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22
公诉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乾进、赵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通过重庆人曾某介绍,与陈某(另案处理)联系,获得了“和盛”赌博娱乐网站的网址。被告人张某通过陈某办理了两个账号gzzy201、zysj002用于在该网站进行“重庆时时彩”开奖网的赌博。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该网站,以在“重庆时时彩”开奖网进行投注的形式,先后组织陈某某、霍某某、罗某某、涂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黔北大道玉河楼二楼家中赌博,投注达8878笔,投注金额共计21989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2198980元,且网址为非法网站,除了张某自己以外,还有陈某某、霍某某、涂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为赌博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加之其赌博时间较短,参与赌博的人员均系亲友,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用于网络赌博的黑色华硕牌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应予没收。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他参与赌博的实际金额没有起诉书上指控的那么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通过重庆人曾某介绍,与陈某联系,获得了“和盛”赌博娱乐网站的网址。被告人张某通过陈某办理了两个账号gzzy201、zysj002用于在该网站进行“重庆时时彩”开奖网的赌博。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该网站,以在“重庆时时彩”开奖网进行投注的形式,先后组织陈某某、霍某某、罗某某、涂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黔北大道玉河楼二楼家中赌博,投注达8878笔,投注金额共计219898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及逮捕证。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来源以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他通过曾某介绍,与陈某联系后获得了“重庆时时彩”网址的两个用户名和密码,他登陆网站后以购买“重庆时时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天的输赢情况由他和陈某统一结算分成,除了他赌博以外,陈某某、霍某某、罗某某等人也参与过赌博的事实及过程。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他是张某的岳父,他知道张某在家通过“重庆时时彩”进行网上投注,以及他曾经也买过几百块钱,他给张某贷款26万元的事实。

4、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曾两次通过张某在“重庆时时彩”网站上买过彩票的事实。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他在给张某经营的“雀巢公寓”当收银员的时候,看到张某在网上购买“重庆时时彩”的彩票,他跟着张某买过三次,后来张某让他帮忙打印彩票,张某给过他一千多元的分红,他知道除了张某的家人外,霍某某及一个较胖的人也买过彩票的事实。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知道张某在家里经营“重庆时时彩”网站进行赌博,黄某某负责打票,他也多次购买过彩票并赢过,其中赢得最多的一次约5000元钱的事实。

7、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听说张某在网上卖彩票后,便到张某家里,通过张某的介绍后,买了100元的彩票,给他打票的是一个年轻人,后来他没有再去张某那里买彩票的事实。

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有一次去张某家里的时候看到张某在电脑上操作“重庆时时彩”,他通过张某的介绍买了几次彩票的事实。

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他看到张某在网上买彩票,通过张某的介绍后他也买过多次,张某不在家的时候,黄某某负责打票,也有其他几个年轻男子来买彩票的事实。

1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她是张某的妻子,她知道张某通过家里的电脑经常在买一种叫“重庆时时彩”的彩票并用打印机打出来,她的家人以及陈某某、黄某某等人也买过,有时候是黄某某负责打票的事实。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去张某家里,张某不在家用手机短信发了一个网址和登录名给他,他通过网上登录进入了网站,并帮李某丙及李某丙下注,张某曾经让他帮忙打款给陈某的事实。

12、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对相关情况的回复。证明:网址为“http://90099.763411.com/”的网站不是该中心授权的网站。

13、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上有与网址为http://90099.763411.com/的网站进行交易的交易信息及余额。

14、电子数据报告。证明:经对被告人张某使用的手机、电脑送检后进行分析,被告人张某在http://90099.763411.com网站上拥有两个管理账号gzzy201、zysj201,通过该账号在网站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一个名叫“城哥”的人进行台账的实时交付和管理,赌资达2198980元,张某还将该网站及管理账号、账户信息发送给黄某某的事实。

1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后,发现7张笔记薄散页,上面均有各种数字、符号和代码的事实。

1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经依法搜查被告人张某位于道真自治县黔北大道玉河楼二楼住处后,依法对张某持有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便签本等物品的扣押情况。

17、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对涉案人员的物品扣押及发还情况。

18、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出生年月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被告人不持异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辩称他参与赌博的实际金额没有起诉书上指控的那么多,经查与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参赌人员多为亲友,应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均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用于网络赌博的黑色华硕牌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应予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华硕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计算机、点钞机、并客机、三星电脑显示器、acer笔记本电脑各1台,票据打印机、讯铃各2个,银行卡1张,笔记本6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忠禹

审 判 员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陈瑜维

二O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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