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贵州省雷山县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1月6日被雷公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农民,贵州省雷山县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1月6日被雷公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苗族,农民,贵州省雷山县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1月6日被雷公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决定以2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其位于雷山县西江镇某某自留山上的松木,三被告人到现场对砍伐林木的范围进行了确认。几天后,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商议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出资砍伐费用,由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负责对上述林木进行砍伐。经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马尾松活立木蓄积为12.092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周某某与张某某砍伐的树木有部分是超出了我向周某某购买的山林范围,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采伐的,办理采伐证应该是出卖方的事情。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决定以2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其位于雷山县西江镇某某自留山上的松木,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到现场对砍伐林木的范围进行了确认。几天后,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商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出资2500元的砍伐费用,由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负责对上述林木进行砍伐并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制定的规格交付木材,因有几株树木位于路坎下未采伐而采伐范围外的几株用于弥补,木材采伐完毕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交付了木材,被告人李某某接收了木材。由于采伐的树木有部分与之前的约定不符,李某某向周某某和张某某支付了2200元的采伐费用。被告人李某某接收木材后将部分木材出售,获利1100元。经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马尾松活立木蓄积为12.092立方米。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出售木材的1100元,被告人周某某出售山林的2500元和采伐树木的1100元,被告人张某某采伐树木的1100元,已上交并由雷公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扣押。本案扣押的松木已经合法程序拍卖得价款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系雷公山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事实。
4、林权证、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证实涉案林地使用权人系被告人周某某及该林地属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辖范围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检尺表,证实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有不同规格松木原木的事实。
6、退赃记录,证明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赃款36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赃款11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赃款1100元的事实。
7、拍卖材料,证实本案扣押的松木经合法程序拍卖得价款2400元并已上交的事实。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雷山县西江镇某某村周某某自留山及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指认现场的情况、伐桩照片、木材加工厂的现场情况。
9、鉴定聘请书、鉴定通知书及两份鉴定报告书,证实经合法程序两次鉴定,本案滥伐林木47株,第一次活立木蓄积合计12.092立方米,第二次鉴定活立木蓄积为12.0963立方米,根据第一次现场指认及鉴定情况,此次滥伐的活立木蓄积为12.092立方米。
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砍伐林木时,骑摩托车带过被告人李某某到滥伐现场的半路,因路况原因,最终没有送被告人李某某到现场的事实。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西江镇某甲村有人请自己运过两次木材,每次300元共计600元,是老板娘付钱的事实。
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介绍被告人李某某以2500元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松木,因李某某找不到人采伐,就以2500元的价格承包给我与周某某采伐,按照李某某的规格锯好并找车运至李某某的木材加工厂,运费由李某某负责,采伐后,扣除油费100元等,我和周某某每人得1100元的事实。
1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买了我的松木,李某某又以2500元的价格请我和张某某按照她的规格砍伐松木,最后我和张某某每人得1100元的事实。
1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12月10日左右,张某某介绍我购买周某某的松木,我们上山看过松木后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由于找不到人砍伐松木,我就以2500元的价格承包给张某某和周某某他们砍伐,并要求按照我的规格锯好。他们砍伐的时候因为没有车愿意上山去,我就没有到现场看过,砍伐得的松木我卖了一部分得款11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第9号证据有异议,认为鉴定得出的结果不正确,其并没有购买47株松树,是被告人周某某和张某某砍伐多了,超出了自己买松木的范围,对超出的部分不认可。对其余证据,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上述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认可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本案的鉴定意见,鉴定的林木蓄积是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所采伐的林木蓄积,而并不是被告人李某某与周某某约定购买的林木蓄积,公诉人提供的第一份鉴定意见有采伐人周某某和张某某进行现场指认,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介绍,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周某某和张某某采伐林木,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林木进行了采伐。三被告人采伐林木12.092立方米,其采伐的行为是滥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滥伐的林木超出了其购买林木的范围,二人超出范围采伐的林木不应当计入其滥伐林木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张某某已向被告人李某某告知有少部分未按照约定范围采伐,且李某某已同意并对采伐费用进行了扣除,李某某已接收了采伐的所有林木,故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违法所得5800元、拍卖松木所得款的2400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晓明
审 判 员 杨 芹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超梅
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锯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共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锯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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