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云俤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05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中旬,被告人俞某某为袁某(在逃)管理其开设于六盘水市钟山区东风东路龙塘街金皇朝酒店后面一家无证电玩城,每月工资3800元,并协议盈利后俞某某持20%的股份。俞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到该电玩城上班从事管理工作。该电玩城设置了一组大黄蜂机(可同时供8人赌博)与一组小黄蜂机(可同时供6人赌博)供他人赌博。俞某某上班后,负责电玩城赌博机的维修,向参赌客人收取赌资并上分、下分及其他管理工作。2015年7月22日20时许,公安民警查获了正在营业的电玩城,当场抓获被告人俞某某,收缴俞某某非法所得4110元人民币,查获参赌人员1人。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定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等。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俞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4110元及赌具显示器、大黄蜂赌博机及小黄蜂赌博机各一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登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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