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庭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3:26
罪犯黄国庭,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赃款15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非法所得6600元予以继续追缴,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赃款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非法所得8100元,予以继续追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5)兴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提讯了罪犯黄国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适用假释”的意见。已于2013年缴纳罚金及非法所得二万零一百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国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