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峰,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19日16时许,黄峰在大方县大方镇人民中路大方工行门口以50元的价格贩卖半瓶毒品美沙酮给李某某某,被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美沙酮可疑物90.5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美沙酮成分。
2、2015年2月15日12时许,黄峰在大方县大方镇人民中路大方工行门口以120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王某某某,被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二乙酰吗啡(海洛因)可疑物0.14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起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19日16时许,黄峰在大方县大方镇人民中路大方工行门口以50元的价格贩卖半瓶毒品美沙酮给李某某某,被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美沙酮可疑物90.5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美沙酮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黄峰的供述:2013年3月19日,一人用号码为182XXXX3988的手机打向他买美沙酮,并谈好价格为100毫升50元钱,交易地点在工行门口,16时许,他们在大方中街工行门口交易时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他卖的美沙酮是他在大方县疾控中心喝的时候省下来的,因为我他有艾滋病,所以能把美沙酮带一些回家晚上喝。他的电话是182XXXX5694。因自己经济困难,想到能挣点钱就卖了。
(二)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19日,他用182XXXX3988的电话号码向黄峰买100毫升美沙酮,商定价格为50元、在大方县中街工行门口交易,当日16时许他们正在交易时就被抓获了。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搜查笔录:2013年3月19日16时13分至16时17分,侦查人员在黄峰右手中查获毒品美沙酮一瓶,从其裤包内查获手机一部。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人员依法扣押黄峰持有的美沙酮可疑物1瓶,黄色液体、外用玻璃瓶装,90.5克;手机1部,白色直板,已陈旧。
3、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美沙酮送交毕节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手机由禁毒大队内勤暂存。
4、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侦查人员对公安机关2013年3月19日16时缴获并扣押黄峰持有的毒品疑似物美沙酮进行当场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90.5克。
5、现场示意图:黄峰贩卖毒品案现场位于大方县大方镇中街工行门口。
(四)鉴定意见:黄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90.5克检出美沙酮成分。
(五)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六)书证:
1、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3年3月19日16时许,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大方工行门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黄峰当场查获,当场缴获美沙酮半瓶。
2、毒品收据:收到大方县黄峰贩卖毒品案件收缴的毒品美沙酮90.5克。
3、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5月17日出具的证明:黄峰于2008年9月1日由贵州省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报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现已出现艾滋病症状。
4、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2013年3月19日,因黄峰患传染性疾病,大方县公安局决定对黄峰取保候审。
5、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14年3月19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大方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对黄峰的取保候审。
二、2015年2月15日12时许,黄峰在大方县大方镇人民中路大方工行门口以120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王某某某,被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二乙酰吗啡(海洛因)可疑物0.14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黄峰的供述:2015年2月15日中午,他在大方工行门口遇到开着车的王老大,王老大打开车窗玻璃问他有毒品海洛因没有,他说有的,并拿了一包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给他,王老大付给他120元钱时,他们就被抓了。
(二)证人王某某(王老大)的证言:2015年2月15日中午,他着自己的车往大十字方向走,到人民中街大十字工行门口遇见黄峰,他打开车窗门问黄峰有海洛因没有,黄峰说有的,并拿了一包海洛因给他,他递了120元钱给黄峰,此时他们被抓了。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搜查笔录:民警在黄峰的衣服口袋里搜出120元现金。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民警依法扣押黄峰交易的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个。
3、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侦查人员对缴获并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净重0.14克。
4、现场示意图:黄峰贩卖毒品案现场位于大方县大方镇人民中街工行门口。
(四)鉴定意见:黄峰贩卖毒品被查获的缴获毒品可疑物0.14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检出二乙酰吗啡。
(五)书证:
1、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2月15日12时许,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大方县大方镇大十字工行门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黄峰当场查获。
2、毒品收据:收到大方县黄峰贩卖毒品案收缴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14克。
3、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2月18日出具的证明:黄峰于2008年8月28日由贵州省毕节市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确诊、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报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现已出现艾滋病症状。
4、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2015年2月15日,因黄峰患重大疾病,大方县公安局决定对黄峰取保候审。
综合书证
(一)户籍证明:黄峰,男,1975年1月20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壮族,住贵州省大方县XX镇XX街XX号。
(二)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黄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实际执行二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2月6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美沙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峰贩卖毒品海洛因0.14克、毒品美沙酮90.5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在对被告人黄峰量刑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黄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黄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郑志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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