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贵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27
罪犯李新贵,1962年2月14日,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于2003年1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月至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其罪刑恶劣,危害大,应在减刑幅度内少减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新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