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3:13
罪犯刘杰,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六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8年9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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