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合平、胡士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03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杜应怀,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现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应怀,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于2014年7月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艺奇村大海坝山南麓树林开设野外赌场,每天邀约人到赌场赌钱,后合伙人退出。2014年9月,胡某某出资入股该赌场与李某某合伙经营,二人一直开设赌场至2015年2月。该赌场每次至少30人参赌,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开出8点和13点时,二人从赌资中抽出5%的佣金(赌资300元以下的抽取10元)。李某某负责安排车辆接送赌客并发放车费,安排李某乙、刘某某等人负责在赌场外围把风放哨,赵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帮助客人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应怀,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李和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该次犯罪系初犯,建议法院对李和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登艳

人民陪审员  谢朝贤

人民陪审员  梁光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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