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健某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03:25
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健某,生于贵州省桐梓县。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健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7日凌晨,娄健某和杜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的“强力火锅店”餐馆内盗走了两条遵义牌硬壳型香烟。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香烟价值440元。

2013年8月份的一天,娄健某和杜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的“大娄山食府”餐馆内盗走了六包黄果树牌磨砂型香烟、八包遵义牌硬壳牌香烟。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香烟价值237元。

2013年8月份的一天,娄健某和杜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北门原农具厂附近的“美颜坊”的美容院,撬坏了美容院的门锁,后见无财物,二人便离开。

2013年9月25日凌晨,娄健某和杜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冬青路“皇家烤馆”店内盗窃了一个收银机及一包遵义牌硬壳香烟。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25元。

2013年9月26日,娄健某和杜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西门菜场内“周氏卤肉坊”的店内盗窃两半只卤鸭。经桐梓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物品价值63元。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娄健某和杜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园林巷“8090”奶茶吧内盗走了收银机内的现金470元。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娄健某和杜某进入桐梓县娄山关镇“清风”茶楼内后,盗走了店主的一部已坏的手机。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娄健某和杜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百度”奶茶吧内盗走了一个索尼牌数码相机、六包南京牌香烟、两瓶长城牌干红红酒、三瓶红牛牌饮料、一瓶苹果醋,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物品价值380元。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杜某和娄健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快乐驿站休闲吧”内盗窃三盒绿箭口香糖、三瓶牛奶。经桐梓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66元。

2013年10月13日,娄健某和杜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爱特婚纱摄影”店内,盗走了现金2500元、两条贵烟牌福贵型香烟。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1000元。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娄健某和他人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北街竹缘餐馆内盗窃七包遵义牌软壳香烟,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245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18日,桐梓县公安局对涉嫌盗窃的涉案人杜某进行调查过程中,杜某交代了其与娄健某于2013年8月以来多次在桐梓县城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遂掌握了娄健某涉嫌盗窃的犯罪线索。2014年4月12日娄健某因吸食毒品被桐梓县公安局抓获,在对其调查期间,娄健某未如实交代盗窃的犯罪行为,后因吸食毒品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娄健某又如实交代其具有盗窃的犯罪事实。

娄健某于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犯该罪时系未成年人。

涉案人杜某已被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健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娄健某因吸食毒品在被行政处罚期间,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娄健某具有盗窃的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娄健某伙同他人实施了11次盗窃,其盗窃的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 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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