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29
罪犯杨平平,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平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0月11日缴纳罚金三千元。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平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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