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泽龙,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泽龙、夏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梅、代理检察员何朝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泽龙、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已判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南门某小区27栋201室梁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0元。
2、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小区2单元8楼杨某超家中,盗走黑色惠普4311S(WG519PA)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33元。
3、2013年11月15日,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小区3栋2单元2楼何某强家中,盗走黄金戒指二枚、银手镯一个、邦华牌V6型手机一部。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21元。
4、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同乐苑足疗城附近的谢某建家中,盗走黑色惠普6407b(A1J03AV)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6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50元。
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公司小区柯某蓉家中,盗走现金1500元。
6、2014年1月份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南天门小学对面铁路桥附近的韦某家中,盗走现金22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金镶玉吊坠一个。
7、2014年1月份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麻柳湾附近的马某容家中,盗走现金1100元。
8、2014年1月份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南部新城某区2栋1单元7-1郑某娇家中,盗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0元。
9、2014年2月份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西城路某园1栋1单元5楼兰某会家中,盗走白色苹果平板电脑ipad2一部。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5元。
10、2014年3月份的一天,胡泽龙、令狐克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廉租房6单元4楼周某珍家中,盗走现金1500元。
11、2013年12月21日,胡泽龙、夏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小区24栋4楼梁某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二条、铂金足链一条、铂金耳环二对。
12、2014年2月13日,胡泽龙、夏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小区18栋6楼邹某坤家中,盗走现金1200元。
13、2012年10月29日,胡泽龙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小区D9栋1单元702室陈某飞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飞天茅台酒四瓶、茅台纪念酒一瓶、三星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
14、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桐梓县娄山关镇蓝天幼儿园旁4楼蓝某柳家中,盗走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
15、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小区31栋4楼熊某川家中,盗走现金4000元。
16、2013年12月3日,胡泽龙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南门某小区27栋301室胡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0元。
17、2014年2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小区3单元3楼汤某建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银手镯一个、银项链一条。
18、2014年2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家属院附近347栋5楼方某珊家中,盗走现金800元、贵烟(福)香烟二包、贵烟(软高遵)香烟二包。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元。
19、2014年3月底的一天,胡泽龙、廖某某(在逃)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钢材市场A栋2单元5-2胡某建家中,盗走现金3100元。
20、2014年4月14日,胡泽龙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翡翠路某园C栋3单元4楼杨某云家中,盗走现金300元、银质习酒二瓶、遵义牌硬壳香烟五包、泰山牌香烟一包。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银质习酒、遵义牌硬壳香烟价值人民币381元。
21、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官渡河半山高速公路桥附近的周某龙家中,盗走现金700元。
22、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胡泽龙在遵义市红岗区桃源北路某开发房6层2-6-1号王某恩家中,盗走三普牌手机十四部。
2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某司法楼家属院2-1室郭某某家中,盗走玉溪牌(软)香烟十条。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
24、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遵义市宁波路某小区3栋2单元6-1室吴某远家中,盗走云烟(印象)香烟二条、金质习酒二瓶、佳能牌数码相机一部、玉镯一个。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云烟(印象)香烟、金质习酒价值人民币1560元。
25、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某巷一单元6-1袁某毅家中,盗走西铁城牌手表一块、中华(硬)香烟2包、现金6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中华(硬)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
2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小区3区3栋1单元4楼王某秋家中,盗走联想牌台式一体机电脑一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20元。
27、2014年10、11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遵义市汇川区某小区C栋2单元3-1室周某梅家中,盗走24K镀金金币一套(10个)、断的绿色玉圈一个、黄金项链一条。
2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某厂某还房小区2单元203室马某家中,盗走现金3000元。
29、2014年12月2日,胡泽龙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某建材市场3区D栋2单元302室王某福家中,盗走现金11000元、黑色杂牌手机一部。
30、2014年12月28日,胡泽龙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家属院小区3栋5楼牟某荣家中,盗走现金610元、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黄金手链一条、银手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部。被盗黑色苹果4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牟某荣。
31、2015年1月份的一天,胡泽龙在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某小区A3-5-03舒某浪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手链一条、铂金耳环一对、18K黄金项链一条、蓝宝石项链一条、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胡泽龙经现场尿液检测,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系吸毒人员;2012年8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3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泽龙、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书,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泽龙、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泽龙入户盗窃31次,盗窃数额为74850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入户盗窃2次,盗窃数额为1200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泽龙、夏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泽龙、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泽龙处扣押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牟某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泽龙为筹集毒资,在桐梓县城及遵义城区多次入户盗窃,系盗窃惯犯,其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泽龙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泽龙作案所用的开锁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胡泽龙先行羁押38日,应折抵刑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泽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金 祖 志
人民陪审员 潘 朝 举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彦(代)
倪 远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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