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03:24
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生于贵州省遵义市。2015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3日下午,鲁某某酒后驾驶贵CA419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遵义市前往桐梓县。在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路马鞍山转盘处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鲁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8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起登记表,法医毒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鲁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 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 彦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远丽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