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其春、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陈某、喻某某、杨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03:32
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其春(曾用名小代),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州市。现暂居住桐梓县。2010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光华,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现暂住桐梓县。2013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被告人娄方容,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平。

被告人周世强(曾用名福勇),住桐梓县。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成建, 1977年2月1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个体户,住桐梓县。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辩护人侯光洪。

被告人喻某某,住桐梓县。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辩护人缪进贵。

被告人陈某某,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执行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杭。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字(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其春、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某某、陈某某、杨某甲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脱逃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令狐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其春、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某某、陈某某、杨某甲及辩护人杨志平、侯光洪、缪进贵、肖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1、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桐梓县某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上班的代其春、杨光华用一根油管,利用当晚值班的情况下,在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取了两桶计50L的柴油,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在某化拉煤渣的一货车驾驶员。二人各分得15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87元。

2、2012年9月末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杨光华在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取了两桶计50L的柴油,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一货车驾驶员。代其春分得150元,杨光华分得1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87元。

3、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代其春、杨光华在某华热电3号锅炉处,由杨光华将一根长十几米,直径约一厘米的胶管的一端连接在锅炉的8米平台控制柴油的压力开关处,代其春将胶管的另一端接入一位化名为强哥(身份不详)的人所驾驶的货车油箱内后盗窃柴油,因压力过大,无法放入货车油箱内。代其春就让强哥从车里拿来一个空油桶装满所盗柴油。事后,强哥给了代其春、杨光华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

4、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代其春、杨光华在某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由杨光华将平台的压力开关卸下后,用铁质的弯头接在手动阀门上再连接一根十几米长,直径约一厘米的胶管,代其春就把胶管的另一端插进强哥的货车油箱内盗窃柴油。此次,代其春、杨光华以700元作为所盗窃柴油的价格,并商定由强哥事后支付。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

5、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代其春、杨光华值班时在某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由杨光华在平台压力开关处连接一根十几米长,直径约一厘米的胶管,代其春就把胶管的另一端插进强哥的货车油箱内盗窃柴油。强哥支付了杨光华、代其春700元,另支付上次所欠付的700元。代其春分得800元、杨光华分得6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

6、2012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代其春与在某化运输煤渣的驾驶员陈某某认识熟悉后并共谋盗窃某化的柴油,按照事前共同商量约定的方式,当晚由陈某某将其车牌号为渝B1006的货车开到某化热电1014平台3号锅炉处,代其春、杨光华盗取柴油150L,并装于陈某某货车的油箱内,之后由代其春联系陈某某将货车开走的方式实施了盗窃,之后,陈某某支付了代其春、杨光华800元,二人各分得4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

7、2012年10月的一天23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将其货车开到某化1014平台处盗窃柴油。陈某某随即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陈某某支付800元给代其春、杨光华,二人各分得4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

8、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22时许,代其春联系陈某某将其货车驾驶到某化1014平台发电站处后,代其春盗窃柴油150L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后,由陈某某所雇佣的驾驶员将货车驶离了现场。之后,陈某某支付了800元给代其春。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

9、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代其春与一个在某化拉煤渣,外型具有大胡子特征的驾驶员交谈过程中,约定了当晚盗窃柴油后卖给该驾驶员。当日21时许,代其春、杨光华又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法,从某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盗窃柴油,并获取非法所得1400元,二人各分得7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

10、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将其货车开到某化1014平台处盗窃柴油。陈某某随即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陈某某支付800元给代其春、杨光华,二人各分得4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

11、2012年11月末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在联系大胡子(身份不详)驾驶员后,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法,从某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盗窃柴油装于大胡子驾驶员的货车油箱内,并获取非法所得2400元,二人各分得12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366元。

12、2012年12月初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大胡子驾驶员后,大胡子驾驶员将其货车开到某化3号锅炉处、杨光华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法,从某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盗窃柴油装于货车油箱内,获取非法所得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

13、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代其春打电话邀约陈某某盗窃柴油,陈某某遂即让其货车驾驶员将货车开到某化1014平台发电站处。之后,代其春盗取柴油150L装入陈某某的货车油箱。事后,陈某某支付了800元钱给代其春。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

14、2013年1月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将其货车开到某化1014平台处盗窃柴油。陈某某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的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陈某某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又分给杨光华3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

15、2013年1月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将其货车开到某化1014平台处盗窃柴油。陈某某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的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陈某某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又分给杨光华3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

16、2013年2月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将其货车开到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窃柴油。陈某某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对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陈某某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杨光华各分得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

17、2013年3月的一天,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将其货车开到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窃柴油。陈某某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对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陈某某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杨光华各分得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0元。

18、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将其货车开到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窃柴油。陈某某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对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陈某某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杨光华各分得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0元。

19、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代其春与陈某某联系后,陈某某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代其春、杨光华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陈某某支付代其春1000元,代其春、杨光华各分得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0元。

20、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代其春与陈某某联系后,陈某某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代其春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某某的货车油箱内,此次陈某某未付款。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0元。

21、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代其春与刘某强通过事前共谋,约定由代其春、杨光华实施盗窃柴油,刘某强负责找车及联系买家的方式来共同盗窃某化的柴油进行非法谋利。当晚,代其春电话联系刘某强准备实施盗窃,刘某强联系了货车驾驶员娄方容后,刘某强与娄方容到桐梓县娄山关镇红花园采石场借了油罐安装于娄方容的货车上,之后,娄方容在代其春的带领下将其货车开到了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由杨光华用胶管的一端连接在3号锅炉8米平台的柴油的控制压力开关处,代其春将胶管的另一端接入娄方容的货车上所安装的油罐内,用三个小时的时间,盗窃柴油4.5吨。之后,娄方容将货车驶离现场。由刘某强联系后,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到桐梓县娄山关镇采石场,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计37440元卖给了采石场的老板田某勇。后刘某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共27000元。代其春又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7960元。

22、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代其春联系娄方容将其货车开到某化3号锅炉处盗窃柴油。娄方容与刘某强联系后将其货车驾驶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后离开。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连接的方法,用3个小时的时间,盗窃了4.5吨柴油装入了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次日,娄方容与刘某强一起将所盗的柴油运到桐梓县楚米镇龙孔村采石场,以每吨8000元,及4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石场老板郑某云。后刘某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7960元。

23、2013年5月末的一天晚上,娄方容通过幸某勇联系了购买柴油的买家后,娄方容便联系代其春进行偷油。当晚,娄方容与幸某勇一起驾驶货车到某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连接的方式,用3个小时的时间,盗取4.5吨柴油于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之后,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输到桐梓县木瓜镇以36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刘某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7960元。

24、2013年6月的一天,娄方容在联系了购买柴油的买家后,就通知代其春准备盗窃偷油。当晚,娄方容驾驶其货车到某化3号锅炉处便离开。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连接的方式,用3个小时的时间,盗取8米平台处的4.5吨柴油装入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之后,代其春通知娄方容将车开走,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输到桐梓县木瓜镇卖给他人。后刘某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7590元。

25、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刘某强与代其春联系后,刘某强便通知娄方容将其货车驾驶到某化3号锅炉处后离开。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式,用3个小时的时间,盗取了8米平台处的4.5吨柴油装于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之后,代其春通知刘某强,刘某强再通知娄方容后,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输到桐梓县娄山关镇大山组卖给了他人。后刘某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7590元。

26、2013年6月份的一天,娄方容联系好买家后,就通知刘某强、代其春进行盗窃柴油。当晚,娄方容驾驶其货车到某化工3号锅炉处后便离开。代其春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式,用3个小时将8米平台处的4.5吨柴油,盗取后装于娄方容的货车油罐内。之后,代其春通知娄方容将货车开走,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输到桐梓县水坝塘镇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计36660元卖给他人。后刘某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7590元。

27、2013年6月23日,娄方容通过事先联系购买柴油的买家,便联系代其春盗窃柴油。当晚,娄方容将其货车开到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便离开,代其春就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式,将锅炉8米平台处的3.95吨(经侦查实验计算)柴油,用3个小时盗取装于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之后,代其春通知娄方容驾驶货车离开现场。娄方容、刘某强便将所盗的柴油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计34000元运输到桐梓县水坝塘镇卖给他人。后刘某强付给代其春14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柴油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2013年6月24日,娄方容与刘某强将所盗的柴油从桐梓县娄山关镇运输到桐梓县水坝塘镇,并由娄方容驾驶车辆。当日8时许,当行驶至桐梓县木瓜镇铁山村白杨湾(小地名)路段的加工房停车后(白杨湾至加工房约2公公里),娄方容下车看见所驾驶的货车货箱在漏油,所漏的柴油与雨水混合在往公路的边沟及顺着公路的斜坡往下流。娄方容随即告知刘某强货箱在漏油,刘某强下车后爬到货箱上查看,告知娄方容说油罐的盖子打开了,并让娄方容给他工具。之后,娄方容也爬上货箱,见刘某强用手将盖子盖好,并用工具将盖子敲了几下。之后,娄方容与刘某强继续驾驶车辆往前行驶,当行驶约一公里时,娄方容停车准备去查看油箱的盖子是否盖好。刘某强也跟着下车并爬上货箱查看,刘某强看后告诉娄方容没有漏油了,但为了更固定油罐盖子,刘某强让娄方容找来工具和铁丝加固了盖子。之后,娄方容、刘某强继续驾驶货车往水坝塘行驶。途中行驶至羊蹬镇街上停车休息时。娄方容听说其同学瞿某刚驾驶的面包车在木瓜镇的白杨湾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经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3年6月24日8时30分许,瞿某刚驾驶车牌号为贵CB154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由桐梓县城往羊蹬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在行驶至木瓜镇境内铁山村白杨湾路段时,因路面被娄方容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遗洒柴油)的污染,瞿某刚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覆,造成了乘车人石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瞿某刚、娄方容分别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8、2013年7月7日,代其春邀约周世强,周世强又邀约刘成建共谋实施盗窃某化的柴油。并由刘成建租借了他人的油罐和联系了喻某某的货车进行运输。当晚23时许,喻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贵CB4903的货车到某化工有限公司,并在某化厂区门口搭乘了等侯在该处的代其春,由代其春带路从某化工南部岗亭旁的无检查设施的便道进入某化厂区,将车停放在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代其春便让同行的周世强、喻某某离开。然后代其春便以胶管连接的方式,用了3个小时将锅炉平台处的4.57吨(经侦查实验计算)柴油盗取后装于喻某某货车上的油罐内。直至次日4时许,代其春打电话给周世强来将货车开走。大约20分钟后,刘成建驾驶其轿车搭乘周世强、喻某某赶到了3号锅炉处,由喻某某将装有所盗柴油的货车离开现场,在到达某化工二公司厂区门口时,代其春、周世强上了刘成建所驾驶的驾车上,在到达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小地名)处时,刘成建支付给代其春27600元。后刘成建、周世强、喻某某将一起将所盗的柴油运到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采石场,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计37440元卖给了田某勇。案发后,经桐梓县公安局在田某勇处扣押被盗的柴油,发还给某化工有限公司。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8230元。

29、2013年7月9日12时许,周世强打电话联系代其春盗窃柴油,代其春让周世强等候其通知。当日22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周世强等人到某化工有限公司。后周世强、刘成建、喻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小地名)处共谋盗窃某化的柴油后,刘成建驾驶其轿车搭乘周世强在厂区外等候,喻某某驾驶其货车到某化热电3号锅炉处后离开现场。刘成建就搭乘周世强、喻某某返回县城。期间,代其春采用胶管连接的方式,将锅炉平台处的4.38吨(经侦查实验计算)柴油,盗取后装在了喻某某货车上刘成建所租借的油罐内。在装完油后,代其春打电话联系周世强等人到某华将车辆开走。刘成建就打电话让杨某甲跟着周世强等人到某化工有限公司盗窃柴油。后喻某某驾驶装有被盗柴油的车辆准备离开某化厂区时被某化保安人员发现并报警,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了喻某某、周世强和杨某甲。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6640元。案发后,经桐梓县公安局在喻某某处扣押了被盗柴油后,发还给某化工有限公司

二、2013年7月13日,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侦查人员对因涉嫌盗窃罪的代其春侦查审讯时,代其春趁侦查人员交接班时,便挣脱械具,从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区域的大门处翻墙后逃跑,后在他人的帮助下逃至广东省。2013年8月2日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将其抓获。

另查明,代其春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3日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代其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11月9日。

案发后,桐梓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陈某某家传唤陈某某,但陈某某未在家,后陈某某于2013年7月12日主动到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了其参与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

涉案人员刘某强现在逃。

上述事实,八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辨认笔录、图片,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贵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柴油价格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侦查实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其春、杨光华利用其工作之便,多次秘密窃取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柴油后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告人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明知他人能盗窃柴油,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事前共谋后对他人所盗窃的柴油在不属于柴油正规销售地点分别进行联系、运输、转卖以秘密的方式,完成盗窃活动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代其春利用其在某化工公司工作之便及在辞职后共实施盗窃29次,盗窃数额357186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盗窃行为致使被害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且纠结多人参与盗窃活动,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应属于盗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杨光华参与盗窃22次,数额208323元;被告人娄方容参与盗窃7次,数额259650元;被告人周世强参与盗窃2次,数额74870元;被告人刘成建参与盗窃2 次,数额74870元;被告人喻某某参与盗窃2 次,数额74870元;被告人杨某甲参与盗窃1 次,数额36640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12次,数额13573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代其春因涉嫌犯罪,在侦查期间从侦查机关脱离,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娄方容在运输所盗柴油时,因处理不当致使所运输的柴油遗洒在道路上,造成了道路安全隐患,致使其他车辆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代其春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某参与盗窃行为的目的仅为运输盗窃柴油获取运费,其主观恶意较小,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被告人杨某甲在参与的一次盗窃中,仅为陪同参与,起次要作用,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其春、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某某、杨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被告人刘成建、喻某某、周世强实施的2次盗窃事实、被告人娄方容、杨某甲实施的1次盗窃事实、被告人代其春实施的3次盗窃事实中的被盗柴油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单位,应对被告人刘成建、喻某某、周世强、杨某甲、娄方容、代其春在各自实施的这几次犯罪行为,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了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参与的12次犯罪事实中,均属于事前与被告人代其春进行共谋,具有共同的盗窃犯罪故意,且客观方面购买代其春所盗柴油的行为,虽将盗窃的柴油用于自用,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能获取低价购买柴油的利益,且在柴油正规销售途径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以秘密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柴油的目的,并提供车辆,致使盗窃结果得以完成,应属于盗窃罪的共犯,不是事后对盗窃赃物的收赃,故依法应对陈某某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娄方容、刘成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盗窃行为均由同案人代其春实施,被告人刘成建、喻某某、周世强、娄方容、杨某甲、陈某某是在盗窃行为发生完毕后,分别实施联系车辆、安装油罐、购买、运输柴油的行为,应属于转移和收购赃物,不构成盗窃罪,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周世强、刘成建、杨某甲、陈某某具有在事前与代其春共谋在盗窃柴油后对非法所得进行分赃及联系买家的行为;被告人娄方容、喻某某具有对代其春所盗的数量较大的柴油从盗窃地点予以运输转移及事后运输到销售地点的行为,六名被告人均在事前明知代其春具有盗窃的故意,而六名被告人分别实施的行为属于分别在盗窃预备中进行作案前的商量、工具的准备、盗窃实施中将运输的车辆及将人送达到盗窃现场,盗窃实施后对盗窃柴油的转移、联系买家进行销售及分赃的情形,均起积极和关键作用致使盗窃犯罪活动得以完成,且六名被告人对分别实施的行为,主观上都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且盗窃的时间、地点具有特殊性和隐敝性,其主观上均应明知代其春在案发时间为深夜时,在某化工有限公司内卖油,是秘密窃取的方式,故六名被告人均具有盗窃活动的共同犯意和客观行为,应属于盗窃罪的共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以及对被告人刘成建提交的收条(复印件)证明其属于买油的行为的证明内容,其主张不是盗窃柴油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该证据系白条,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依法不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娄方容、刘成建、陈某某、喻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娄方容、刘成建、喻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被告人喻某某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其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 2026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 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娄方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 2020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 2017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成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 2017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 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 2014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 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敏

人民陪审员  石国贤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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