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官发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20
罪犯余官发,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余官发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骨干成员。2010年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代表胡玉祥、王登成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官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官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