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光玉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22
罪犯邹光玉,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光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系累犯。于2012年8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光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光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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