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世亮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03:32
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世亮,生于贵州省桐梓县。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世亮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世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底的一天,钱世亮在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西门某家属院的家中贩卖了15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蔡某。

2、2015年8月1日晚上,钱世亮在其家中贩卖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蔡某。

3、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钱世亮在其家中贩卖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凡某。

4、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钱世亮在家中贩卖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凡某。

5、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钱世亮在其家中贩卖了1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熊帮某。

6、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钱世亮在其家中贩卖了1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熊帮某。

7、2015年7月底的一天,钱世亮在其家中贩卖了15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熊帮某。

2015年8月10日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桐梓县看守所附近一居民楼下将被告人钱世亮抓获,并当场从钱世亮身上查获了用一元人民币纸币包裹的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和0.31克甲基苯丙胺嫌疑物。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钱世亮在被抓获后,经桐梓县公安局现场尿液检测,其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钱世亮系吸毒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抓获经过,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世亮获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三次以上,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钱世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从被告人钱世亮处查获的毒品属于赃物,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世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 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从钱世亮处查获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倪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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