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姜某、朱明祥、尹某、刘某健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2:57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0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甲,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0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明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1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6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6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及刘某某的辩护人况明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0日晚,谭某某(另案)、谢某某(另案)等人在大方镇TK慢摇吧给姜某甲云过生日。当晚谭某某等人准备离开TK慢摇吧到门口时,有人不慎将啤酒瓶落在地上摔碎,便遭到郑某某、尹某某、陈某、阿某(另案)等人提着工具追打,李某甲(另案)遇见后便前去劝解,郑某某等人便没再追谭某某等人。后郑某某、尹某某、陈某等人又与李某甲发生口角,但被阿某劝解。李某甲离开TK慢摇吧回到鑫信网吧,郑某某、陈某等人多次用刘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李某甲,邀约到大方镇东门农机公司门口打架。随后李某甲联系了张某某(另案)、詹某某(另案)、谭某某、谢某某、陈某(另案)、兰某(另案)等人;郑某某、尹某某、陈某、刘某某、阿某相互邀约在一起,同时郑某某打电话联系姜某甲(另案),叫姜某甲喊人,姜某甲叫上与自己在一起的王某某(另案)打电话给李某乙(另案)、明某某(另案)。2013年12月1日凌晨,李某乙与郑某某、尹某某、陈某、刘某某、姜某甲、王某某、朱明祥、明某某分别乘车前往东门农机公司后。姜某甲等人还未下车就被李某甲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围砍,和姜某甲一起乘坐贵XXXXXX面包车内的陈某被詹某某持砍刀砍伤,尹某某就驾驶贵XXXXXX面包车与姜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后陈某被送往大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书证。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提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提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明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提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提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提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晚,谭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大方镇TK慢摇吧给姜某甲云过生日。当晚谭某某等人准备离开TK慢摇吧到门口时,有人不慎将啤酒瓶落在地上摔碎,便遭到郑某某、尹某某与陈某、阿某等人提着工具追打,李某甲遇见后便前去劝解,郑某某等人便没再追谭某某等人。后郑某某、尹某某、陈某等人又与李某甲发生口角,但被阿某劝开。李某甲离开TK慢摇吧回到鑫信网吧,郑某某、陈某等人多次用刘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李某甲,邀约到大方镇东门农机公司门口斗殴。随后李某甲联系了张某某、詹某某、谭某某、谢某某、陈某、兰某等人;郑某某、尹某某、陈某、刘某某、阿某相互邀约在一起,同时郑某某打电话联系姜某甲,叫姜某甲喊人,姜某甲邀约与自己在一起的王某某、贺某凯,并打电话给李某乙、明某某。2013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伙同陈某、王某某、李某乙、明某某乘车前往东门农机公司后。郑某某等人还未下车就被李某甲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围砍,和姜某甲一起乘坐贵XXXXXX面包车内的陈某被詹某某持砍刀砍伤,尹某某就驾驶贵XXXXXX面包车与姜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后陈某被送往大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3年11月30日那天,天刚黑的时候,我从大方火电厂来到大方,在大方龙水井那里的TK慢摇吧时代门口遇到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朋友,她说是她过生日,叫我进TK里面去和他们喝酒,我就到TK里面去和他们喝酒。我听见有砸酒瓶子的声音,有人不慎将啤酒瓶落在地上摔碎,我与尹某某与陈某、阿某等人去追打,李某甲遇见后便前去劝解,我们便没再追谭某某等人。后我与尹某某、陈某等人又与李某甲发生口角,但被阿某劝开。李某甲离开TK慢摇吧回到鑫信网吧,我与陈某用刘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李某甲,约起到大方镇东门农机公司门口打架。我与尹某某、陈某、刘某某、阿某相互约起,我用小马健电话给姜某甲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银门的,我就问有哪些人,他说有他的几个朋友和他,我就给他讲喊起他的朋友到银门那里等我们一起到义城去,打电话后,尹某某就开起车到银门那里去接姜某甲,和姜某甲一起来的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他们就上车,尹某某就开起车到义城酒吧门口下车。我就看见小猪儿和李某先就开起一辆银灰色的雪佛兰轿车上来,他一上来就问尹某某他们是要做什么,是哪些人,尹某某就给他讲是小二幺们的人,人家喊去农机公司,小猪儿就讲要去就去,讲了之后我们大家就上车和他们一起走了。他们的车朝前,我们的车跟在后,我们车上的人有我、尹某某、阿某、小马健、陈某、小鹏鹏、小姜某甲,还有姜某甲喊来的四个人。等我们的车开到农机公司里面掉头出来时,我们的车子就停在农机公司门口四五米处,小猪儿们开的那个车在外面的前面,小猪儿就下来打了一个电话,打好后,他就上车,这时我就看见有三十多个人就提起大刀子冲了出来,一出来就开着车子跑,跑了十多米,我就听见后面有人讲陈某被砍到了,赶紧送医院,然后我们就将陈某送到县医院,陈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被告人姜某甲供述:2013年11月30日晚上11点过,姜某甲和王某某、小凯及一个小伙子四人在街上走着的时候,小成(郑某某)打电话来叫姜某甲帮他找人去打架,姜某甲就把小成的话转给王某某、小凯和那个小伙子听,王某某们三人没有反对去帮小成打架的事,之后姜某甲叫小凯用小凯的电话打给李某乙,小凯在电话里给李某乙说叫他去打架,并叫李某乙来银门。姜某甲等人在奢香墓门口遇到李某乙和明某某,不多久小成就开车来接姜某甲们六人,小成坐副驾驶,小威开车,车上还有三个人,姜某甲等人去农机公司准备火拼的时候他们坐的面包车第二排位置下面放得有八把刀子,等我们的车开到农机公司里面掉头出来时,我们的车子就停在农机公司门口四五米处,小猪儿们开的那个车在外面的前面,小猪儿就下来打了一个电话,打好后,他就上车,这时我就看见有三十多个人就提起大刀子冲了出来,一出来就开着车子跑,跑了十多米,我就听见后面有人讲陈某被砍到了。

3、被告人朱明祥供述:2013年11月30日晚上,朱明祥打电话给郑某某,尹某某在电话里对朱明祥说不知是郑某某还是郑某某的朋友惹到祸了,之后朱明祥就开着一辆雪弗兰轿车去运煤大道找尹某某等人,郑某某说可能要打架,郑某某叫上看看,朱明祥就说“要走就走,我看你们几兄弟能做什么。”,先到议城慢摇吧,郑某某说上农机公司,我们到东门农机公司的坝子里面调头出来把车子停在农机公司的路口边,我下车打电话给我的一个朋友,但是没有打通,我就到小威威开的TK慢摇时代的面包车旁边,郑某某正在打电话,不知道是别人打给他还是他打给别人,郑某某说:“我在农机公司门口的,”我刚上车去坐好,我就看到有20个左右的人拿着一米多长的关刀朝我们跑过来,我的车子后玻璃被对方打烂,我给那些人说:“你们不要整我的车子。”对方有人指着TK慢摇时代的那个军绿色的面包车说:“就是这个车,对方的人就拿着刀去砍那个面包车。”我就开着车子跑了,郑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人被整着了,我就喊快送医院,我到大方医院去,我就说不管这些了,先把东西拖去丢了,我和一直坐在我开的面包车里面的三个就去把车子后备箱里面的刀子拖去丢在小屯那条路的路边山沟沟里,我就把我开的雪佛兰轿车开到贵阳去修,之后过了几天我去看我当天晚上开车去丢的刀子,刀子已经不在那里了。

4、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13年11月30日晚郑某某、陈某、刘某某等人与李某甲邀约到农机公司斗殴的经过,徐某某从西大街留一手门口下车后,尹某某就负责开TK慢摇吧的面包车,尹某某还开着车与刘某某、郑某某等人到银门去接人参与到农机公司斗殴,尹某某这边到农机公司去的一共是三辆车,另外两辆是轿车,其中一辆是雪弗兰轿车,是小猪儿开来的,尹某某等人在去农机公司之前先去了议城慢摇吧,到议城慢摇吧后,小猪儿对大家说“你们不是要上去找他们吗?要去就去。”,之后尹某某、郑某某等人就开着车上农机公司找李某甲去了。我开车进东门农机公司里调头出来停在农机公司门口等熊某某,等了三分多钟,就有五六个十个提着刀子、钢管的人从下面向我们的车走来,靠近我们的车就打砸,砍我们的面包车,将车玻璃全部打碎,见状,我就赶紧开着车往前跑,跑到东门车站,车上的人说小龙龙被砍伤了,严重得很,我就将车一直开到县医院。看见小龙龙的伤很严重,我因为害怕,就一个人走出县医院打车回家了。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3年11月30日晚,郑某某、陈某、尹某某等人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后,郑某某就叫上尹某某、陈某、刘某某等人去东门小猪儿租住的房子里去拿了八把刀,拿了刀子后郑某某打电话找到李某甲的电话,陈某就用刘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李某甲,叫李某甲到大方收费站接嘴,郑某某打电话给姜某甲,叫姜某甲帮他喊人,之后郑某某等人去接姜某甲等人来收费站,小猪儿开着一辆雪弗兰来到收费站,陈某又用刘某某的手机打给李某甲,李某甲叫上农机公司去接嘴,郑某某就叫大家上车,到农机公司后,我们这边的三个车,都开进农机公司里转了一圈,然后就出来停在一家麻将馆的门口,然后小猪儿就从车上下来,走到我做的面包车窗子边,对我们车里的人讲,叫打电话给李某甲,我就拿电话给他,他就打电话给李某甲,对李某甲说,我们到了,你们在哪里,挂了电话,小猪儿刚拿电话给我,就有十多个提着关刀、钢管向我们坐的车跑来,然后其中有一个就指着我们坐的这两面包车说,就是这个车,于是这些人就用手里的关刀和钢管砍砸我们坐的这辆车,在砍砸的过程中吧,我听到后排的说有人被砍到了,我就转头去看,就看到小龙的脖子在流血,然后坐在小龙旁边的一个人就用衣服给他捂住,但止不住血,我就对小威说,小龙被砍伤了,快送他去医院,小威就发动车准备送小龙去医院,我们车启动时,这些人还不停的砍砸我们坐的这辆车,后来启动后,那些人追不上,才没有砍砸的,当时事发突然,是谁砍伤小龙的我没看清楚,我们这边去东门的我认识的有小成、小威、小龙、姜某甲、小猪儿他们五个。

6、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熊某某和小梅儿在尹某某在东门租的房子里睡觉,晚上十一点过的时候小梅儿接到小成成用陈某的电话打过来的电话问小梅儿知道陈某父母的电话不,说陈某被杀死了,二人不知道,就跑去陈某家通知陈某父母。

7、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11点左右,陈某打电话给陈某甲问李某甲的电话号码,陈某甲就告诉了陈某,后来陈某甲就打电话给陈某问他要李某甲的电话搞哪样,陈某说叫陈某甲不要管,之后陈某甲又打电话给李某甲,问他是不是要打架,李某甲说是的,和一个叫陈某的,还叫陈某甲不要管,说打架是打定了的。到凌晨一点钟左右时,陈某甲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对方问她知道她哥家不,叫她去给他哥家父母讲,她哥正在县医院抢救,是死是活不晓得,后来陈某甲就和熊某某、穆蓉一起去通知陈某的父母。

8、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10点左右,胡某某把TK慢摇吧的贵A31F15号的面包车借给徐某某,凌晨的时候胡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说要用车子送客人,徐某某说车子被砸了。

9、证人姜某甲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姜某甲乙到TK慢摇吧里参加妹妹姜某甲云的生日聚会,姜某甲乙还约了自己的同学谭某某、谢某某和罗娜一起去,姜某甲云也叫了一些自己的朋友来,有男有女,一共十余人。在9999包房里喝了几件啤酒后,他们又去外面买了四件啤酒来喝,喝了几瓶后有人提议去其他地方喝,走的时候姜某甲云的一个朋友就抱起几瓶啤酒走,走到酒吧门口时就掉了一瓶啤酒在地上打碎了,就听见有人问是谁砸酒瓶子,然后姜某甲乙就看见有人往龙水井下面跑,有人去追,还看到了李某甲在那里,当时大家在那里劝没多久人些就散了当天晚上姜某甲云叫来的人姜某甲乙只记住一个叫小成成的。

1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徐铭在TK慢摇吧老板那里借了一两军绿色的面包车载着妻子唐盼、小威(尹某某)、小成(郑某某)等五人准备去议成玩,但在车上由于唐盼发脾气,徐铭将车开到红旗小区门口后就和唐盼下车回家了,车就由小威开走了,后来的事徐铭不清楚。

11、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其与男友徐某某在“刺客”酒吧里面喝酒,后小威威等人与他人在TK慢摇吧与人发生争执。

12、证人章某某证言证实:章某某是“TK慢摇时代”酒吧里的服务员,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曾有一群学生模样的人在“TK慢摇时代”9999包房消费,后听收银员罗某某说有个女孩在聚吧门口砸了一个酒瓶,但具体是什么原因不知道。

13、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罗某某是TK慢摇时代的收银员,2013年11月30日晚上,9999包房里有一个小姑娘过生日。后他们离开的时候,一个喝得有点醉的小姑娘将手中的酒瓶砸在酒吧门口,罗某某让其不要砸在那里,怕扎伤他人,后罗某某将碎玻璃扫了,不知道后面的事情。

1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李某甲与谭某某等人在TK酒吧给一个姑娘过生日,李某甲坐了一会就先走了,当晚十点多钟李某甲走到TK酒吧那里时,看见从TK酒吧里出来的一帮人提着洋铲等工具正在追谭某某、谢某某、小磊三某冬就上前去劝阻,人,追谭某某等人的那些人中李某甲认识一个叫阿某的,李啊亚就对追谭某某的那些人说不要追了,啊亚等人就回TK酒吧门口了。之后追谭某某的那帮人又过来围着李某甲,李某甲声称要报警,这时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叫徐某某的人问李某甲还认识他不,这些人就想打李某甲,在啊亚的劝阻下就没有打。李某甲回到鑫信网吧后不久,李某甲接到一个尾号是7202的人的挑衅电话,叫李某甲到杜鹃大道去打架,李某甲不去,之后尾号7202的人又打电话来说李某甲不去的话被逮到要死的,当晚十一点左右,李某甲打电话给张某某说有人叫他去打架,之后张某某就和小贵平还有两个女生就来鑫信网吧门口接李某甲,张某某、小贵平、李某甲三人就准备去东门农机公司那里,到保险公司位置时又接到尾号7202的人电话,李某甲告诉对方自己在农机公司,对方就叫李某甲等着,他们马上来。之后李某甲打电话给谭某某说刚才在TK门口要打谭某某的那些人喊人来了,叫谭某某快来,过了一会谭某某、谢某某、小磊还有一个李某甲不认识的人就来到东门农机公司,李某甲、谭某某等七人就去就去农机公司后面他们放刀子的那里去拿刀子,途中谭某某不知打电话给说,电话中谭某某说“刚才打我们的那些人喊接嘴,我们在放刀子的这里,你们快来”,过了几分钟来了十个左右人,李某甲认识的有小举和小豪尔,李某甲这边的人就把工具拿在手上,张某某拿一根钢管、谭某某拿一把开山刀、小磊拿什么我没有注意、小举拿一把关刀、小豪尔拿的是一把开山刀、谢某某拿的什么我没有注意,小贵平(詹荣)拿的是一把关刀,其他人也拿东西的,李某甲拿的是一根一米左右长的木方子。李某甲等人走到农机公司门进口时看见三辆车停在那里,红色车子上下来一个人打着电话之后上车朝东门方向走了,这边的人说那个人是小猪儿。李某甲看见有一辆面包车是之前自称是徐某某的那个人坐的车就对大家说就是这个,自己就先砸了面包车引擎盖子,车子开着跑的时候又用木方子砸了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小豪尔用开山刀砍白色的轿车,李某甲看见他砍了车子的颈部一刀,小贵平拿着关刀砍玻璃,但是他砍的车子是哪块玻璃没有注意,小举也在白色车子旁边的,没有注意他砸车没有。其他砸白色轿车的人李某甲不认识。砸红色面包车的有李某甲、谢某某、小磊、小贵平、谭某某,还有李某甲不认识的几个人都砸的,张某某没有参与砸车,他当时被车子撞倒在地上。凌晨4点过的时候,李某甲以前的女朋友陈某甲发QQ消息给他,说她哥哥和李某甲们打架时被我他们砍死了。

1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李某甲打电话给张某某,说对方的人叫他去东门农机公司接嘴(打架),张某某就同李某甲去农机公司那里,就看见李某甲说的之前被追的那三个人了,叫谭什么义的人又打电话联系人过农机公司来帮忙。之后姓谭人联系的人就来了,有十多个人,张某某认识的有小磊和小杰。人些会合后,姓谭的就叫大家去小吉(高某)那里拿东西,人些有的拿刀子,有的拿钢管,张某某拿的是钢管,李某甲拿的是一根方棒棒,打架拿起工具走到农机公司门口时看见停有一辆轿车和一辆面包车里面都坐满人的,姓谭的那人一见那面包车就说就是这辆车,然后大家就朝着这两辆车砸,张某某砸了轿车的车后部,这两辆车被砸后就开着车跑了,张某某被面包车撞倒。我参与了2013年11月30日晚上11时许在东门农机公司那里打架的事情,同我的朋友李某甲来你们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11月30日晚上大约十点多钟,我的朋友李某甲打电话给我,他说他着打了,我问他在哪,他说他在龙水井鑫信网吧那里的,我就跑起过李某甲那里去,李某甲就说有人打电话给他,叫他上东门农机公司去接嘴,也就是去打架。我就同李某甲一起上到东门教堂那里上边点的一个巷子时,就见李某甲说的先被追的那三个人,叫谭什么义的这个人就说,我们先到农机公司那里把东西些拿出来,等对方到农机那里打电话后再出来,同时姓谭的这个人又打电话联系人过农机公司来帮忙。我们五个走到农机公司后面那里时,就见停在路边上的一辆轿车和一辆面包车里面坐满人的,姓谭的那个人一见那辆面包车就说就是这辆车,他就说了一声,走,这样,我们这十几个人就提起手里的工具朝这辆面包车和小轿车猛砸,我记得我就得那小轿车的车后部砸,我们一砸车,那小轿车就开起走,接着那面包车也跟着开起走,面包车就把我撞倒在路上去,我见其他人就追着这两辆车砸起下下边的路上去。我也跟着跑下来追的,但我没有跑多远,我见我们的人些追到教堂下边来才转回农机公司上面去的。

16、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谭某某和谢某某等人在TK慢摇吧给人过生日,22点左右从慢摇吧里出来朝鑫信网吧方向走的时候被几个拿着洋铲、刀等工具的人追,谭某某、谢某某、杨某跃三人跑的途中接到李某甲打来的电话,李某甲问谭某某为什么有人追他们,谭某某说不知道,谭某某三人就到陈某乙那里去,之后谭某某就打电话给李某甲准备问他知道那些人为什么追他们不,李某甲接通电话后就叫谭某某快去农机公司,还说要打要做什么随他们,谭某某、陈某洁、谢某某就赶去农机公司,他们三人到农机公司厕所那里时看见十几个人和李某甲在一起,手里都拿得有刀等工具,谢某某和陈某洁每人拿的一把钢管焊接的刀,谭某某和一个叫围师的人去一个房间里每人拿了一把刀后就在农机公司厕所那里和李某甲们会合,当时李某甲接了个电话说在农机公司的,就叫大家去上面,谭某某走在后面,从巷子往六龙方向走了30米左右后,谭某某看见他们在这边的人围着一辆白色轿车和一两面包车,他们这边的人是怎样砍车子的他没看清楚,那两面包车开来撞围师时谭某某一刀砍在面包车的棱角上,那两辆车就开着跑了。在我们打砸完车子后,我们返回去放刀子的时候,有一个赶我们后上房间去放刀子的人说,他得一刀,去深了的,他的刀子上有血,我当时也看见他拿的刀子的刀尖上的确有血。

17、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22点过的时候,谢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和谭某某、杨某跃被人追,他们跑到南门叫我去接他们,我出去之后在红旗小区售楼部那里遇到他们,当时是谢某某、谭某某、杨某跃一起,我接到他们之后就去红旗小区我住的那里,在去我住的那里的路上,谭某某接到李某甲的电话,他们在电话里面讲什么我不知道,谭某某挂了电话之后说两车人把李某甲围在鑫信网吧那里,我们四个到我住的那里之后,谢某某用他的电话打我的电话,叫我下去,我下去之后谢某某给我说:“走,上农机公司去火拼。”我就带着谭某某和谢某某从小水井,然后绕到关水井的巷子里面去农机公司。我叫谭某某打电话去确认一下是不是李某甲他们,确认一下是不是李某甲他们之后我们三个就朝李某甲他们走去,在场的每个人手里面都拿着一把刀子,我认识的有李某甲、张某某、小蓝春、小贵平、小举、小豪尔,还有一个叫华仔、陈某丙。我们这边的人就从巷子里面出去,出去的时候我看见有三个车子,其中一个先走了的,我们这边的人就砍剩下的两个车子,其中一个是面包车、一个是轿车,李某甲说:“就是这个车。”说了话之后李某甲就先砍了面包车的副驾驶这边靠后的玻璃,那个车子要开着走,李某甲又砍了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一刀,李某甲砍了之后我们这边的人就上去砍,当时乱了,我没有看清楚其他人是怎么砍车子的,我正要砍面包车的时候,一辆红色的车子回来了,我就退在路边,红色的那个车子把张某某撞倒在路边,这个时候对方的车子跑了,陈某丙、李某甲、小贵平、小蓝春还有另外两三个人就去追对方的车子,追了十多米远,但是没有追到。

1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钟,姜某甲用小凯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给我,对我说来宣慰府有事,当时我就想到有人出事了,于是我就对和我一起的明某某说,走,我们下去哈,然后我就和明某某从东门农机公司那里打了一辆出租车到银门,到了银门后,我就打小凯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小凯,小凯就叫我们走起上去,他们走起下来,我们走到奢香博物馆门口就遇到姜某甲、小凯、王某某、还有一个十四五岁的小伙子,和姜某甲他们会合后,姜某甲就说,走到银门那里,有车在银门接我们的,于是我们六个人就一起从奢香博物馆走到银门,我在银门等了几分钟,就有一辆面包车从一中方向开来到我们面前停下了,车身上有“TK慢摇吧”的字样,有人喊了声上来,我们就上车了,车上有些什么人我不知道,也不认识,我们一共有多少人也不清楚,我们上车到农机公司后我们就将车开到农机公司调头,将车开到农机公司出去点的一家麻馆门口停下,就看到一帮人提起大马刀向我们的车走了过来,其中有一个就指起我们坐的这辆车说,就是这个车,然后这帮人就拿起手里的刀对我们坐的这辆车一阵乱砍,当时就将我们坐的车窗玻璃砍破了几处,后来就到坐在后边一排的人有喊说我着了。

1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我们在TK慢摇吧里给姜某甲云过生日好后,我就先到TK慢摇时代门口等他们,我等他们的时候看见一个和我们玩的不认识的女生砸了一个酒瓶子,和我们一起玩的一个男生抱着几瓶酒就出来,在Tk慢摇时代的门口掉一瓶在地上打烂了,一个没有和我们玩的不认识的男生就发脾气,他说:“是哪个砸的酒瓶子,如果我知道是哪个砸的我把他打在这里跪起。”谭某某和谢某某出来,我、谢某某、谭某某就朝鑫信网吧那里去准备给李某甲打个招呼再走,走了大概一米都不到的时候,后面有一帮人提着东西追我们,我们三个就跑到职中的巷子里面去。后我又回到美育中学前门门口那里,我打谭某某的电话问他们在哪里,他说他们在农机公司厕所那里,我就走到农机公司公厕下面那条巷子口口边的时候,看见一帮人拿着刀子,有差不多20左右个人,我认识的有李某甲、谭某某、谢某某、陈某洁,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我听见有人喊:“冲,兄弟们,上去杀人去。”我辨别不出这个声音是谁的,这帮人就冲出去,我在最后面,冲在最前面的是谁我没有看清楚,跑在我前面的是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不知道是谁讲了一句:“就是这三个车。”有红色的比面包车小的车子看见先开来的两辆车子被挡下来砍,就原地掉头往六龙方向开走,剩下的两个车就被这帮人拦着乱砍,我离他们砍车子的地方大概有十米。两个车子被砍的时候就开着跑,我们这边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被车子挂倒在地上,有人去追对方的车子,李某甲喊“撤脚。”人些就全部回来了。

20、证人姜某甲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22时许,我们同张华、秦举及其女朋友四人在鑫信网吧门口遇到了李某甲和张某某、小兰春等男男女女的十来个人在那里,我就听李某甲说,西大街的人拉起三车人要走鑫信网吧来打他,这样,小兰春就说,叫我们帮个忙,帮李某甲打围他的人。我们就答应了小兰春的要求,接着小兰春就叫我们先上东门农机公司去等到,我们十一个男生就各人提起刀子出门往农机公司方向走,看见有两辆车就往下来的方向开,张某某就提起刀子跑出去把前面的那辆拦停下来,接着李某甲也跑出去,他就说就是后面的那辆面包车,我们这边提刀子的人些就冲出去砸那两架车子,我见张某某一刀就把前面那辆车的挡风玻璃打了,其他人就围着后面那辆面包车砸,前面那辆车就开起跑,后面那辆车也跟着跑,就把张某某撞飞倒在路边去,后来我们就各人拿起刀子往学生的宿舍去,我们就把刀子放回先拿刀子的房间。

21、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我和我老表小关贵(王某某)还有一个我老表的朋友在大方银门那里玩,就遇到小关贵的另一个朋友,我们在银门那里玩了大概玩了10来分钟吧,就有一辆灰色的面包车开过来,开车的那个人就对我们在银门遇到的那个朋友说,叫他和他们去农机公司那里办点事,我们上车以后一共是七个人,后来他们将车开到农机公司门口,也没说办什么事,全部坐在车里,坐了大概1分钟就有20来人拿着砍刀、铁棍上来砸我们坐的车,我们坐的车的玻璃全被砸坏,我当时就弯腰到前面座位的后面,就看见坐在我旁边的那个人被一把砍刀杀到颈部的位置,当时就出血了,车里的人就叫开车的那个赶快把车开走,我们就叫把开车的那个人把车开去医院,被杀伤的那个人抬到医院抢救室。

22、证人詹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李某甲打电话给我,他说他被人打了,叫我去帮他看哈,他叫我区农机公司那里,我到的时候,看见有十几个人,我认识的有李某甲、张某某、陈某丙、秦某某和姜某甲丙,其他的我不认识,李某甲接了个电话,他出门去接的,进来之后他给我们说对方来农机公司了,李某甲喊我们拿东西,我们每个人都拿刀子的,我拿的是一把关刀,我们在农机公司厕所那里等人,我们这边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从农机公司下面点的巷子里面出去看,回来后他说外面有几个车,李某甲就说:“走,出去。”我们这边的人就从农机公司厕所旁边的巷子里面出去,我们走到巷子边的时候,李某甲说等他看看,李某甲看了之后说:“就是这些。”陈某丙就冲出去,我们这边的人就跟着冲出去,李某甲指着对方的车子说:“就是这些。”当时我和李某甲站在被我们砍的那个面包车的驾驶室这边,我们这边站在副驾驶那边的人我不知道是谁先动手砍车,我和李某甲站的这边李某甲先动手砍那个面包车的挡风玻璃,我用我拿的关刀砍面包车驾驶室这个侧面的最后那块玻璃,车子的玻璃被我用关刀砍破的一瞬间,我看见被我砍破的玻璃边有个人坐着,我不清楚伤到那个人没有,这个时候李某甲摔倒在地上,我就去扶他,我扶他起来的时候对方的车子就跑了,还把张某某挂倒在地上,我们跑去拉张某某起来,对方的车子跑了之后我们就把刀子放回小吉的那里,我们放刀子的时候,我发现我用的关刀的刀尖的部位有血,我说:“伤到人了,不晓得伤得老火不。”其他人没有讲什么,放好刀子之后我就走了。

23、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我们在龙水井对面的一个慢摇时代的慢摇吧里面给姜某甲云过生日,我和伍某、谭某某、杨某跃、雷某羊一起到慢摇吧,当时里面的人我认识的有姜某甲乙、姜某甲云、李某甲,其他的人我不认识,李某甲由于要上班就先走了。喝到22点左右的时候,我们就全部从五楼的包房下来,我们这边的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生砸了一个啤酒瓶在慢摇吧门口,慢摇吧里面冲出四个男的,其中一个就问:“哪个在这里闹事今天我就把哪个打在这里跪着。”我们这边砸了一个啤酒瓶的那个女生就说:“我砸的瓶子。”我们这边的有人就对从慢摇吧里面冲出来的人说:“她喝酒醉了,不懂事。”从慢摇吧里面冲出来的人就没有说什么了。这个时候,我们这边的一个男生从慢摇吧的楼上提着几瓶酒下来,到门口的时候有一瓶落在地上打坏了,之前从慢摇吧里面冲出来对我们讲话的那个就有点生气,有一个个字高点、胖点的男的说:“是哪个在这里闹事?”姜某甲云说:“不是在这里闹事,是拿落下来的。”对方也没有讲什么,我们这边的人就走了。姜某甲云说去夜市里面,我们不去,我、杨某跃、谭某某就商量去鑫信网吧里面给李某甲打个招呼再走。我们离开慢摇吧朝李某甲上班的鑫信网吧的方向走了一百米左右的路就被六七个人追我们,其中一个拿了一把洋铲、一个拿一把刀,其他人是否拿东西我不确定,我们当时跑超过鑫信网吧,跑到一个巷子里面,这个时候谭某某接了个电话,挂了电话之后我们就没有再被人追。接着我们三个走路到陈某洁那里,我们给他说了我们被人追的事情,我们已经温水洗脚了,我和谭某某睡楼下,陈某洁和杨某跃睡楼上,谭某某接到李某甲的电话,挂了电话之后谭某某说:“李某甲被两车人围着。”我们怕他被打,谭某某打电话给李某甲问他被打没有,谭某某挂了电话之后对我说:“起,赶紧起,农机公司火拼。”我和他就起来,我问他要不要打电话给陈某洁,我就用我的电话打电话给陈某洁,我说:“赶紧起来,农机公司火拼。”挂了电话之后陈某洁就下来,我、陈某乙、谭某某就一起朝农机公司去,我、陈某洁各自拿了一把刀子,谭某某当时没有刀子,一个瘦高瘦高的人就带他从一条巷子里面进去,大约两分钟左右的时间,谭某某和那个瘦高瘦高的人每人拿了一把刀出来,我们大家都在一起之后就从农机公司厕所的那条巷子里面出来,李某甲走在最前面,李某甲说:“那些都来了,有三部车子在那边,其中一部就是在下面围我的那个。”他就先跑过去先砍对方的车子,但是我走在后面,看不清他砍的是一辆什么车子,我们看见他砍车子之后就全部一起上去砍对方的车子,其中一部车跑了的,剩下的两部车就被我们砍,其中一部是面包车,一部是轿车,我得砍的是面包车,我砍了那个面包车的靠近农机公司这边的厕所的窗子上面点的位置一刀。我砍了一刀之后被我们砍的两个车子就跑了。对方被我们砍的那个轿车把我们这边的一个人挂到在地上,倒在地上的那个就是和谭某某去拿刀子的那个,我们这边的人看见人被挂倒在地上,就有人去追对方的车子,但是没有追着。我们这边被对方的轿车撞倒在地上的那个说对方有人受伤的,刀子上都有血。

24、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23点过,我到农机公司我妹妹陈某晓租房子住的那里去看她,我到我妹妹住的那里的时候,当时门和灯都是开着的,但没有见她在,我看见李某伟和一个叫小宝的人在小吉的房间里。过了五分钟左右,张某某、姜豪、李某甲、兰春、小贵平及五六个我不认识的人就来了,李某甲就说人家要找他火拼,要大家帮他们的忙,大家一起走了,于是我们十多个人就各人拿起刀子出门了,李某甲就叫我们一起往农机公司门口边上去,我们一上到停车的那里,就见前面是一辆轿车,后面是一辆面包车。李某甲见那面包车后,就用手指那面包车说:就是这些。李某甲说了后,我们大家就用手中的刀子往这两个车砍。我们一砍这两个车,停在前面的那个轿车就开起跑,后面的面包车接着开起跑就把我们一起的张某某撞倒去,我就去把张某某牵起来,然后我们大家就往农机公司里面走。我听见小贵平说他的刀子上有血的,他看见面包车的窗子边有个人靠起的,他就一大刀砍去。

25、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23点左右,我和张华、姜豪、郑秋在鑫信网吧看到李某甲、张某某、小兰春和一帮人我不认识的在网吧门口,我就问李某甲在那里干什么,李某甲说他着打,打他的人些下去了,一会还要上来,他就叫我们和小兰春先上去准备家伙,一会帮他的忙打架。我和张某某华、姜豪就和小兰春到农机公司后面去,当时在那里拿刀子的有我、张某某华、姜某甲丙、胖子、陈某丙、小兰春、李某甲、张某某、小贵平还有一个我认不到的人,我们拿的刀是用钢管连接的那种,有一米多长。拿好刀子后我们就到厕所那里,到那里后谭某某又和两个人赶来,我们大家就在那里等,然后就有人打电话来说他们到了,问我们在哪里,当时我记不到是谁接的电话,接电话的人就说我们在农机公司,

我们就从农机公司前面的巷巷里出去,到街上的时候就看到农机公司门口的麻将馆那里停起一辆面包车,一辆轿车,我们就跑上去,张某某就用刀子挡到前面的小轿车,李某甲就说是后面的那辆面包车,我们大家就冲上去打砸那辆面包车,我砍了面包车的副驾驶室这边两刀,就把刀子砍弯了,这时后面就有人把我撞倒去,我起来的时候就开起往下面跑,就撞倒前面的张某某,然后大家就追,我追得有头十米远,就听见人些喊不追了,所以我几回来了,回来后大家就回到放刀子的那里,我就看见小贵平手里的刀子尖尖上有血,然后他就说可能他砍到人了的,李某甲就讲把刀子放好们各人散了。

26、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22点左右的时候,我和张某某在一起的,张某某接了李某甲的电话,说李某甲在鑫信网吧那里被小猪儿他们打,喊我们下去,我和张某某下到鑫信网吧那里,有秦某某、姜某甲丙、张某某华还有五六个不认识的人,没有看到对方的人,我和张某某又回到医院里,过了一会,张某某又接到李某甲的电话,说小猪儿们来了,李某甲喊上农机公司。我、姜某甲丙、张某某华、秦某某、张某某、申某禹就一起上农机公司,到农机公司后发现农机公司后面的一个家宿舍里有五六个人,我认识的只有陈某丙一个。我们坐了一会儿后,李某甲来了,在院坝里接电话,但不清楚是和谁打,他挂了电话后对我们说:走,拿起东西,小猪儿他们来了。我们在场的人些就拿着东西出门了,当时走的时候我没有拿东西,是到农机公司厕所那里的时候有个递了一把一米多长钢管做的弯刀给我,这个时候我看见小贵平也在的,我们在农机公司那里等了五六分钟,又来了三个人。不知道是谁说小猪儿们人多很,有人喊我们从厕所下面的巷子里面出去,我们到厕所下面的巷子里的时候,我看见对方有五六个人下车,过了一会,对方的人就上车了,只剩下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在打电话,我不认识这个人,这个时候李某甲也在接电话,就是穿白色衣服的那个打的,李某甲挂了电话说就是这些。我们这边的人就冲出去,对方打电话的那个人就上车了,我看见我们这边的人用刀子砍对方的面包车,我也上去用弯刀砍对方停在一辆白色轿车后面的一辆面包车的车顶的钣金一刀,我就没有砍了。

2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王某某与姜某甲等人在一起,姜某甲接了个电话后就打电话给李某乙,李某乙和明某某到银门与王某某们会合后,姜某甲说是去石关合钱,对方不敢动的,这时王某某就知道是要去打架,在银门那里来了一辆面包车接王某某等人,在迎宾大道处有人就打电话说,叫对方下石关来接嘴,对方叫上东门农机公司,之后王某某等人就坐着面包车跟着去农机公司。上车后我就睡了,不晓得是开到哪点,后来我就听到车上人谈说,我们就停在这里等人,当时我睁开眼睛看,我们坐的面包车就停在东门农机公司门口的路边,停了大约有两分钟的时间,我就听见车上前面坐的人喊说:快跑,就这些。当时我不晓得是车上的哪个喊的,车外面就有一、二十个人提起刀子来砍我们坐的面包车,并用他们手中提的刀乱刺我们车上坐的人。我们就座起车去了东门农机公司,到农机公司门口,白色的小轿车就停在我们前面,大约十多二十秒,我就听见有人说,就是这个车,然后就有人砸我们坐的车子,我看见坐在我左边靠左窗边的那个的脖子在喷血。

28、证人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明某某与李某乙在一起,之后李某乙接到小军的电话,挂电话后李某乙就对明某某说他们喊去接嘴,明某某与李某乙与姜某甲等人在银门遇见后,就来了一辆面包车来接他们,到运煤大道处,小成在电话里叫对方去运煤大道接嘴,对方说没有车,叫上东门农机公司去,然后小成就喊起明某某等人一起去东门农机公司。到农机公司里面转了一圈后转出来停在农机公司下来的马路边,我就看见有二十几个人从下往上提起砍刀到我们坐的车边,就听到有人说就是这个车,然后就有二十几个围住我们的车一阵的乱砍,将我们的车玻璃全部砍烂,砍了有二十秒的时间我们开车的人就开车跑了。后来就把我们受伤的人送医院了。

29、通话清单:李某乙(182XXXXXXXX)与被告人姜某甲(155XXXXXXXX)在2013年11月30日有过通话;刘邦建(183XXXXXXXX)与李某甲147XXXXXXXX在2013年11月30日有过通话。

3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心现场位于农机公司南侧的公路上,勘察见该位置公路北侧靠人行道处的地面上有大量玻璃碎片及少许点滴状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第二现场位于大方镇县医院办公楼西侧院坝内,勘察见该院坝内停放有一辆车牌为贵XXXXXX的军绿色面包车,车挡风玻璃全部破碎,车右前引擎盖上见有一处砍切痕迹,车挡风玻璃窗框右侧见有两处砍切痕迹,车左侧挡风玻璃破碎,该窗框见有一处砍切痕迹,车内后排座位坐垫及靠该位置处的左后测窗框上见有大量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其他未见异常。

31、辨认笔录:2013年12月18日,姜某甲在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12(分别编号为1-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就是2013年11月30日22时许打电话给他叫他喊人帮忙打架的小成,被辨认人9号为郑某某。

32、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经出示与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无异议。

33、通话清单:李某乙(182XXXXXXXX)与被告人姜某甲(155XXXXXXXX)在2013年11月30日有过通话;刘邦建(183XXXXXXXX)与李某甲147XXXXXXXX在2013年11月30日有过通话。

34、(大方)公(司)鉴(法尸)字(2013)134号鉴定书:死者陈某颈部见8.5cm边缘整齐的创口,深达颈椎,第三颈椎骨折。该损伤符合锐性砍刀工具作用形成的损伤特特征。鉴定意见:陈某系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35、抓获经过:①2013年12月18日,民警在大方镇一出租屋内将姜某甲抓获;②2013年12月18日大方县公安局传唤郑某某进行讯问;③2013年12月19日,民警在大方镇石关村一汽修厂将明某某抓获;④2014年1月22日,民警在大方镇飞利网吧将朱明祥抓获;⑤2014年1月23日,民警在大方镇天缘网吧将尹某某抓获。

3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4月3日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7、(2012)方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朱明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8、刑满释放证明:朱明祥于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在大方县看守所服刑,2013年5月11日刑满被大方县看守所释放。

3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1993年8月15日;被告人姜某甲出生于1990年2月26日;被告人朱明祥出生于1993年10月23日生;被告人尹某某出生于1993年7月22日生;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93年9月8日生;五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积极组织,相互邀约,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对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量刑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规定的幅度内量刑。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积极组织、邀约姜某甲,姜某甲又邀约李某乙、明某某等人与李某甲一方进行斗殴,其行为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但被告人姜某甲在本案中作用次于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朱明祥明知郑某某等人要去与李某甲一方进行斗殴,仍驾车跟随,且积极参与郑某某一方的人员前往农机公司,并与李某甲联系,其行为应属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尹某某在郑某某等人与李某甲一方联系斗殴的过程中,全程开车负责接送参与斗殴的人,其行为应属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某在郑某某等人与李某甲一方邀约斗殴的过程中,积极参与郑某某等人邀约斗殴的全过程,应属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明祥因故意伤害罪被处以刑罚,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尹某某、朱明祥、姜某甲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姜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明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尹某某从轻处罚。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郑某某、姜某甲、朱明祥、尹某某、刘某某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被告人姜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

被告人朱明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

被告人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阳辉学

审 判 员  赵福秀

人民陪审员  蒙 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咏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