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于2006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七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服刑期间,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前罪余刑十六年五个月零二天,总和刑期十七年十一个月零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按原裁定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9年4月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蒙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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