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朗大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28
罪犯余朗大,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1998)兴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朗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1998)黔刑核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三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朗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综合记奖励;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朗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