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3:00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未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人高嵘,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寻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76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2014年5月9日经合议后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2014年7月17日公诉机关提请恢复庭审,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高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7日7时许,谢某甲驾驶贵FB9756比亚迪轿车送吴某甲到法寨河电站上班。途经法寨河进入电站公路上时,发现张某乙甲用砖头等障碍物堆放在公路上阻碍交通,车辆无法通行。吴某甲等人下车将砖头搬开,并与张某乙甲发生争吵,张某乙甲打电话通知其妻王某某赶到现场。王某某因堵路的事情与吴某甲发生争吵并抓打,在二人相互抓打过程中,王某某右眼被抓伤,被出警民警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后,王某某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甲等人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辩称:没有得王某某打,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甲实施了伤害行为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可能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吴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更没有证据证实王美的右眼视力下降系吴某甲所为。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7时许,谢某甲驾驶贵FB9756比亚迪轿车送吴某甲到法寨河电站上班。途经法寨河进入电站公路上时,见张某乙甲用砖头等障碍物堆放在公路上阻碍交通,车辆无法通行。吴某甲等人下车将砖头搬开,并与张某乙甲发生争吵,张某乙甲打电话通知其妻王某某赶到现场。王某某因堵路的事情与吴某甲发生争吵并抓打,在二人相互抓打过程中,王某某右眼被抓伤,被出警民警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后,王某某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右眼视力下降,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吴某甲供述:早上谢某甲开车送吴某甲及罗某某、孩子吴某乙去法寨河水电站上班,到下沙坝岔路口时看到两排大水泥砖堵在路上,张某乙甲睡在砖围着的路上,吴某甲与谢某甲下车将水泥砖提砸了,张某乙甲打电话给谢某乙说打死人了,罗某某听到后就喊林某甲来现场作证,过十多分钟,谢某乙开车带郭某、王某某和小娃到那儿,谢某乙下车拿相机拍照,谢某丙喊他不要照才收起的,他们还吵了几句,张某乙甲准备用锄头打罗某某的头罗某某一让就打在罗的脚上,后林某甲来把锄头抢扔了,王某某提锄头来想打吴某甲也被林抢扔了,王某某就来抓吴某甲,把吴的右袖扯坏,吴用力推他没推开,后是林某甲家妻子拉开的,吴某甲就跑到林某甲家去了。张某乙某家小娃拿锄头被吴某乙盯住才没动手的。吴某甲回现场时谢某乙家两个已走了,派出所的来劝,张某乙甲和王某某就坐在谢某甲的车后说打倒他家人了,后吴某甲们留下吴某乙看车,其他人下法寨河吃东西去了,后吴某乙打电话来说张某乙甲将车砸了。今天没有人参与打架,就是吴某甲与王某某有过抓扯。就是推她时用手去撕开她的手。两次抓扯都是林某甲家女的拉开的。起因是2月12日张某乙甲家要争水电站河沙坝那里的土种,他家将吴某甲种在那里的白菜等挖了,2月23日吴某甲又将张某乙甲种在那里的桃树苗扯了。吴某甲对王某某的伤情鉴定有意见,认为当天没有伤害到王某某。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接到丈夫张某乙甲的电话后赶到现场,见罗某某、吴某甲、谢某甲正在打张某乙甲,谢某甲将张某乙甲衣服拉着,罗某某提一根木棒打张头部一棒,吴用拳头朝张的头部打很多拳。见王某某来后吴某甲先上来就把王某某推倒在地上,用脚踩了王的肚子几脚,王勉强从地上爬起来又被吴某甲第二次推倒,王某某的头打在一块石头上受伤,张某乙甲要来帮忙,罗某某、谢某甲也准备帮忙打,被小螺子家两个劝开,小螺子家两个还说人都打成这样了,打出事情的时候。还有一个老者来拉。后王某某及张某乙甲就坐在车后面,派出所的来说该医治的先医治。后姐和谢某乙来了,谢某乙还拍了王某某的伤情,随后张某乙甲提锄头去砸那辆车。平时与吴某甲家就是因中路村一组那里的一块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其右眼是2012年3月17日那天吴某甲推其倒地时伤着的。(2013.6.13陈述)当天吴某甲用手抓打王某某的右脸和头部,起来后右眼就不见亮了。王滚在地上是背部着地,眼睛没接触地面。

3、证人张某乙甲证言证实:张某乙甲因与罗某某家扯皮的土地里的树苗被人拨了,就搭一个棚子在路上看树苗,堵着车不能行驶,昨天明某友所长叫把棚子撤了,张就撤,但还剩一些砖,今天一辆黑色的轿车开来,罗某某、谢某甲、吴某甲及其儿子等下来就撤砖丢在路边,边撤砖边骂,张某乙甲问罗某某骂哪个,他仍然骂,张也还骂,罗某某就抓着张的衣服说张骗他家,吴某甲上来用拳头朝张的左脸部、左边颈子打,将张打睡在地上了,就没打了。张就打电话给妻子和谢某乙,其妻就赶到现场,并与吴某甲抓打起来了,不知谁拉开的,谢某乙来后与罗某某家对骂争吵了几句就走了,后罗某某家要走张就堵着车不准走,罗某某好像走了,后派出所的就来了,做工作说该医的医,后谢某乙及张某乙丙来了,张某乙甲坐在车后寒心就提锄头绕着车前面砸了一转,砸了车的挡风玻璃,挖了车的引擎盖,张某乙丙将锄头抢了。后派出所的将张及王送卫生院了,当时是罗某某扯着张右肩部衣服给吴某甲打的,其他人没有帮忙。王某某去后张只听到她和吴某甲闹并抓打起来,具体怎样抓打张没看到,因张是睡在地下的。(2013年1月16日证实)王某某的右眼在之前是好的,2013年3月17日他右眼的伤是如何造成的不清楚,但其与王某某坐到车后面去时看到王某某脸上有抓伤的痕迹。

4、证人张某乙丙证言证实:接到弟张某乙甲电话后赶到现场,看到张某乙甲、王某某被打坐在贵FB9756黑色比亚迪车后面,张某乙甲说早上和王某某来搬砖,被谢某甲、谢某丙、吴某甲、罗某某及吴某甲家儿子把他们打伤。后张某乙甲提锄头将车四个挡风玻璃打烂,把引擎盖也挖了两锄头。张某乙丙就去抢了他的锄头。当时只看见王某某鼻子被打出血,坐在地上全身发抖。(2013.6.11证实)到场看到王某某脸上全是血,鼻子还在往地上滴血,有一只眼睛也出血的,派出所的送王某某到卫生院后,张去卫生院看王某某眼睛都还在出血(与医师的证实不同)。

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张某乙和父亲张某乙甲与他们对骂,罗某某与张某乙甲动手打起来,互相用脚踢,张某乙提着锄头盯着小耗子,谢某乙拍照时谢某丙和他搞吵起来。这时吴某甲与张某乙之母王某某已经扭打起来了,王某某拉着吴某甲胸口的衣服,吴某甲拉着王某某颈子处的衣服,一个不放一个死死地拉着,扭在一起,后吴某甲手压住王某某在地上,王某某用脚踢吴某甲,张某乙想去帮母亲王某某的忙被小螺子拉住,王某某与吴某甲抓扯了一阵王某某翻身站起来后,双方又相互检石头扔去打对方,但双方都让开了的,打着打着到车前面又抓扯到一起了,你抓我一下,我抓你一下的,后来谢某丙劝吴某甲先走了,吴某甲就下法寨河边小螺子家加水那个方向走了,王某某还在和吴某甲抓抓扯扯的,吴某甲走后,一姓谢的老者来说不要吵了,土该是哪家的就是哪家的。谢某丙到车里拿一件衣服,张某乙甲以为他要开车走就叫王某某坐到车后后部,吴某甲家那些人就下法寨河去,留下小耗子看车。派出所的人来,张某乙甲叫张某乙去喊家族中的人些,没找到,张某乙回来时父母已送医院了,见车被砸。当时吴某甲受伤没有不清楚,只见母亲王某某眼睛起血丝,鼻子流血了。她眼睛原来是好的。其他没有参加打。

6、证人谢某乙证言证实:接到舅舅张某乙甲电话说被打,就开车与妻子郭某、后遇到王某某、张某乙四人一同到法寨河,到场时看到谢某甲家比亚迪车停在那儿,车头向电站方向,车前及两侧有一些烂水泥砖块,张某乙甲坐在车右方的路边,车前方站有罗某某、吴某甲、谢某甲、林某甲、谢某丙在车右侧路边,吴某甲家人正在和张某乙甲对骂,争吵,谢某乙下车拍照,谢某丙就来骂,谢某乙与他对骂了几句。收起相机转身看到王某某躺在车子前面的路上,用手抓住吴某甲的衣服,吴某甲弯腰用手压住王某某,后来是一个女的来拉开的,拉开后她两个又继续吵。后来又抓扯起来,你抓我一下,我抓你一下的。后被人拉开了,谢就与郭某回家了,后张某乙甲家姐张某乙丙拦车去法寨河,谢又用车送他到现场,看到王某某坐在谢某甲家车后面,眼睛有点充血,鼻子流血。她说是吴某甲打倒的。谢用相机照了几张相就回来了,派出所的余某等劝。

7、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张某乙甲几次提锄头想来打罗某某都被罗某某让过,一次还打在罗的右脚上,王某某来与吴某甲吵后跑过去抓住吴某甲的衣服死死的吊起,吴某甲用手想将她的手掰开但掰不开,后来林某甲家妻子来拉开的,拉开后吴某甲跑向电站方向几米远,王某某又跑过去抓吴某甲,也是把吴某甲死死的吊住并躺在地上,吴用双手去把她的手掰开,林某甲家妻子又去将她们拉开,吴某甲站到一边去,王某某又再次去抓住吴某甲的衣服,后林某甲的妻子又将她们拉开,后二人一个站一边骂,后吴某甲往林某甲家方向去了,罗也下法寨河电站去了。张某乙甲和王某某坐在谢的车后不准车走,说打着他家了。当天还有个姓郑的老者到过现场。

8、证人吴某乙证言证实:抬砖时母亲吴某甲与张某乙甲吵,张某乙甲去拉吴某甲的右手吴用手一甩张某乙甲没拉着就打电话给谢某乙说被打了。后来张某乙甲家女的来后去打吴某乙的母亲吴某甲,吴某甲见她跑过来去就把她的手推开,推她的时候就把她推倒在地下,倒地后她又把吴某甲的衣服拉着,睡在地上死死的吊着吴某甲,吴掰开她的手后跑开,她又捡石头冲去要打吴某甲,吴某甲将她的石头抢丢了,林某甲就去拉开她们,后吴某甲跑下林某甲家去。谢某丙见谢某乙在拍照就相互骂了几句。张某乙甲和她家妻子搬砖头到车下面坐在车后不准走,他们走后,派出所的来了,张某乙甲妻子说被打伤了,并不听派出所的劝说,一会谢某乙又和一女的来到现场,张某乙甲提锄头去砸车,围着车砸了一转,后那女的和派出所的把他的锄头抢了。其他证实与罗某某的基本同。

9、证人谢某丙证言证实:见张某乙甲之妻王某某扔石头打吴某甲没打着,吴某甲走到哪里王某某就跟到哪里并将吴某甲的衣服拉着,吴某甲掰开她的手以后一走她就扔石头打吴某甲,但都没打着。后林某甲劝说拉开吴某甲和王某某后吴某甲就走了,张某乙甲拿锄头打罗某某几次被林某甲劝并将锄头抢甩了。每次都是王某某先去抓吴某甲。

10、证人谢某甲证言证实:王某某把锄头给张某乙甲后捡起地上的砖块到谢某甲面前问谢跟着打没有,谢说你敢打我我就敢打你,她不敢打谢就甩石头去打吴某甲,没打着,她就去抓吴某甲的衣服,吴某甲就和她抓打起来,她们两个你抓我一下,我抓你一下,一个抓起一个的衣服推来推去的,谢某甲是注意观察谢某乙、张某乙甲的动机,不晓得她俩是如何散开的,吴某甲走离车头更远点的路上,王某某站一会又过去找吴某甲抓扯,她抓住吴某甲的衣服,吴某甲就将她扭倒在地上,张某乙甲家娃儿想提锄头去帮忙被林某甲拉住,后来不晓得吴某甲是怎样挣脱的,到车前面来站着,王某某又追过来抓倒吴某甲,两个又抓打在一起,后有人劝开,谢某丙喊吴某甲走了算了,吴就往林某甲家方向走了。王某某捡砖头将谢的车轮垫起不准走,二人坐在车尾部,后派出所的来做工作,她家人不听还说被打了,后由吴某乙在现场看车,其他人下电站去了,一会吴某乙打电话来说车被张某乙甲砸了。抬砸砖头时只是罗某某没有参与,他见张打电话叫人,他就去喊林某甲了。当时有一次是王某某抓住吴某甲的衣服,吴某甲把她用双手按在地上。

11、证人林某甲证言证实:罗某某来说张某乙甲和他女的吵起来了,怕发生打架请林去劝,去时看见谢某甲、吴某甲、张某乙甲等站在路边,吴某甲与张某乙甲为一块土的事情互骂,林劝双方都不听,一会张某乙甲家女的来了,来后就接着话跟吴某甲吵,随着张某乙甲家女的就碰起碰起的朝吴某甲走去并拉着吴某甲的衣服,吴某甲随着又拉着张某乙甲家女的手,二人就扭在一起了,你抓我一下,你扯我一爪的。张某乙甲提锄头向罗某某打去,林看势不对就把张某乙甲的锄头抢丢在地下,张某乙甲捡起锄头垫起坐着,林某甲又去拉开吴某甲和张某乙甲家女的,拉开后张某乙甲家女的又捡石头扔去打吴某甲,没打着,林之妻将吴某甲劝走了。谢某丙来又与张某乙甲吵几句,谢某乙来又不知如何与谢某丙吵起来,张某乙甲还要打罗某某被林把锄头抢了。罗某某的脚还被打了一下。一会派出所的来了。

1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去时看到一个老者坐在车右边的路边上,正在和吴某甲、谢某甲吵架,后来是在场的林某甲劝的。一会,谢某乙用车拉那老者家妻子、儿子和谢某乙家女的来到现场,谢某乙照相时,谢某丙和他骂起来。那老者家妻子从车里提一把锄头下来被那老者拿在手中,准备朝吴某甲家男的头上打去,林某甲就把老者的锄头抢扔在路坎下,老者坐回原来的地方与吴某甲及她男的吵。老者家妻子就去拉住吴某甲,在车子前面又吵又打的,把吴某甲的衣服抓起打,吴某甲不想和她打用手推开她,她死死地把吴某甲拉住,谢某丙叫吴某甲放开她吴某甲说她死死的拉倒我怎样放,她两扭打在一起,老者家妻子被扭倒在地上,林某甲来拉了一下,吴某甲是怎样挣脱的没注意,挣脱下跑到车头边来站挨倒谢某丙,老者家妻子又跑过来抓倒吴某甲,一拉一扯的,林某甲家妻子把她们拉开,吴某甲跑到车后站起,老者家妻子又跑过来拉住吴某甲,吴某甲用手推她,二人又扭在一起打,老者家妻子被扭倒在地上,她翻起来后,二人又扭到路国坎子边去打,吴某甲把她抵在土坎上,林之妻又去把她们拉开,劝吴某甲走了。老者家妻子与吴某甲共抓打过三次。

13、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到现场一会,张某乙甲家女的就和吴某甲吵起来,没吵得几句张某乙甲家女的就往吴某甲这边走来,用手和吴某甲抓扯起来,张某乙甲家妻子抓住吴某甲的手,吴某甲用手去推开,推的过程中两个你抓我一下,我抓你一下的,袁怕她们一个打伤一个就去把她两个拉开,在中间隔开,有十来分钟,张某乙甲家妻子又往吴某甲这边碰起过来,抓住吴某甲,把吴某甲的手死死的吊起,吴某甲用手推开,袁在中间隔,用手把她两个往两边推,吴某甲挣脱后袁劝吴不要在那里了,张某乙甲家妻子还捡起砖块追吴某甲,没打着。袁就回家了,吴某甲来到袁某某家。在现场没听到哪个受伤。

14、证人詹某某证言证实:系双山卫生院的职工。派出所的送张某乙甲、王某某来检查治疗。王某某说肚子痛,右眼看不见,詹看到她右眼巩膜有划痕,右脸部和双手有一点像手抠伤的皮外伤,擦伤一点皮子,未见其他明显外伤,她也未反映其他病情。检查后先输液,16点40多分,液都还未输完她家就走了。(2013.6.13证实)给王某某检查时是用眼睛看,王某某眼睛的伤和脸上的伤都是新鲜的,脸上有几条伤痕,是挂伤的,都是轻微伤,有的地方有一点出血,但不明显,眼睛没出血。

1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是去年他家与吴某甲家打架之后,他说已经去贵阳治疗过了,刘给她检查发现右眼充血,红肿,有炎症,给输了三天液消炎。

16、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1999年双山镇政府计划在中路村一组法寨河处建一个党建示范基地,陈到河沙坝查看,张某乙甲家种有一些麦子在里面,陈找他谈话说政府要拿搞示范基地,叫他让出来,那不是他的承包地,不能赔偿,他不答应,谢某乙是中路村村干部,通过工作,镇政府同意赔偿他种麦子的损失,如果示范基地搞得成,就安排他家一个人在里面就业,张某乙甲就同意把河沙坝让给政府了。后来谢某乙来反映过多次说张某乙甲家拿给政府的河沙坝都多年了,但政府的承诺没有兑现,陈说做不了主,要他去找党政主要领导,但一直未解决。

17、证人林某乙证言证实:中路村委主任。未代表中路村委与大方县水利电力局毛栗水管所签订过法寨河电站工程地界协议书。未将河沙坝承包给任何人过,法寨河电站四至其不清楚。

18、证人谢某丁证言证实:河沙坝那里不是耕地,是荒山,属于中路村一组集体所有。中路村一组在坝上建了一个小电站,归化公社把电站扩建,由归化公社管理,后承包给毛栗水管所了。双方争议的河沙坝应当属毛栗水管所管理使用。另证实未听说2012年3月17日前王某某的右眼视力有什么问题;唐某芝、刘某祥、王某某云、雷某等亦如此证实。

19、证人雷某甲证言证实:河沙坝属中路村一组的,后来法寨河电站不给供电后,生产队的组织一组的人去把河沙坝分到一家一户,是队长赵某宣、会计肖某文(二人已故)分的,一家一小块,但因爱被水淹,没有去种过,丢荒到现在。当时主要是和电站斗气。去年吴某甲家种麦子、胡豆在里面,今年张某乙甲家种树苗。雷某绪证实与之同。谢某富证实:自家先在河沙坝处开的荒,张某乙甲与吴某甲家没打架的必要。

20、证人雷某甲、雷某乙证言证实:看到吴某甲及他男的扯张某乙甲家树苗的事。

2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1995年担任毛栗水管所的所长,《大方县毛栗水库法寨河电站工程地界协议书》是郭代表毛栗水库与村主任签订的,原来政府发有一个土地证给水管所了的。糜某德证实与之同,村委的是林某乙签的。

2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送王某某往卫生院过程中,王某某只说他头疼,没有说身上有那个部位受伤,在现场时没看见王某某脸上有明显伤痕,也未发现鼻子和眼部有流血或其他明显伤痕。

23、毕节市和谐医院疾病证明书:王某某,颅脑损伤,脑震荡,右眼角膜损伤,于2012年3月21日住院,附病历记录。转院证明:建议转往上级专业眼科医院治疗。王某某受伤的照片。贵阳医学院门诊病历:右眼外伤,后视力下降,畏光,流泪发红十天。

24、调解记录:2012年6月6日在双山政法委组织调解,因涉及土地、打架、砸车的事,最终未果。

25、国土资源所证明:经查双山国土资源所内的档案无中路村、张某乙甲、吴某甲的土地承包证档案。双山派出所2012.4.12提请双山镇政府对中路村一组张某乙甲与吴某甲争议之法寨河沙坝进行确权的报告:为防止双方因土地权属再次引发冲突,急需对该地进行确权。法寨河电站的协议、工程情况、平面图保护地清册、工程地界协议书等:以工程地界协议书及附图红线内面积界限为准。

26、余某、陈某乙出警处理王某某被殴打案的情况说明:2012年3月17日接吴某甲报案称张某乙甲将通往法寨河的路堵的事发生矛盾,余、陈到现场后经初查,系中路村村民张某乙甲与吴某甲因法寨河边的土地权属纠纷发生矛盾,张某乙甲家用水泥砖将路堵了,吴某甲等人开的车不能进入电站双方引发纠纷争吵抓打,张某乙甲和妻王某某诉受伤,现场停放一辆贵FBXX56比亚迪轿车,民警向张夫妇讲政策,告知其如受伤就到医院治疗,张夫妇坚持不走并要把车堵住,后张某乙甲姐张某乙丙和侄子谢某乙来,张某乙甲突然提一把锄头去砸贵FBXX56号轿车,后张某乙丙将其锄头抢下来,民警制止,所长赵某文来后张、王某某才同意到医院治疗。双山派出所赵某文处警情况说明:张某乙甲王某某夫妇自诉被打伤坐在车后不走,赵某文动员并安排民警开车送二人到医院检查,至于其夫妇什么地方受伤不清楚。胡某勇、余某、陈某乙亦如此证实。

2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比亚迪车两边有若干被砸坏的砖块,轿车两边有许多散碎的车窗玻璃置于地下,左车前玻璃整块裂开并掉于车内,左前车车窗有五CM长的凹形状,左后车窗玻璃呈半开状,车前方引擎盖上有两道裂痕,靠车前右边裂痕距车前沿20CM,裂痕为10CM,靠车左边裂痕距车前沿30CM,裂痕为12CM,轿车挡风玻璃已全部产生裂痕,且有三个凹凸洞,车前左边距车顶10CM处有一凸起的凹进洞。轿车右前后车窗玻璃为空,两扇玻璃均大面积裂痕掉在车内,右前车门距车窗玻璃处有一条6CM长的擦痕,距车30CM靠右处有一块大面积裂痕的车窗玻璃,车内各座位上均有散碎玻璃,从张某乙丙手中提取砸车的锄头一把。

28、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张某乙甲锄头一把。

29、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王某某右眼损伤致右视力下降至0.2(矫正视力0.25)已构成轻伤;吴某甲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于2012年3月17日所受损伤达轻伤鉴定标准。

3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与王某某家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吴某甲在与王某某抓扯过程中致王某某右眼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没有得王某某打,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甲实施了伤害行为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可能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吴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更没有证据证实王美的右眼视力下降系吴某甲所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当时有双方当事人及近亲属、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及部分案外人在场,除了当事人及近亲属所作陈述有减轻己方责任及加责对方的部分内容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明力较低不予认定以外,其他内容及在场人的证实内容基本能相互印证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取证合法、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密切关联,可以采信为定案依据。上述证据证实:1、本案中两次先主动出手抓扯的人是王某某;2、现场只有王某某与吴某甲相互用手抓扯对方;3、多人证实案发前未听说王某某的右眼视力有问题;4、案发后王某某的右眼受伤,视力下降,达轻伤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王某某的右眼是在与吴某甲相互抓扯过程中受伤的,因此,对被告人吴某甲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中两次抓扯均系王某某主动发起,王某某具有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吴某甲的罪责,同时本案案发前因系土地使用权争议所致,亦可对吴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也如实供述了其与王某某抓扯的基本事实。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阳辉学

审 判 员  郑 丽

人民陪审员  蒙 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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