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真档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17
罪犯王真档,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九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真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于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真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真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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