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0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第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敖海燕,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6时5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贵BYXXXX号小型轿车,沿六盘水市巴西路往首钢水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首钢水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路口处时,因沈某某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致使所驾驶车辆将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贵BYXXXX号车受损,行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生前系因车祸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致死。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巴西大队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立即报警、积极抢救受害人李某某,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另查明,经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沈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将其纳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笔录及刑事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证,委托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死者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规定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立即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玉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悦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