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30
罪犯刘兴品,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8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兴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罪犯刘兴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兴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兴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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