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03:22
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2014年7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艺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令狐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一天,被告人文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小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文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小区一栋六楼2号房间内,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了5.07克海洛因给刘某某后,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文艺身上搜查出2.6克海洛因嫌疑物。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7.67克海洛因嫌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文艺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系吸毒人员。其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3年被强制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前科查询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艺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文艺贩卖和被查获海洛因共7.67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文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艺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为此,结合被告人文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 洁

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

人民陪审员  何兴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倪远丽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