三四分钟车后,砸车的人就上车走了。后吕某打电话给刘某,双方对骂,并约定地点打架。
13、罗某证言:2012年12月14日下午五六点时,陈某吉的一个朋友打电话叫陈某吉去达溪帮助看赌场场子。当晚十一、二点左右钟时,陈某吉喊了一辆面包车来接他一起到达溪坝子,他们到达溪坝子的加油站对面那里时,他见陈某吉等人在加油站对面的一家馆子里吃粉,他听见后面有人说“来了”的声音后,就有一个人提起一把大马刀砍在陈某吉租的这辆车的挡风玻璃上,陈某吉叫他赶紧把车开走,他就急忙发动车子把车开着往瓢井方向跑了。当时坐在他们车上的除了他和陈某吉外还有一个绰号叫殷胖子的和他们一起坐车走了。他们三人把车开到快到瓢井时又掉头回来到坝子的时候,看见路上同时被砸了十多辆车。车子被砸是因为在达溪坝子开赌场的那个老板先叫陈某吉去看场子,被小刘某们知道以后,小刘某们就去抢场子,意思就是不准陈某吉们看,小刘某等人要给那个老板看,所以车子才被砸的,砸车子的人就是小刘某喊起去的人。
14、彭某权证言:他在达溪医院边开馆子。2011年12月14日晚上11时许,一帮提刀子的年轻人,把停在加油站旁边的四辆车砸了,然后又到他家门口砸停在他家门口的四辆车。其中有一辆是他的“吉利豪情”轿车,第二天向世发喊了八个人来开去修。其他被砸的车是来赌场上赌钱的人的车。
15、田某吉证言:2011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有三十多人从几辆车上下来,提钢管、刀子打、砍加油站门口的七八辆车。
16、张某证言: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她听到加油旁有打砸车的声音,从窗子往外看,见有十多个男子提钢管、砍刀乱打砸停在加油站旁边的车。第二天出去看,有六七辆被砸、医院门口有四辆车被砸。
17、肖某来证言: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一名男子电话说达溪坝子有几辆车被砸,要求派几个人去修理。后开了五辆被砸坏的车,有四辆在其厂修理,一辆开到贵阳修理。当时存了被砸坏车辆的照片。保存文件命名为“赌场争霸赛”。车主付了八千八百元的修理费。
(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1、达溪坝子被刘某等人砸坏的车照片:2012年3月26日,侦查员在大方开泰汽修厂肖某来处提取了肖某来修理的达溪坝子被刘某等人砸坏的车子的照片、以及修理清单。
2、高某伦指认贵F2XX23车损坏及修复照片、贵F2XX23车尾门被损坏、车内玻璃破碎散落照片,以及修复情况。
3、李丙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011年12月19日,李丙指认其租给胡某斌使用的贵A1XX6E五菱之光面包车被砸坏的部位指认给侦查员查看,侦查员制作了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4、辨认笔录及照片:邱某、敬某辨认出参与东关鑫灵加油站与麻衣可等人聚众斗殴及在达溪坝子村寻衅滋事打砸车辆的朱疆。
5、刘某等人在坝子砸车现场图。
(四)鉴定意见:贵ACXX60吉利金刚轿车被砸坏,评估值为2 650元;云AQXX52两箱吉利轿车被砸坏,评估值为1 560元;贵A4XX5F上汽通用五菱面包车被砸坏,评估值为2 124元;贵FCXX07皮卡车被砸坏,评估值为1 545元。损失总评估值:7 879元。
三、非法拘禁事实:2011年12月16日18时许,刘某、谢某、朱疆等十余人在大方舒雅食府吃饭,谢某接电话得知朱某某在大方县城小水井处,便分乘三辆车,周某、陈某胜等驾一辆“英伦”牌轿车先走,刘某、刘某江、刘某涛乘谢某的车,徐某、赵某、邱某、朱疆等人坐敬某的车最后走。周某等人在小水井处遇见朱某某后,陈某胜将朱某某拉上车,将朱某某用车拉到羊场镇穿岩村火花组的乡村公路上,把朱某某拉下车后,谢某、刘某、周某、朱疆等人用刀背、皮带、钢管、钢珠枪等物对朱某某进行殴打,逼问陈某吉的下落,当晚23时许,刘某等人见朱某某身上流血较多,准备将朱某某拉到大方找诊所包扎,朱某某趁机逃脱。
针对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朱疆的辩解:他没有参与谢某、刘某等人非法拘禁朱某某。
(二)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1年12月16日下午六七点钟左右,他在小水井处被开着一辆“英伦”车的周某和四个他认不到人拉上车去,周某随即打电话给谢某、刘某到南门那里去,谢某、刘某在那里集中得有两辆面包车,还有一两小车,上面都坐有人,估计有二十左右个人。那些人直接把他拉到大海坝黄河谷下去天麻基地的一条小路上打他,说他天天跟着“麻衣可”的,用刀子,钢管、皮带打他,当时打他的有七八个人,其他车上的人有些没有下来,打他的人有谢某、周某、刘某,打好后就叫他骗“麻衣可”出来,要整“麻衣可”。他用其中一人的电话打电话给“麻衣可”,“麻衣可”说在和人谈事情。后他被拉到大方东门,他打电话给“麻衣可”,“麻衣可”说他在吃饭。周某们又把他拉到东门电视塔那里的山里,在那里他又打“麻衣可”的电话,“麻衣可”说在阿西里西里睡觉,说完就挂了电话。周某等人把他拉到黄河谷洗车那里商量了一下,说阿西里西里面装有摄像头的,去不得。看见他身上的血流了很多,就说带他包药。来到南门那里就分开了,周某几人带他到北门转了一趟,说诊所些全部关门了,在周某开的车上就有一个人接到一个电话,说车被车撞了,被四五辆车追。周某们接了电话后没有放他走,就赶到大方站出口那里,他们的四个车都已经到那里了,他们就在那里砸了一辆面包车,砸了后就说是砸错了,周某就开车到东关绿堰塘加油站,大家全部下车去,车上就留有一个人看他。他们下车后就到加油站里面与人发生打架,打了头十分钟,就跑回车上来,开着车就跑了。跑到三岔路那里,就叫他下车,他在那里晕了半个小时左右,就一个人慢慢走回大方来了。
(三)证人证言
1、周某证言:2011年12月16日晚上,他们找到朱某某后,陈某胜把朱某某拖上他开的“英伦”车,谢某、刘某、刘丙、陈某胜、刘某涛、韩某伟、敬某及他不认识的几人将朱某某带到大海坝“黄河谷”处,然后他们就殴打朱某某。逼朱某某说出陈某吉的下落。打了一会儿后就把朱某某喊上他开的车,到大方他就带朱某某找诊所包伤口。
2、陈某胜证言:2012年12月16日天快天黑的时候,谢某就打电话叫他到和泰下面那里的舒雅食府吃饭,一起吃饭的有刘某、谢某、周某、刘某江、刘某涛、韩某伟、小志海、小猪儿(朱疆)、小敬某、太保,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吃完饭后不知哪个说朱某某在小水井的,周某就开起租的那辆黑色的轿车拉起他和小志海等几个人到南门小十字下来点那里遇到朱某某,他和小志海下车用手拉住朱某某,周某叫朱某某上车,朱某某上车后,在邮电局门口遇见刘某和谢某,他们把朱某某拉到大海坝天麻基地下面,小谢某用皮带抽,韩某伟和太保用刀子背面铲朱某某,叫朱某某打电话给麻衣可,问麻衣可在哪里的,叫麻衣可出来,当时朱某某的头部流血。
3、刘某证言:2011年12月16日晚,他与谢某、陈某胜、周某、刘某江、刘某涛、韩某伟、小志海、太保等共十余人在大方舒雅食府城吃饭,大家在街上找朱某某,想通过朱某某找寻麻衣可,周某先开一个轿车去找朱某某,他坐谢某开的面包车和刘某江、刘某涛赶后,他们到时,周某、陈某胜、韩某伟等几人已经把朱某某抓上一辆小轿车了。两辆车就把朱某某拉到上大海坝下面的弯弯里,把朱某某揪下车来打了一顿,谢某抽皮带出来打朱某某,不知道谁将朱某某的头部打出血,他没有动手,打的时候大家问麻衣可在哪里,朱某某说不知道,后没有找到麻衣可大家就回家了。
4、谢某证言:找到朱某某之前的证言与刘某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当时刘某提一把关公刀,在场的人都得打的,谢某抽了朱某某几皮带,用钢管打了朱某某的腿几钢管,因为当时刘某和周某都提得有刀子,又是晚上,他不清楚是谁砍了朱某某。
5、敬某证言:2011年12月16日下午,他起床后去找韩某伟,到韩某伟处时,有黄某、小虎在,天快黑的时候,刘某打电话给韩某伟,叫韩某伟喊起人去找麻衣可们打架,韩某伟喊起朱疆、小江、王甲、王某海、黄某、他和另外四个他不认识的人共十一人,在树人中学旁边的仓库那里等刘某的电话,过了约1小时,刘某打电话给韩某伟,叫他们到和泰对面舒雅饭馆里吃饭,他们到饭馆里时刘某、谢某、周某、刘丙、大厨师、小蚊子六个人在,共十七个人一起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后刘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有人看见朱某某,叫大家一起去找朱某某,刘某们六个和韩某伟、王某海先走,他们九个赶后,他开车到大海坝黄河谷下面,看见谢某和周某在打朱某某,把朱某某拉到小路上去打,但周某开的车子去不了小路上,就叫他开车送去小路上,下小路上去几公里的地方,周某说怕车在路上被砸,叫他送四个人上来看车,他拉起黄某、王甲和另外不认识的两个人上来。那四个人就在周某的车上坐起,过了十多分钟,刘某、谢某们拉起朱某某上来了,他和韩某伟等十一人就先回大方了。
6、李甲证言:2011年12月16日下午五六点钟时,韩某伟打电话叫他一起到舒雅食府吃饭,当时在一起的他认识的有刘某、谢某、韩某伟、小敬某、黄某、太保、小马某、小志海、王某、朱疆共有十多个人在一起吃饭,不久,不知道是谁打电话给刘某他们,其中一人说吃好饭的全部走,他们大家下楼来,谢某几个在后面买单,他和王某、小敬某等人坐小敬某开的面包车。韩某伟和小志海、刘某等人坐前面的车,他们的车在后面开往大十字方向,到小水井下面那里遇到了小志海们坐的车,并喊他们调头跟着走,后就一直往大海坝方向走,到大海坝往羊场坝方向就是天麻基地下面的分小路下去,刚分完小路,就将朱某某带上他们坐的这辆面包车,往下面走了几公里路,在一个平路的位置,其他人就把朱某某拉下车去,谢某、韩某伟、太保和他们这边的朱疆拿起皮带和钢管在那里打朱某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朱某某的脚,在朱某某的身上收得一把胶枪,打朱某某的时候,朱某某就说头部出血了,小谢某们就拉朱某某到车边用车灯照看,趁人不注意时,朱某某跳下路边的大坎子下面,后他们在路坎下面的一个林子里将朱某某找着,拉上来就没有打了,后朱某某坐小刘某们的车,他和韩某伟们坐另一辆车先走。
7、徐某的证言:2011年12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他和刘某、谢某、韩某伟、朱疆等人在舒雅食府吃饭,谢某接到电话说朱某某在大十字,刘某、谢某、周某等七人开着两辆车先走,他们十人坐一辆车随后,之后三辆车开到了羊场坝黄河谷,将朱某某拉到一条马路上后,周某就打了朱某某,他和万某等四人回到路边看守轿车,十多分钟后谢某等人将朱某某带回到徐某等人在的地方。之后他和韩某伟、朱疆等人坐车离开。
8、赵某、邱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与李甲、徐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一致。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2年1月14日,陈某胜指认伙同刘某、谢某等人将朱某某拉倒羊场镇穿岩村天马基地下面的小路上殴打的现场。
书证:
(一)户籍证明:朱疆,男,穿青人,1991年10月25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XX镇XX村XX组。
(二)抓获经过:2013年10月11日10时许,开远铁路公安处威舍派出所民警周玉彪与同事邓向朝在威舍火车站候车厅开展查缉工作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经审查,该男子系2011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伙同刘某、刘某江等人在大方县东关乡绿塘加油站处与陈某吉、罗某等人聚众斗殴,导致陈某吉被当场砍伤致死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朱疆。
(三)本院(2013)方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对朱疆参与刘某、谢某等人砍杀陈某吉及在达溪坝子的赌场上砸车、非法拘禁朱某某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刘某、谢某等人处以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疆与以刘某、谢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多次纠集在一起,在大方镇及周边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朱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其寻衅滋事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其非法拘禁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同时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朱疆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中,犯意均系他人提起,其行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完成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其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朱疆在庭审中对其犯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阳辉学
审 判 员 郑 丽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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