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金贵,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5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10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贵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黄金贵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转运二巷玩,一名叫“王某”(另案处理)的女子跟黄金贵说有名男子(即谢某某)想追求她,让黄金贵帮她威胁谢某某并从谢某某处弄点钱来用,黄金贵当即答应。“王某”把谢某某带至六盘水市钟山区转运二巷一旅社后,发信息给黄金贵并叫他来旅社,黄金贵就叫上杨某一起去旅社并对杨某说他二嫂被欺负了。到了旅社房间,看见谢某某脱了衣服与“王某”躺在一起,黄金贵便以谢某某与其嫂子(“王某”)发生性关系为由殴打并威胁谢某某。“王某”说让谢某某拿点钱给黄金贵就可以把事情解决了,然后“王某”从谢某某身上摸出900元现金后,又让谢某某从银行卡中取钱。至11月30日2时30分许,谢某某和“王某”、黄金贵、杨某一起来到六盘水市农业银行川心支行ATM自动取款机前,“王某”和谢某某进入ATM自动取款机房间内,黄金贵和杨某在外面等二人,谢某某分三次一共从取款机中取出5000元钱交给“王某”后才得以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通话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被告人黄金贵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现有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不予区分。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金贵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金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59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庄茂江
人民陪审员 樊 莉
人民陪审员 邓 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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