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2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开始经营管理其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路104号的“恒兴”动漫城,2014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该动漫城为罗某、昌某二人(二人已被行政处罚)提供飞禽走兽机等赌博工具实施赌博,并从中获取利益。后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6个操作机位的万能鲨鱼机1台、8个操作机位的捕鱼机2台、6个操作机位的捕鱼机1台、1个操作机位的飞禽走兽机5台,共28个操作机位,均可独立上下分。上述9台赌博工具收缴后均被民警现场销毁。
另查明:经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林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将其纳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代收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娱乐经营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情况说明,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他人提供飞禽走兽等赌博机器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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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玉燕
人民陪审员 谢朝贤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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