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启雄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37
罪犯黄启雄,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启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启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启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 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