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小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32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小平,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四川省合江县。2011年10月28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8月26日减刑释放。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小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彩、书记员郭成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喻小平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两次在赤水市旅游车站附近的河边、九支镇一转盘冰河宾馆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杨某,获款人民币2500元。

1、2015年5月22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与被告人喻小平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谈好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1颗,还外加人民币200.00元的路费。2015年5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喻小平在贵州省赤水市旅游车站附近的河边,将重6.3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和5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4.7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获款人民币2500.00元。

2、2015年5月26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与被告人喻小平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谈好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1颗,还外加人民币200.00元的路费。2015年5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喻小平驾驶车牌为川E*****的吉利英伦牌小轿车,带着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和2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后,电话联系赤水市吸毒人员杨某,叫杨某准备好钱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一转盘河边进行毒品交易。当晚23时许,被告人喻小平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一转盘冰河宾馆附近被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喻小平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的吉利英伦牌小轿车内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二包共计147颗予以扣押,同时扣押了被告人喻小平手机两部(未随案移送)。

2015年5月22日,经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吸毒人员杨某从被告人喻小平处购买并上缴到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重6.3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50颗重4.71克。

2015年5月27日,经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从被告人喻小平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的吉利英伦牌小轿车中,搜查出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重48.11克,二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147颗重13.85克。

2015年5月29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吸毒人员杨某上缴到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被告人喻小平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的吉利英伦牌小轿车中搜查出毒品嫌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喻小平于2011年10月28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8月26日减刑释放。

上列事实,被告人喻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亦表示认

罪。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的物证,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记录,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主要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小平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7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喻小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喻小平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小平犯贩卖毒品罪,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喻小平提出本案属特情引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5月26日止)

二、扣押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喻小平所获赃款2500元,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继梅

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

人民陪审员  马喜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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