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糜祖应,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3月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3月13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嵘,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良贵(曾用名黄良桂),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0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3月10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立鹏、叶俊峰,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第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刘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及其辩护人高嵘、曹立鹏、叶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下半年,黄良贵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所长、糜祖应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便利职务,为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的罗某甲组织实施的大方县凤山乡石坪煤矿需要安装高压真空配电装置工程谋取利益,共同收受罗某甲贿赂100000.00元,黄良贵、糜祖应每人分得50000.00元。
二、2012年下半年,黄良贵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所长、糜祖应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便利职务,为贵州天健凤山煤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贵州天健凤山煤业有限公司经理卢某某贿赂40000.00元,黄良贵、糜祖应每人分得20000.00元。
三、2012年下半年,黄良贵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所长、糜祖应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便利职务,为庆兴煤矿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庆兴煤矿机电矿长陈某甲和会计董某某贿赂40000.00元,黄良贵、糜祖应每人分得20000.00元。
四、2012年,黄良贵利用担任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驻大方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的凤山乡马干山煤矿10千伏供电专线工程谋取利益。收受张某某贿赂50000.00元。
五、2012年,糜祖应利用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驻大方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的凤山乡马干山煤矿10千伏供电专线工程谋取利益,张某某承诺送4万元钱感谢糜祖应。2013年4月,糜祖应调任鼎新供电所所长后,糜祖应领取了张某某组织实施的鼎新坡脚中学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的47000.00元工程款,并从中扣留了张某某在做凤山乡马干山煤矿10千伏供电专线工程中承诺给予的40000.00元。
六、2013年6月,糜祖应利用大方县供电局鼎新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驻大方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鼎新乡玄武岩砂厂供电工程谋取利益,收受张某某贿赂20000.00元。
七、2013年7月份,糜祖应利用大方供电局鼎新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驻大方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的鼎新中心校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和绿塘五星水泥砖厂变压器安装工程谋取利益,并向张某某索要好处费,之后糜祖应在帮张某某催收的绿塘五星水泥砖厂的工程款,并扣留了15000.00元钱作为好处费。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与案相关的证据,即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糜祖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是聘用的农电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糜祖应犯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追究糜祖应的刑事责任。(2)在公诉机关指控糜祖应的六宗犯罪中,除糜祖应扣留张某某的坡脚中学供电工程的工程款4万元的这一宗是在张某某提供线索之后,其他五宗犯罪,都是在糜祖应被第一次讯问之前,以自书供述的方式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糜祖应有自首情节。(3)应当按照其个人实际受贿金额来认定糜祖应的受贿金额为16.5万元。(4)糜祖应到案已交清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良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230,000.00元受贿的事实不清楚。
被告人黄良贵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将第一桩和第四桩金额认定为受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认定为受贿。(2)因本案不能区分主从犯,所以第二桩金额和第三桩金额中,被告人黄良贵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4万元。(3)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桩金额,是被告人黄良贵与张某某借贷关系的产物,不应当被认定为是受贿行为。(4)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被告人黄良贵已主动交纳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黄良贵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所长、被告人糜祖应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为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的罗某甲组织实施的凤山乡石坪煤矿需要安装高压真空配电装置工程谋取利益,共同收受罗某甲贿赂100000.00元,黄良贵、糜祖应每人分得5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良贵供述: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糜祖应给我讲,凤山乡石坪煤矿要整改高压配电室。我就给糜祖应说我没做过这种工程,糜祖应说他晓得有人可以做这个工程的,我就让糜祖应去自己联系。后来是一个姓罗的做供电工程的老板来我们六龙供电所找糜祖应,在糜祖应的办公室里,当时我也在的,这个姓罗的老板说他来找糜祖应去石坪煤矿商量做高压配电室的事,这个姓罗的老板还给我和糜祖应讲,如果这个工程得做的话他事后会拿点钱给我和糜祖应感谢我们。后来糜祖应给我讲罗老板已经得石坪煤矿的高压配电房工程做了,已经签合同了。过了几个月后的一天,糜祖应给我讲罗老板答应拿给我们的钱已经打过来了,他把钱取给我。我听糜祖应这样说,我就没有说什么。糜祖应给我讲后过把星期,糜祖应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点,他取钱给我。我就说我在六龙回大方的路上,在西大街天桥附近等他。我挂了电话后就开车到天桥附近等糜祖应,我刚到天桥附近就看到糜祖应一个人走到我的车边。糜祖应上了我的车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糜祖应上车后就拿了没有包装的5万元递给我并给我说这是罗老板答应拿给我的钱。我没有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糜祖应拿钱给我后他就下车走了。糜祖应拿给我的这5万元都是100元面值的,是1万元一沓捆好的。因为我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一方面石坪煤矿高压配电房工程是糜祖应征得我的同意后介绍给罗老板做的,另一方面罗老板也想请我以后多介绍工程给他做,所以罗老板才请糜祖应送5万元给我。
2、被告人糜祖应供述:2012年10月份,凤山乡石坪煤矿的副矿长刘某甲拿着一份申请到六龙供电所找我,说他们石坪煤矿要建一个高压配电室,并请我给他们介绍施工队,因为建高压配电室不需要经过大方县供电局,所以当时我就答应刘某甲让石坪煤矿修建高压配电室。我就想把这个工程拿给四川泸州在大方做供电工程的罗某乙家哥做,罗某乙家哥我平时都是喊罗经理。刘某甲走后,我就打电话给罗某乙讲,石坪煤矿要做高压配电室,让他们去和石坪煤矿谈价格。我打电话给罗某乙后三四天,罗某乙家哥罗经理就开着一辆陆丰车到六龙供电所,找我和六龙供电所的所长黄良贵,罗经理在六龙供电所的办公室里给我和黄良贵讲,凤山石坪煤矿高压配电室的工程他们已经承包得了,他们收得工程款后,拿5万元钱给我、拿5万元钱给黄良贵。听罗经理这样说,我和黄良贵都说可以的。大约过了两个月,凤山石坪煤矿高压配电室的工程完工后,罗经理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承包的凤山石坪煤矿高压配电室工程已经完工了,工程款除了10%的质保金外,已经全部收到了,让我把我的银行卡的卡号给他,他把答应拿给我和黄良贵的钱打在我的银行卡上。听罗经理这样说,我就把我在农行卡的卡号拿给罗经理。罗经理打电话给我的第二天,我就在大方西大街农行里取了5万元钱装在我的包里。我取了这5万元钱后,我就打电话给黄良贵,我给黄良贵讲做石坪煤矿高压配电室的罗经理已经把钱拿给我了,问他在哪里,我把罗经理答应拿给他的5万元钱拿给他。黄良贵说他在大方西大街供电局那里的,让我过去找他。挂了黄良贵的电话后,我就开着车到供电局去找黄良贵,我到西大街天桥附近时,我看到黄良贵一个人开着一辆现代牌越野车在等,我看到黄良贵的车后,我就把车停下来,并上了黄良贵的车。在黄良贵的车上,我给黄良贵说这是做石坪煤矿高压配电室工程的罗经理拿给他的5万元钱。当时黄良贵没有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黄良贵把钱收下后我就下车走了。这5万元钱全部是一百元面值的,是1万元一沓的5沓,没有用东西包装,当时只有我和黄良贵两个人在车上。
因为黄良贵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我是六龙供电所的副所长,在六龙供电所辖区内的供电工程完工后,都要经过我们六龙供电所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而且在六龙供电所的辖区内实施的供电工程,施工队是我们介绍的,在工程验收时,我们验收就要比较及时,如果不是我们介绍的施工队,在验收时我们都要拖一段时间才去验收,在停电搭火时可以先停电搭火后再补办停电搭火手续,而且也可以趁停电的时候搭火,如果不是我们介绍的施工队,就必须要先在我们六龙供电所申请停电搭火,由我们六龙供电所上报到大方县供电局,供电局决定后才能停电搭火,如果办理好停电搭火的手续后再停电搭火,那么要的时间就比较长,影响停电搭火的时间,罗经理分别送5万元钱给我和黄良贵,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把石坪煤矿高压配电室的工程介绍给他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和我与黄良贵搞好关系,以后多介绍点工程给他做。罗经理送给我的这5万元钱,没有退还给罗经理,我和罗经理之间没有亲戚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2012年12月份左右,罗老板是通过网上银行转10万元到我的农行卡上,我的农行卡卡号是我发短信息给罗老板的,我的农行卡就只有一张,是在毕节开户的,罗老板转10万元到我的农行卡上后,我就取了5万元给黄良贵。罗老板分别送5万元钱给我和黄良贵的原因我之前已经向你们陈述过了。
3、证人罗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兄弟罗某乙当时在大方跑业务,听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糜祖应说凤山乡石坪煤矿要安装一套高压配电柜,罗某乙就打电话给我说石坪煤矿要安装一套高压配电柜的情况,并告诉我糜祖应的电话号码。我和糜祖应联系后,糜祖应叫我给他报一套配电柜的价格,当时我报的价格大概是38万左右。过了十天左右,糜祖应喊我来大方和他谈配电柜的价格,我到大方后,我和罗某乙开了一辆皮卡车到六龙供电所找糜祖应,我到六龙供电所的一个办公室找到糜祖应,当时只有糜祖应在,糜祖应打电话给一个姓黄的所长,一会儿,姓黄的所长就来到这个办公室,姓黄的所长来了后糜租应给我说,他已经和石坪煤矿把价格谈好了,是60多万,我说60多万太高了,糜祖应说叫我不要管,如果这套配电柜的价格谈成是60多万,喊我拿20万元给糜祖应和姓黄的所长,我说60多万还是太高了,糜祖应说实在不行,这套配电柜的价格就定为45万元,但是要我给糜祖应和姓黄的所长共10万元,当时他还说我提供的高压配电柜安装完成后,要由供电部门验收才能通电,我就同意了。糜祖应就说带我去石坪煤矿谈价格和签合同,我说和石坪煤矿签合同怕收不到钱,糜祖应说我提供配电柜后,我提供给石坪煤矿的高压配电柜的款项他们负责帮我收。我提供高压配电柜给石坪煤矿后,验收和配电柜款项的事情都叫我不用担心。然后糜祖应带我和罗某乙去石坪煤矿谈价格和签合同,石坪煤矿的一个姓刘的也同意这套配电柜由我提供,价格是45万元。石坪煤矿要求我提供的高压配电柜必须能正常运行,我说没有问题,当天我就回四川泸州了,合同是后来罗某乙和石坪煤矿签的,我回四川泸州后就按合同将高压配电柜交付给石坪煤矿,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就收到高压配电柜的款项,当时工程款的10%的质保金没有收到。糜祖应打电话给我,叫我把我答应给他和姓黄的所长的10万元打给他,糜祖应说他把卡号给我,叫我把10万元打在卡上,糜祖应提供给我的卡号是×××,户名是糜祖应。我分三次,两次各打了四万元,一次是两万元。我是用转账的方式分三次转给糜祖应的。因为姓黄的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糜祖应是六龙供电所的副所长,一方面是感谢姓黄的所长和糜祖应将石坪煤矿需要安装的高压配电柜由我提供;另一方面,我提供高压配电柜给石坪煤矿后,也需要供电部门验收后我才能收到款项。另外糜祖应也答应帮我收这个款项。所以糜祖应提出叫我给他和姓黄的所长10万元,我就同意了。石坪煤矿属于六龙供电所的管辖范围,我通过工商银行打给糜祖应的10万元,糜祖应和姓黄的所长没有退给我。我和糜祖应没有亲戚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4、证人罗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的下半年,我在帮大方供电局维修变压器,和六龙供电所的副所长糜祖应是认识的。由于我哥罗某甲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场口上卖配电柜的,我在大方就帮我哥罗某甲向供电所、煤矿等需要配电柜的人讲过我哥在卖配电柜这个事情,糜祖应也是知道的。有一天,糜祖应找到我,给我讲,石坪煤矿要建一套新的配电柜,问我哥罗某甲做不做,要做就过来谈价格。我当时就答应了糜祖应。后来,我就给罗某甲讲大方凤山乡的石坪煤矿要建配电柜,喊他过来看下要如何做。过了几天,罗某甲就来大方了,我就开我的皮卡车送罗某甲去六龙供电所找到糜祖应,我给糜祖应介绍罗某甲,随后,我就同罗某甲、糜祖应一起去石坪煤矿看现场,看石坪煤矿做配电柜有些什么要求。后来,罗某甲给我讲,石坪煤矿配电柜安装工程谈成45万元,他只得35万元,糜祖应得10万元。这10万元钱罗某甲是拿给糜祖应,我听罗某甲讲,他结的石坪煤矿配电柜工程的工程款后,是拿了10万元钱给糜祖应的。
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们石坪煤矿需要安装高压配电柜,我们石坪煤矿属于六龙供电所的管辖范围,考虑以后用电过程当中需要六龙供电所协调,而且安装配电柜也需要六龙供电所验收以后才能供电,我就想到请六龙供电所的人帮我们找一个施工队。之后,我就到六龙供电所找到糜祖应,请糜祖应帮我们找一个施工队。糜祖应就叫罗某甲来我给安装高压配电柜。后来糜祖应和罗某甲、罗某甲家兄弟罗某乙来石坪煤矿看现场,来看现场的这一次没有谈价格。后来罗某甲和我们石坪煤矿谈价格,价格谈成45.2万元,谈价格时糜祖应不在场,就是我和罗某甲谈的价格。谈好价格后,签订《技术协议》和《工业品买卖合同》是我和罗某甲的兄弟罗某乙签订的。罗某甲们给我们煤矿安装高压配电柜完工以后,六龙供电所的糜祖应来我们煤矿验收的。罗某甲给我们安装的高压配电柜包括8台高压中置柜及一台UPS电源。验收的时候,糜祖应是一个人来的,他到石坪煤矿后,说要看一下高压配电柜工程的情况,我就带糜祖应去看,糜祖应看了以后说可以通电了。
6、大方县凤山乡石坪煤矿会计凭证: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高压中置柜、VPS电源款共452,000.00元,制表刘某甲,2012.11.28;其中2012年9月21日大方县凤山乡石坪煤矿汇给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180,000.00元,2012年12月10日汇款226,000.00元。
7、关于账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糜祖应账号×××,2012年12月2日4万元汇款;2012年12月13日4万元汇款;2012年12月25日2万元汇款属网上汇款,无凭证。2014.3.19.
8、工行大方支行出具的卡号为×××的交易流水:2012年12月2日贷方交易金额4万,网转;2012年12月13日贷方交易金额4万,网转;2012年12月25日贷方交易金额2万,网转。
9、罗某甲提供的技术协议书及工业品买卖合同。侦查卷一99-100:(1)甲方大方县凤山乡石坪煤矿,代表刘某甲,乙方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代表罗某乙,乙方供货进线柜2台,馈出柜6台,UPS电源柜1台;合同金额共45.2万元。
10、罗某甲账号为×××交易记录:2012年12月2日11.25.42支取4万元,2012年12月13日12.53.17支取4万元,2012年12月25日10.34.04支取2万元。
二、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黄良贵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所长、被告人糜祖应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天健凤山煤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贵州天健凤山煤业有限公司经理卢某某贿赂40000.00元,黄良贵、糜祖应每人分得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糜祖应供述: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带人到凤山乡凤山煤矿抄表收费的过程中,发现凤山煤矿的高压计电箱坏了,有几天的用电量没有记录,我们就按当月有记录的总用电量除以当月记录的天数,算出当月的日用电量,再用日用电量乘以少计量的天数,算出凤山煤矿当月的用电量中少计了12万度电。算出了少计量的用电量后,我就在凤山煤矿的老板卢某某办公室里给卢某某讲,他们凤山煤矿的用电量少记录了12万度,他们煤矿的费中要加上这12万度电,凤山煤矿要多交6万多元的电费。卢某某说他们煤矿用不了这么多电,让我们少收点。我听卢某某这样说,就说我做不了主,让他到六龙供电所给黄良贵所长说。卢某某就说他第二天到六龙供电所去找黄良贵。第二天,卢某某就一个人到六龙供电所去找我和黄良贵,在黄良贵的办公室里,卢某某说他们煤矿用不了这么多电,让我们六龙供电所少收点电费。我和黄良贵都不答应,后来卢某某就说,算了,他拿4万元钱给我和黄良贵,这12万度电的电费不收了。听卢某某这样说,我和黄良贵就答应了。我和黄良贵答应后,卢某某就从他随身带的包里拿出面值全部是100元的4万元钱给我,钱是1万元一扎捆好的,钱没有用东西包装。我没有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我把钱收下后,卢某某就走了。卢某某走后我就拿了2万元钱分给黄良贵。卢某某拿这4万元钱给我和黄良贵后,我们六龙供电所就没有再向凤山煤矿加收这12万度电的电费,只是按照高压计电箱内的实际用电量向凤山煤矿收取电费。卢某某送4万元钱给我和黄良贵,因为黄良贵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我是六龙供电所的副所长,六龙供电所辖区内的抄表收费主要是我和黄良贵负责。
2、被告人黄良贵供述:2012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糜祖应到凤山煤矿做安全用电检查和抄表收费,发现凤山煤矿的高压计电箱烧坏,糜祖应根据现场烧坏情况进行拍照,上报大方县供电局。大方供电局对凤山煤矿漏计电量进行计算后,发通知表单到六龙供电所,由六龙供电所进行追收漏计电费并向凤山煤矿追缴罚款。过了几天后,凤山煤矿老板卢某某到六龙供电所糜祖应的办公室找到我和糜祖应,卢某某给我们讲不要罚凤山煤矿漏计电量的款了,他拿点钱给我们作为六龙供电所的办公费用。我听卢某某这样说后就让糜祖应和卢某某具体商量。过了几天后,糜祖应给我说卢某某答应给我们4万元,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糜祖应给我讲了过后几天,糜祖应在六龙供电所我的办公室给我讲卢某某已经把答应拿给我们的4万元已经拿给糜祖应了。过了两三天后糜祖应到我的家里拿了2万元给我并给我说这是卢某某送给我的钱,我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这2万元没有东西包装,是100元面值,是一沓1万元捆好的。因为我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糜祖应是副所长,一方面是凤山煤矿的计电箱烧坏,少计用电量要被罚款,凤山煤矿希望我们不要罚他们的款,另一方面是想和我们搞好关系,如果凤山供电线路需要维护检查好请我们帮忙,所以才送4万元钱给我和糜祖应。卢某某送给我的2万元钱,我没有退还给卢某某或糜祖应。我和糜祖应之间没有亲戚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左右,糜祖应带我到凤山煤矿抄表,我们发现凤山煤矿的高压计电箱已经烧坏,当时糜祖应估算了一下,我不记得估算少用了多少电量,但凤山矿的高压计电箱烧坏了三四天了。后来糜祖应还给我讲,他去给卢老板讲。后来,糜祖应就一个人到凤山煤矿卢老板的办公室去,糜祖应是如何给卢老板讲的我不清楚。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六龙供电所的副所长糜祖应带人在六龙供电所片区对专变用户进行检查,发现天健计量箱烧坏,需要我们提供技术支持,我带着赵志平到天健凤山煤矿后进行检查,糜祖应给我汇报天健凤山没有计量箱烧坏的时间,具体糜祖应报是什么时候烧坏的我记不清了,以提供的资料为准。检查时发现天健凤山煤矿两台计量装置过负荷,通知天健凤山煤矿更换计量箱,现场采集了联合试验接线盒烧坏图片和用电检查仪表检查显示图片,回到大方供电所后我们队天健凤山煤矿漏计电量进行计算,赵志平还制作电能量不退计算表,在系统中打印了一张监测表,计算出凤山天健煤矿漏计电量是三万多度,具体是多少度我记不清了。然后我们将计算结果发到六龙供电所执行。天健凤山煤矿最后补交了一万九千多元钱。经我仔细观看,《现场采集联合试验接线盒烧坏图片》和《用电检查仪表检查显示图片》是2012年8月我在凤山煤矿检查天健凤山煤矿电能计量箱烧坏时制作和采集的,《计量表》是我们检查结束回到大方供电局后赵志平制作的。
5、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糜祖应来凤山煤矿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和抄表收费,发现凤山煤矿的高压计电箱烧坏,要追收凤山煤矿的漏计电费和追加罚款。当时,糜祖应给我讲,少计了12万度的电,大概要交6万多元的电费。我给糜祖应讲,凤山煤矿用不了这么多电,让糜祖应少收点电费。糜祖应说他做不了主,要我去六龙供电所找所长黄良贵。第二天,我到六龙供电所找到糜祖应和黄良贵,我给他们说不要罚凤山煤矿的款,让糜祖应和黄良贵少收点凤山煤矿的电费。当时,糜祖应和黄良贵说要追加6万多的电费。我说凤山煤矿用不了那么多的电,我对糜祖应和黄良贵讲,最多再给2万元的电费。糜祖应和黄良贵不答应,我就说干脆我拿4万元给糜祖应和黄良贵,这12万度电的电费就不收了。听我这样说,糜祖应和黄良贵就答应了。我看糜祖应和黄良贵答应了,我就从包里拿出没有包装的4万元现金拿给糜祖应。这4万元钱共4扎,全部是100元票面的。我把4万元钱拿给糜祖应后,我就离开了。后来六龙供电所也没有向我们凤山煤矿追收少计量的电费。我拿这4万元钱送糜祖应和黄良贵,是因为凤山煤矿的计电箱烧坏,少计量用电量是要追加罚款和电费的,黄良贵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糜祖应是六龙供电所副所长,我希望六龙供电所不要追加凤山煤矿少计量用电量的罚款;另一方面,矿方平时的线路维护也需要六龙供电所的人帮忙,所以我才拿4万元钱送糜祖应和黄良贵。我拿给黄良贵和糜祖应的4万元钱,黄良贵和糜祖应没有退还给,我和黄良贵、糜祖应之间没有亲戚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6、证人李某乙甲证言证实:2012年3月实行大用电户用电监控后,凤山煤矿的电费只由我一个人收。2012年凤山煤矿高压计电箱烧坏的时我没有听说过,我也不知道,也没有听说过有向凤山煤矿追补电费的事。2012年3月后,如六龙供电所要对凤山煤矿追补电费,一般是要通过我追补的,但六龙供电所的领导到现在都没有通知我向凤山煤矿追补过电费。
7、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凤山煤矿高压计电箱烧坏的事我不知道,六龙供电所的领导也没有让我对凤山煤矿追补过电费。如六龙供电所要对凤山煤矿追补电费,一般要通过我,但六龙供电所的领导一直没有通知我向凤山煤矿追补过电费。
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杨某某给我说凤山煤矿的电能计量箱烧坏了,喊我和他一起去凤山煤矿看一下,我和杨某某到现场后,看到六龙供电所都安排得有人先到现场了的,具体是谁我也记不清了。我和杨某某到现场后,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相是烧坏了的,现场采集了联合实验接线盒烧坏图片和用电检查仪表检查显示图片。然后我和杨某某就回到大方供电局,我在自动化系统中打印一张检测表,根据这张检测表用一个标准公式计算,制作了电能计量退补计量表,我们市场营销部将计算结果发到六龙供电所执行。
9、大方县供电局提供的贵州天健凤山煤业公司电能量退补电量计算、表册及烧毁图:2012年8月21日对贵州天健凤山煤业有限公司电能计算装置进行检查,发现电能结算装置电能表进线处W相电流进线烧毁,漏记电量,对其进行电量追补。追补电量时间为2012年8月17日06时15分至2012年9月1日06时15分,追补电量为39180.02kWh。
三、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黄良贵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所长、被告人糜祖应利用担任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庆兴煤矿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庆兴煤矿机电矿长陈某甲和会计董某某贿赂40000.00元,黄良贵、糜祖应每人分得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糜祖应供述: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带六龙供电所的职工在进行安全用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黄泥塘庆新煤矿没有经过我们六龙供电所同意,私自安装了两台变压器,每台的容量为200千伏安,这种情况要按照每千伏安按30元每月的标准收取基本用电费。我当时就给庆新煤矿的陈矿长和董会计讲,他们煤矿的这种行为要按每千伏安30元的标准收取基本用电费,他们庆新煤矿每月要交12000.00元钱的基本用电费,并且给他们讲要追收五至六个月的基本用电费。当时陈矿长和董会计说他们不知道私自安装变压器的行为是错误的,希望对他们煤矿从轻处理。我听陈矿长和董会计这样说,我就给他们讲我做不到主,我要打电话请示黄良贵所长。并当着他们的面给黄良贵所长打电话,黄良贵所长在电话里说不行,让庆新煤矿到我们六龙供电所去处理。挂了黄良贵的电话后,我就给陈矿长和董会计讲,说黄所长不同意,让他们到所里去处理。第二天,陈矿长和董会计就到我们六龙供电所来找我和黄所长。在我的办公室里,陈矿长和董会计给我和黄良贵讲,请我们原谅他们,少处罚他们一点,陈矿长说拿4万元钱送给我和黄良贵,请我们不再收他们庆新煤矿的基本用电费。听陈矿长这样说,我和黄良贵就答应了。我和黄良贵答应后,陈矿长说第二天把钱送到大方来给我们。商量好后,陈矿长和董会计就走了。陈矿长和董会计找我和黄良贵后的第二天下午,董会计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大方西大街,问我在哪里。我在电话里给董会计说我在大方的。董会计就给我说让我到西大街和谐广场路口去找他,他把钱拿给我。挂了董会计的电话后,我就一个人开车到西大街和谐广场路口去找董会计。我到西大街和谐广场路口时,董会计和陈矿长坐在一辆皮卡车里等我。我把车停好后就上了陈矿长他们的皮卡车坐在后面的位置上,我上车后,董会计就拿了用红色塑料袋装起的4万元钱给我,并给我说是4万元钱。我把钱接过来并说晓得了。把钱接过来后我就走了。我上了我的车后,我就把董会计拿给我的钱从塑料袋里拿出来放在我随身背的单肩包里,董会计拿给我的钱是4扎,面额全部是100元的。我就打电话给黄良贵,问他在哪里。黄良贵说他在家里的。我就给黄良贵说庆新煤矿把钱送来了,我把钱送给他去。挂了电话后,我就开车到黄良贵在银门供电局宿舍的家中去找黄良贵。到了银门供电局宿舍后,我把车停在供电局宿舍的坝坝里,背着我的包包到黄良贵家去。在黄良贵家客厅里,我就从我的包包里在董会计拿给我的4万元钱中拿出2万元钱给黄良贵,并给黄良贵说这是庆新煤矿拿的钱。黄良贵没有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因为黄良贵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我是六龙供电所的副所长,黄泥塘庆新煤矿没有经过我们六龙供电所同意,私自安装了两台变压器,每台容量为200千伏安,这种情况要按照每千伏安30元每月的标准征收基本用电费,陈矿长和董会计送4万元钱给我和黄良贵,目的就是为了请我和黄良贵不向庆新煤矿收取基本用电费。陈矿长和董会计送了4万元钱给我和黄良贵后,我们六龙供电所也没有再收取庆新煤矿的基本用电费。我和陈矿长和董会计之间没有亲戚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黄良贵供述:2012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糜祖应带起两个人来六龙供电所。糜祖应给我介绍说,这两个人是庆新煤矿的,一个姓董的是会计,另外一个是矿长,矿长给我讲,这次来六龙供电所的目的,一是来认识下我,二是请六龙供电所给我们庆新煤矿办个增容手续。我给这个矿长讲,叫他们写增容申请交给糜祖应,到时候我看下就可以了,我在就我批,我不在就交给糜祖应。这个矿长给我说,办好了给我们几万元作为六龙供电所的生活费。后来我因为有事就离开了。我办好事情回来后,糜祖应给我讲,庆新煤矿的董会计和矿长已经走了,拿了盒茶叶给我喝。庆新煤矿找了我之后的个把月,糜祖应给我讲,庆新煤矿要办增容手续。我叫糜祖应签报给局里就可以了。过了一段时间,糜祖应在我在大方北门供电局宿舍的家里拿了没有包装的2万元钱给我,这2万元钱全部是100元面值的。当时只有我和糜祖应在,拿钱的时候糜祖应给我讲,这2万元钱是庆新煤矿拿的。因为我们帮庆新煤矿办理增容手续,二是庆新煤矿的供电专线通过的地方栽的有树子,树长高了容易形成安全隐患,但老百姓不同意砍树,庆新煤矿请我们去协调。
我安排糜祖应帮庆新煤矿协调老百姓关于清理树障的问题但糜祖应协调后给我讲,老百姓不答应,老百姓说的是六龙供电所的专线的话可以砍,但这个专线是煤矿的,与六龙供电所无关。庆新煤矿送给我的2万元钱,我没有还给庆新煤矿或糜祖应。我和庆新煤矿的相关人员没有亲戚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我和糜祖应之间没有亲戚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糜祖应来庆兴煤矿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给我和庆兴煤矿的会计董某某讲,庆兴煤矿私自安装了两台变压器,要按每千伏30元每月的标准收取基本用电费,庆兴煤矿每个月需要交12000.00元钱的基本用电费,要追收五至六个月的基本用电费。我和董某某给糜祖应讲,我们不晓得私自安装变压器的行为是错误的,请他们从轻处理。糜祖应说他做不了主,要给六龙供电所的所长黄良贵请示。然后糜祖应当着我和董某某的面给黄良贵打电话。打完电话后,糜祖应给我和董某某说,黄良贵不同意,让我们去六龙供电所处理。第二天,我和董某某提着两盒铁观音茶叶到六龙供电所找到糜祖应和黄良贵。到了六龙供电所找到糜祖应后,糜祖应给我们说,见到黄良贵后不要说收基本用电费的事,让我们说请黄良贵给我们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和协调消除树障的问题就行了。说完后,糜祖应就带我们到黄良贵的办公室去找黄良贵所长。找到黄良贵后,我和董某某就给黄良贵说我们去找他一方面是和他认识一下,一方面是我们庆兴煤矿的供电专线通过的地方栽的有树子,树长高了容易形成安全隐患,但当地老百姓不同意我们砍树,庆兴煤矿想请黄良贵所长安排工作人员出面替我们协调;同时,我和董某某还问了下黄良贵关于申请变压器增容手续如何办理的问题。黄良贵给我和董某某讲,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的事,让我们写申请交给糜祖应就可以了。黄良贵因为有事情,就离开了。黄良贵走了后,我给糜祖应说,请他们帮我们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并协调解决树障的问题,我们庆兴煤矿拿4万元钱感谢他和黄良贵。说完后董某某就把我们提去的茶叶拿给糜祖应,并给他说一盒是给他的,一盒是给黄良贵所长的,请他转交给黄良贵。之后,我就和董某某离开了六龙供电所。我和董某某到六龙供电所后的第二天,我和董某某一起到大方去找糜祖应。到了大方后,董某某打电话给糜祖应,问他在什么地方。后来得知糜祖应也在大方的,董某某就让糜祖应来西大街和谐广场路口找我们。董某某打完电话后没过多久,糜祖应一个人开着车来到和谐广场路口。糜祖应停好车以后,就上了我们开去的车。糜祖应上车以后,董某某就拿出一个用红色塑料口袋装好的4万元钱给糜祖应。当时这4万元钱是一共4扎,面额全部是100元票面的。糜祖应接过钱后,说了句晓得了,就下车走了。后来六龙供电所也没有因为这件事罚过我们庆新煤矿的款。六龙供电所的人来帮我们庆兴煤矿和老百姓协调过的。因为黄良贵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糜祖应是六龙供电所的副所长,当时,糜祖应来检查时说我们庆兴煤矿私自安装了两台变压器,按照规定每月收取12000.00元的基本用电费。同时我们庆兴煤矿的供电线路通过的地方有树障,老百姓不同意砍树,我们想请他们帮我们和老百姓协调,把树子砍了,保证安全。所以一方面我们庆兴煤矿是为了请黄良贵和糜祖应不收我们庆兴煤矿的基本用电费,另一方面是为了请他们帮我们和老百姓协调解决树障,保证用电安全,第三是为了和黄良贵、糜祖应搞好关系,在停电时能够及时向我们送电,日常用电时也不要为难我们,所以我们庆兴煤矿才送了4万元钱给糜祖应和黄良贵表示感谢。我们庆兴煤矿送给黄良贵和糜祖应的4万元钱,黄良贵和糜祖应没有退给我。我和黄良贵、糜祖应之间没有亲戚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4、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糜祖应来庆兴煤矿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庆兴煤矿私自安装了两台变压器。当时糜祖应给机电矿长陈某甲和我讲,庆兴煤矿私装变压器要按每千伏30元每月的标准收取基本用电费,庆兴煤矿需要每个月交12000.00元钱的基本用电费,并且要追收五至六个月的基本用电费。我和陈矿长解释道我们不知道私自安装变压器的行为是错误的,希望他们从轻处理。糜祖应说他做不了主,要向六龙供电所的所长黄良贵请示,然后糜祖应当着我和陈某甲矿长的面给黄良贵打电话,打完电话后,糜祖应给我和陈矿长说,黄良贵所长不同意,让我们去六龙供电所处理。第二天,我和陈某甲矿长提着两盒铁观音茶叶到六龙供电所找到糜祖应和黄良贵。到了六龙供电所找到糜祖应后,糜祖应给我们说,见到黄良贵后不要说收基本用电费的事,让我们说请黄良贵给我们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和协调消除树障的问题就行了。说完后,糜祖应就带我们到黄良贵的办公室去找黄良贵所长。找到黄良贵后,我和陈某甲就给黄良贵说我们去找他一方面是和他认识一下,一方面是我们庆兴煤矿的供电专线通过的地方栽的有树子,树长高了容易形成安全隐患,但当地老百姓不同意我们砍树,我和陈某甲想请黄良贵所长安排工作人员出面替我们协调;同时,我和陈矿长也向黄良贵咨询申请变压器增容手续如何办理的问题。黄良贵给我和陈某甲讲,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的事,让我们写申请交给糜祖应就可以了。黄良贵因为有事情,就离开了。黄良贵走了后,陈矿长给糜祖应说,请他们帮我们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并协调解决树障的问题,我们庆兴煤矿拿4万元钱感谢他和黄良贵所长。说完后我就把我提着去的茶叶拿给糜祖应,并给他说一盒是给他的,一盒是给黄良贵所长的,请他转交给黄良贵。之后,我就和陈某甲离开了六龙供电所。我和陈某甲矿长到六龙供电所后的第二天,我在我管理的我们庆兴煤矿钱中拿出了面额全部是100元的4万元钱,用红色塑料袋装好。就和陈某甲矿长一起到大方去找糜祖应。到了大方后,我打电话给糜祖应讲,我在大方西大街的,问他在什么地方。糜祖应给我讲他也在大方的。我就让糜祖应来西大街和谐广场路口找我。挂了电话后过了一会,糜祖应一个人开着车来到和谐广场路口。糜祖应停好车以后,就上了我们开去的车。糜祖应上车以后,我就拿出4万元钱给糜祖应。当时这4万元钱是用红色的塑料口袋装好的,一共4扎,面额全部是100元票面的。糜祖应接过钱后,说晓得了,就下车离开了。我和陈某甲把这4万元钱拿给糜祖应后一段时间,我们庆兴煤矿就写了增加变压器增容手续的申请到六龙供电所交给糜祖应,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大方供电局就给我们庆兴煤矿办理了变压器增容手续。六龙供电所的人来给我们庆兴煤矿同老百姓协调过,因为黄良贵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糜祖应是六龙供电所的副所长,我们庆兴煤矿私自安装了两台变压器,按照规定每月收取12000.00元的基本用电费,同时我们庆兴煤矿的供电线路通过的地方有树障,我们要请他们帮我们和老百姓协调。请老百姓把树砍了,消除树障,保证安全,所以一方面我们庆兴煤矿是为了请黄良贵和糜祖应不收我们庆兴煤矿的基本用电费,另一方面是为了请他们帮我们和老百姓协调解决树障,保证用电安全,第三是为了和黄良贵、糜祖应搞好关系,好让他们在我们的用电的过程中不为难我们,在停电时能够及时向我们送电,所以我们庆兴煤矿才送了4万元钱给糜祖应和黄良贵表示感谢。我们庆兴煤矿送给黄良贵和糜祖应的4万元钱,黄良贵和糜祖应没有退还我。我和黄良贵、糜祖应之间没有亲戚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糜祖应副所长给我说庆兴煤矿供电专线下树子高来影响庆兴煤矿的供电线路正常运行,形成树障,并安排我去帮庆兴煤矿与有当地老百姓协调解决树障问题。糜祖应安排后,我就与当地老百姓协调,但老百姓给我讲,如果是我们供电所的供电专线他们同意把树砍掉,但这是庆兴煤矿的供电专线,与六龙供电所无关,他们不同意砍树。会六龙供电所后,我就向糜祖应汇报了这个情况。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市场营销部主要职责是业扩报装、电量、电价、电费、线损管理、客户服务、用电检查、停电、大客户和重要客户管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案违章用电进行处理,补收漏计收基本容量电费,并追收违约使用电费。2013年5月份前用户向供电所申请,供电所签批后包市场营销部按照程序批复,2013年5月份后可以像供电所申请,也可以像我们市场营销部申请。
四、2012年,被告人黄良贵利用担任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驻大方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的凤山乡马干山煤矿10千伏供电专线工程谋取利益。收受张某某贿赂5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良贵供述:1982年退伍后在大方供电所(即现在大方供电局)工作。2005年在双山供电所工作,任副所长。2007年任双山供电所所长。2009年调百纳供电所任所长。2011年调大方县供电局电力工程部任经理,2012年3月至今在六龙供电所任所长。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已经在六龙供电所任所长,我任所长不久马干山煤矿需要新增一条安乐乡到煤矿的10千伏的专线,写了一个申请到我们六龙供电所,在送申请的时间,马干山煤矿送申请时,问要请哪个施工队施工,我就说要由有施工资质的人施工。之后,我将马干山煤矿的申请送到大方供电局审批,大方供电局也批准马干山煤矿申请的这条专线的。供电局审批之后,有一天,我和张某某、当时任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糜祖应在大方红楼酒店吃饭时,我就说到马干山煤矿要架这条专线的事情。吃饭后一两天张某某在大方的街上遇到我时,他说他想做这个工程,问我是否知道马干山煤矿的老总的电话,我就把马干山煤矿的蔡总的电话告诉张某某。后来张某某就和马干山煤矿的蔡总谈,蔡总打过电话问我张某某的施工队如何,我就给蔡总说可以的。在张某某和马干山煤矿谈好以后,他请我送他到马干山煤矿送合同,我就和张某某去马干山煤矿,张某某就把合同交了。在施工的过程中,张某某给我说,请我送他去马干山煤矿要工程进度款,我也和张某某去马干山煤矿的,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这个工程验收以后,张某某在大方供电局的停车场遇到我,叫我开车送他去西大街取钱,我就开起大方供电局配给我的一个现代越野车,车号是贵F02771,和张某某去西大街,我在车上,张某某就下车去工行取钱。一会儿,张某某取好钱之后,就上我的车来,就拿了五万元钱给我,这五万元钱是用东西装起的,是一百元票面的,一共五扎,用一个塑料口袋装起的,是上车后才拿给我的。张某某拿给我的五万元钱,我没有退还给张某某,我和张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和亲戚关系。因为我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是通过我的介绍,张某某才得马干山煤矿10千伏专线工程做,而且我也和张某某一起到马干山煤矿找蔡总拨过工程进度款,同时张某某也为了请我以后多介绍供电工程给他做,所以才送了5万元钱给我。张某某拿5万元给我后,过了一段时间,好像是2012年的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就将张某某给我的这5万元中的11280.00元在杨家大沟群飞一号对面的一家卖取暖炉的商店买了六台电取暖炉,每台单价是1880.00元,余下的38720.00元我自己在平时生活中拿扯用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的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黄良贵打电话给我说马干山煤矿要架设一条10千伏的专线,喊我和他一起去谈价格。后来我们到马干山煤矿,当时是我和马干山煤矿的姓蔡的一个总经理谈的价格,谈成每公里18万元。谈的过程中,黄良贵也帮我说这个价格是合理的。谈好之后,我就和马干山煤矿签了合同。之后,我和黄良贵一起回大方。在回大方的路上,黄良贵给我讲,喊我提马干山煤矿这个工程总价的4%给他作为六龙供电所的生活费,当时我按照黄良贵的要求答应他了的。2012年4月份,马干山煤矿10千伏专线架设工程开始施工,在当年的10月份,工程结束。工程结束后,黄良贵及时安排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停电搭火。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我也请黄良贵帮忙催过工程的进度款。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黄良贵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回大方供电局的路上,叫我在大方供电局门口等他。我说可以,我就去大方供电局门口。过了会,黄良贵开着大方供电局配给他的一个现代越野车,车号是贵F02771到大方供电局门口。我就上黄良贵的车,一起去西大街的工行取钱。取钱的时候,黄良贵在车上等我,是我一个人去取的。当天,我用我的工行卡取了5万元钱,用一个黑色的塑料口袋装好后,在黄良贵的车上,我把这个装有5万元钱的黑色塑料口袋提给了黄良贵。黄良贵打开口袋点了下扎数,我就和他一起走了,到大方供电局过去点的超市门口,我就下车自己走了。因为黄良贵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马干山煤矿10千伏专线架设这个工程是黄良贵介绍我去做的,工程完工后,黄良贵及时组织人员验收,停电搭火,而且黄良贵也帮助我催过进度款。为了感谢他,我才拿5万元钱给他。我送给黄良贵的五万元钱,黄良贵没有退还给你,我和黄良贵之间没有亲戚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六龙供电所买过电取暖炉的,我们供电所共买过六台电取暖炉,有五台是2012年的冬天买的,有一台是2013年的冬天买的,这六台电取暖炉都是我们供电所的员工出钱买的。
4、证人汪某甲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到六龙供电所工作的,我主要负责报账和管理发票。我在六龙供电所工作期间,买过一次电取暖,我记得一共买了六台,是2012年买的,这六台电取暖炉是职工个人出钱买的,没有报账,我收齐钱后,黄良贵拿收据给我,后来不知道把买这六台电取暖炉的收据放哪儿去了。
5、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我们供电所共买过六台电取暖炉,有五台是2012年的冬天买的,这六台电取暖炉都是我们供电所的员工出钱买的。
6、证人兰某甲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到六龙供电所工作的,2009年之前我是在鼎新供电所工作。我在六龙供电所工作期间,我主要负责报账和管理发票。我在六龙供电所工作期间,买过一次电取暖,我记得一共买了六台,是2012年买的,这六台电取暖炉是职工个人出钱买的,没有报账,我收齐钱后,黄良贵拿收据给我,后来不知道把买这六台电取暖炉的收据放哪儿去了。
2013年农历腊月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我们六龙供电所的陈某琴乘坐黄良贵的车一起到大方办事情,陈某琴在大方县供电局门前的红绿灯处下车,陈某琴下车后,黄良贵给我说,问我预收电费用来缴清电费后还有剩余没有,我说还有剩余的,黄良贵说:“你拿五万元钱借我给在六龙做供电工程的张某某,出问题我负责”。黄良贵开车送我到西大街工商银行门前,我一个人下车到工商银行里面存我在六龙供电所收的电费,当天从六龙带来的电费是十多万元,当时我存了多少电费进工商银行大方供电局电费账户我也记不清楚,以工商银行的存款记录为准。存了电费后我从六龙带来的电费还剩下七、八万,我把答应借给黄良贵的五万元单独放给一边后,我把剩下的钱存进我尾号为9689的工行卡上,存好钱后我把单独放在一边的五万元钱带到黄良贵的车上,我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室后面的位置上,张某某坐在副驾驶室位置,黄良贵坐在驾驶位置,张某某是什么时候上车的我不清楚。我上车后黄良贵开车送我到大方供电局办事情,黄良贵开车送我去大方供电局的路上给我说,把我给你借的五万元钱给张某某,我就把五万元钱递给张某某,黄良贵给张某某说:“这五万元钱是给小兰借的”,当时张某某没有说什么,我也没有说什么。到大方供电局我下车到供电局里去结账,我下车时张某某还在车上的。我借给黄良贵的这五万元钱是100元票面的,是扎好的五沓。2013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当天是星期五,和我借五万元钱给黄良贵相隔一个多月的时间,当天黄良贵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新民路佳城超市楼上我二姐家,黄良贵说等他开完会后来找我,还我2013年农历腊月间借给他的五万元钱。过了一个多小时,黄良贵打电话给我,说他到佳城超市楼下,我就从我二姐家下来并上了黄良贵的车,当时只有黄良贵和我在车上。黄良贵开车送我到西大街工商银行后,我先下车,黄良贵开车去停,等黄良贵停好车后我和黄良贵一起进入西大街工商银行的业务大厅,黄良贵从他的卡里面取出九万元钱,工商银行的业务员将黄良贵取的九万元钱中的五万元钱存入我尾号为9689工行的卡上,剩下的四万元钱黄良贵自己带走了。张某某借黄良贵的五万元钱,张某某还给黄良贵我不清楚。
五、2012年,被告人糜祖应利用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驻大方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的凤山乡马干山煤矿10千伏供电专线工程谋取利益,张某某承诺送4万元钱感谢糜祖应。2013年4月,糜祖应调任鼎新供电所所长后,糜祖应领取了张某某组织实施的鼎新坡脚中学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的47000.00元工程款,并从中扣留了张某某在做凤山乡马干山煤矿10千伏供电专线工程中承诺给予的4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糜祖应供述:2012年的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张某某在马干山煤矿做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马干山煤矿要安装线路和变压器,向六龙供电所提交了新增用电申请。由于马干山煤矿的这个新增用电工程不属于六龙供电所的用电计量,是搭在另外一个专线上,不增加计量收费表,所以,当时这个工程的新增用电申请,六龙供电所没有上报给大方供电局。马干山煤矿交了申请后,黄良贵在他的办公室里打电话给张某某说马干山煤矿有个专线工程,叫张某某到六龙供电所来看。张某某到了后,黄良贵就把马干山煤矿蔡总的电话拿给张某某,叫张某某具体去和马干山煤矿的人谈。
2012年的11月份左右,马干山煤矿专线工程施工完毕。张某某来六龙供电所,在黄良贵办公室给黄良贵讲,说马干山煤矿专线工程已经完工,叫黄良贵组织人员验收。后来,我、黄良贵、张某某就去马干山煤矿,我和黄良贵就对马干山煤矿的这个专线工程进行验收,并停电搭火,及时通电。验收过后,张某某答应拿4万元钱。但由于马干山煤矿一直未结清工程款,直到2013年5月份我调任鼎新供电所当所长,张某某都没有拿这4万元钱给我。2013年5月份,我调任鼎新供电所当所长后,当时鼎新供电所的工作人员给我说张某某在鼎新坡脚中学做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是52000.00元,并说张某某答应拿5000.00元给鼎新供电所食堂作为费用。过了段时间,张某某来鼎新供电所里找到我,叫我组织人员去验收并停电搭火。我就一个人去坡脚中学,对坡脚中学的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并停电搭火。验收完成并通电后,张某某就给我讲,还没有收到工程款。张某某给我讲了以后,我就打电话给坡脚中学的刘老师,叫他把52000.00元工程款拿到所里来。后坡脚中学的刘老师来到鼎新供电所,将这52000.00元钱拿给财务人员李某乙,并说要开具发票。2013年的8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叫张某某开发票来,加上税款,总共开一张57000.00元的发票给我,我拿给坡脚中学报账。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张某某就开了一张57000.00元的发票给我,我就叫坡脚中学的刘老师来鼎新供电所把发票拿去报账。之后,又过了几天,我就到大方西大街武装部斜对面张某某的办公室找到张某某,叫张某某写一张47000.00元的领条给我,我给张某某工程款已经收到了,总共是52000.00元钱,钱没有带来,留了5000.00元钱作为鼎新供电所的食堂作为费用,剩下的47000.00元钱,我扣留张某某在做马干山煤矿专线工程时答应给我的40000.00元,剩下的7000.00元钱我过段时间拿给张某某。张某某没说什么,就写了一张47000.00元钱的领条给我。之后,在李某乙处我拿走47000.00元,领条拿给李某乙。现在这张领条在鼎新供电所财务人员李某乙的手中。我扣留张某某的40000.00元钱没有退还张某某。因为在我担任六龙供电所副所长期间,张某某在做马干山煤矿的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时,答应给我40000.00元钱。在我收到张某某在鼎新坡脚中学安装线路及变压器工程的款项后,我给张某某说扣40000.00元钱时,张某某也没有讲什么。所以我才拿这40000.00元的。我和张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和亲戚关系。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左右,六龙供电所所长黄良贵打电话给我讲,马干山煤矿要安装一条专线,叫我和他去谈价格。后来,我就和黄良贵一起到马干山煤矿,在蔡总的办公室同蔡总谈价格,当时,马干山煤矿这条专线谈成每公里18万元,总工程款是一百零几万。价格谈成后,我就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2012年10月份左右,马干山煤矿的专线工程完工。完工后,糜祖应和六龙供电所电工班一个姓罗的人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并停电搭火。马干山煤矿专线工程验收后的一天,我、糜祖应、黄良贵在外面吃饭后,我们三人一起去大方银门的供电局宿舍,黄良贵的家里,糜祖应就给我讲,他要去鼎新了,叫我把在六龙做的马干山煤矿专线工程及其他的一些用电工程一共拿5万元钱给他。我当时不同意,说最多拿3万。糜祖应不同意,叫我最少都要拿4万。黄良贵给我讲,多就多点,少的话就少用点。我听黄良贵这样说,就没有再说什么。2013年4月份左右,时任鼎新供电所所长的余某某告诉我说坡脚中学要安装线路和变压器,说供电所有些工程中用的电杆、线材等材料,要用可以在鼎新供电所拿一些费用,当时没有讲具体拿多少。后来我就开始施工了,但没有签合同。2013年5月,糜祖应调任鼎新供电所任所长后,这个工程都还没有完工,我还给糜祖讲过说这个工程的合同都还没有签,工程总价都没有最后确定,糜祖应叫我先做,以后他会和坡脚中学的谈好价格。糜祖应去鼎新之后个把星期才完工的,完工以后,我就给糜祖应讲工程完工了,叫他安排人验收。后来糜祖应打电话给我,说工程他已验收了,叫我派两个人去,他把电停了,我们把线接通。之后糜祖应打电话给我说,坡脚中学的这个工程要签合同才能开具发票,他已经和坡脚中学的谈好了,我就去坡脚中学签合同,过了几天,糜祖应喊我开一张发票给他,他到坡脚中学接账。我就给糜祖应讲,需要什么资料找帮我做资料的李某乙丙,后来我就叫李某乙丙到大方县地税局开了一张五万多元的发票给糜祖应。后来糜祖应到西大街武装部斜对面我的办公室,就说他收到工程款了,他把我在六龙做马干山煤矿专线工程及其他一些供电工程,我答应给他的四万元扣了。原来我在六龙做马干山煤矿专线工程及其他一些零星供电工程,糜祖应及时的验收、停电搭火,后来我答应给他四万元元,所以糜祖应才扣我的坡脚中学的四万元的供电工程款。我与糜祖应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和亲戚关系。
3、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左右,坡脚中学向鼎新供电所递交过用电申请,申请安装线路和变压器,当时坡脚中学还请我找过一家施工队给他们实施安装变压器及线路工程。我就给张某某讲,坡脚中学要安装线路和变压器,让张某某来做这个工程,我们鼎新乡供电所还有材料,如果张某某要用的话,可以先拿这些材料来用,以后再算。张某某听后就答应并开始做坡脚中学的安装变压器及线路工程,我记得当时没有签合同。
4、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的上半年,大西南马干山煤矿需要新建一条10千伏高压专线,我到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找黄所长口头申请新建10千伏高压线工程,并请黄所长帮我们找一个施工队,黄所长当时就答应了。大概过了几天,黄所长就带着张某某一起到我们煤矿我的办公室来,我和张某某在我的办公室商谈工程的价格,谈价格时黄所长也在的,后来谈成每公里18万元,我和张某某签了合同后,张某某就开始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黄所长和张某某还一起来过我们煤矿结工程进度款。工程到2012年10月左右就结束了,工程施工结束后,我们煤矿就请张某某找六龙供电所的人验收,后来验收合格后就通电了,是谁来验收的我记不清楚了。因为姓黄的是六龙供电所的所长,工程施工结束后要通过六龙供电所组织验收,才能通电。为了搞好和六龙供电所的关系,工程验收和以后用电方便,我才请黄所长帮我们找施工队的。
5、证人李某乙丙证言证实:张某某做过大方县坡脚中学做过变压器及线路安装这个工程的,张某某在做这个工程的过程中,叫我开过一张五万多元的发票给糜祖应,在上述工程完工后的一天,张某某叫我到大方县地税局开了一张五万多元的发票。张某某说这张发票是要拿给糜祖应去给坡脚中学结我们做的上述工程款的。我在大方县地税局开好一张五万多元的发票后,糜祖应就喊我把这张发票拿给他了。
6、证人汪某乙证言证实;在2013年,我们学校因电力不稳。需要架设电线安装变压器,我们向鼎新乡供电所提交申请,当时供电所余所长就同意并叫做供电工程的张老板给我们做这个工程。这个最后那个老板我听说叫张某某,但当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谈工程款。2013年5月左右,糜祖应调到鼎新乡供电所任所长后,我们的这个工程还在继续,后来工程款是糜所长给我们谈的,我记得谈成52000.00多元,合同也是在糜所长调到鼎新供电所后才签的。2013年6月左右,工程施工结束顺利验收通电后,我就到鼎新供电所拿了52000.00多元的工程款交给鼎新供电所财务人员李某乙,李某乙写有收款收据给我的,后来糜所长就拿了一张56000.00多元(含税)的发票给我,我就拿发票报账。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6月左右,鼎新乡坡脚中学的汪某乙老师拿了52000.00多元钱交给我们鼎新乡供电所我的办公室,当时糜祖应就安排我把这52,000.00多元钱收起并写张收款收据给汪某乙。我不知道收款收据上面的交款名称写什么,就请示糜祖应,糜祖应当时叫我写成变压器安装款,我就按糜祖应的安排收下了那52000.00多元钱并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汪某乙。过后没多久,糜祖应就到我的办公室,叫我从汪某乙处收得的52000.00多元钱中拿出47000.00元钱给他,我就拿了47000.00元钱给糜祖应。到2013你7月左右,糜祖应就拿了一张47000.00元的收据给我。这张收据的收款人是张某某,收据内容我记得是坡脚中学交来的线路及配电安装费47000.00元,章是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章。当时糜祖应拿收据给我时,叫我把收据保管好,不要拿出来。我和糜祖应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及亲戚关系。
8、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承包合同、结算清单: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民授权张某某代表该公司参加贵州省毕节市供电局大方县供电分局的工程招标活动。2012年4月26日马干山煤业有限公司蔡某某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张某某签订(马干山煤矿专线供电建设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2年8月28日,工程结算清单工程造价总计111.6万元。
9、关于坡脚中学安装变压器的申请、委托施工、施工合同,勘察、验收、收据等文书:2012年12月10日,大方县坡脚中学向鼎新供电所提出关于安装变压器的申请,鼎新供电所于同年12月13日审批同意并报大方县供电局审批,以及后续施工、验收等文书。2013年6月至7月,大方县坡脚中学通过鼎新供电所财务人员李某乙,支付10kv线路及配变安装费总计52,000.00元给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六、2013年6月,被告人糜祖应利用大方县供电局鼎新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驻大方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鼎新乡玄武岩砂厂供电工程谋取利益,收受张某某贿赂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糜祖应的供述:2013年5月,我从六龙供电所调鼎新供电所,我到鼎新供电所担任所长后,玄武岩沙厂的杜老板来鼎新供电所里找我,杜老板问我是否将玄武岩沙厂的用电申请交大方供电局审批。我说马上就送到局里。杜老板说如果审批下来后,叫我帮忙找个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当时,我就给杜老板介绍了张某某的这个施工队,但价格由张某某和杜老板谈。玄武岩沙厂的用电申请审批下来后,我就打电话给张某某说,鼎新的玄武岩沙厂有个用电工程,已经审批了,叫他到鼎新玄武岩沙厂和他们的老板具体谈价格,谈好价格后就施工。张某某和玄武岩沙厂的人谈好价格后给我讲,这个工程的总价是23万元,后来就开始施工了。施工不到一个月,玄武岩沙厂的供电工程就施工完成。张某某就到鼎新供电所来给我讲,叫我组织人去验收并停电搭火。张某某来找我的当天,我就一个人去玄武岩沙厂验收这个供电工程。验收完成后,我就停电搭火。2013年6月份,张某某到鼎新供电所我的办公室来找到我,给我讲玄武岩沙厂的供电工程做完了,工程款也得齐了,拿2万元给我买点烟抽。我就把这2万元钱收下了。这2万元钱是2扎,都是100元票面。因为玄武岩沙厂的供电工程是我介绍张某某去做的,并且在工程完工后,我及时帮张某某验收工程并停电搭火,让张某某能够顺利的结到工程款。所以,张某某就拿2万元钱感谢我。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左右,鼎新供电所所长糜祖应打电话给我说,鼎新的玄武岩砂厂有用电工程,叫我到鼎新,到鼎新后,糜祖应就和我一起去玄武岩砂厂看这个工程需要好长的线路以及需要安装多大的变压器,这个工程的价格是我看了现场回去后,打电话同玄武岩砂厂的杜总具体谈的,在我和玄武岩砂厂谈价之前,我给糜祖应讲这个工程我预算要28万,糜祖应就说如果是28万,要拿5万元给他。后来我和玄武岩砂厂的杜总谈,这个工程的总价谈成23万,谈好价格后,我给糜祖应讲谈成的价格是23万,糜祖应就说拿两万给他算了。谈好价格后我就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施工完后,我就请糜祖应带着所里的人下来验收,糜祖应及时停电搭火,及时通电。验收过后过了头10天,大概是2013年6月份,我打电话给糜祖应请他帮我催工程款,后玄武岩砂厂付了我的工程款,我得到工程款后,我到鼎新供电所糜祖应的办公室,我就从我的皮包中拿了2扎100元票面的共计2万元钱拿给糜祖应,糜祖应没说什么就把这2万元钱收下了。因为玄武岩砂厂这个用电工程是糜祖应介绍我去做的,在我施工完成后,糜祖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停电搭火,同时还帮我催过工程款,为了感谢他,我才拿2万元送他的。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左右我们厂需要实施10千伏线路及配变安装工程,我就向鼎新乡供电所递交用电申请。糜祖应调鼎新乡供电所任所长后不久,我就到鼎新乡供电所找到糜祖应问我们的用电申请是否已经报到大方县供电局审批,同时我还请糜祖应帮我联系一个有资质的施工队给我们厂做10千伏线路及配变安装工程。后来糜祖应就叫西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在大方做供电工程的张某某给我们做这个工程。工程款是张某某和我联系商谈的,我们谈好的工程款是23万元,施工合同也是张某某和我签的。工程的验收后续工作是由张某某负责,我们只是在工程结束顺利通电后付款给张某某。工程结束顺利通电后,我就拿23万的工程款付给张某某了。
4、使用电力申请:2013年5月,大方县鼎新凯虹玄武岩采石厂向大方县供电局鼎新供电所申请解决电源供给。
5、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2013年,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张某某与大方县鼎新凯虹玄武岩采石厂负责人杜某某签订工程造价23万元的施工合同以及委托(施工)书、施工说明、配变装置台账,配电设备安装报验单等。
6、委托施工、勘察、验收等文书:大方县供电局关于大方县鼎新凯虹玄武岩采石厂的现场勘察记录、供电方案审查表。
七、2013年7月份,被告人糜祖应利用大方供电局鼎新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驻大方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的鼎新中心校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和绿塘五星水泥砖厂变压器安装工程谋取利益,并向张某某索要好处费,之后糜祖应在帮张某某催收的绿塘五星水泥砖厂的工程款,并扣留了15000.00元钱作为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糜祖应的供述:2013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鼎新中心校修建教师周转房和学生宿舍,有一条10千伏的高压线路通过鼎新中心校,修教师周转房和学生宿舍,需要将这条10千伏高压线改道,鼎新中心校周校长就到鼎新供电所找我,一方面请我将这条10千伏高压线路从鼎新中心校移出,另一方面也请我给他介绍施工队。周校长找过我后,我就打电话给在大方做供电线路工程的毕节人张某某,让他到鼎新中心校去看一下,通过鼎新中心校的这条10千伏高压线路如何改道,但我的建议是,为了安全,这条线路最好是采取地下电缆的方式改道。后来张某某到鼎新中心校和周校长谈成,通过鼎新中心校的这条10千伏高压线路采取地下电缆的方式改道,工程包工包料,总工程款8.6万元,税款由张某某付。同时,绿塘乡五星村的一个姓周的人到鼎新供电所交申请,因办水泥砖厂,需要安装一台变压器,并请我给他介绍施工队。这个姓周的老板找我后,我就打电话给张某某,让他去给周老板看线路,安装变压器。后来张某某和周老板谈成的价格是3.6万元。在做这两个工程的过程中,张某某给我讲,这两个工程做完后,拿2万元感谢我。这两个工程结束后我都及时带人去验收的,在验收过程中,我没有为难张某某。验收结束后,我都及时的安排停电搭火,让这两个工程顺利通电。后来张某某在鼎新中心校结算了8.6万元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个把月,我带队到绿塘检查供电线路的过程中,我就给周老板讲,他的水泥砖厂的通电工程已经完工搭火了,让他把工程款付给张某某。后来我在张某某在西大街武装部斜对面的办公室里给张某某讲,让他开一张3.6万元的收条给我,我去找周老板把剩下的1.5万元钱收了。我的意思是这1.5万元钱我收来后不再拿给张某某,拿抵张某某答应拿给我的那2万元钱,而且当时张某某也明白我的意思的。听我这样说,张某某就写了一张金额是3.6万元的收条给我,并给我说拿去收嘛。张某某的意思也是这1.5万元收来后,拿抵答应拿给我的那2万元。好像是我从张某某处拿到收条的第二天,我就拿着张某某拿给我的收条找周老板收了1.5万元,我收得这1.5万元钱后,就没有拿给张某某,张某某没有向我要过这1.5万元钱,因为张某某做鼎新中心校10千伏高压线改道工程和绿塘五星水泥砖厂线路工程、安变压器工程时,答应拿2万元钱给我,而且我让张某某拿收条给我,由我去找周老板收取剩下的1.5万元的工程款时,我的意思就是这剩下的1.5万元钱我不再拿给张某某,拿抵张某某答应拿给我的那2万元钱,而且张某某也明白我的意思的,所以张某某没有向我要过这1.5万元钱。张某某送1.5万元钱给我,因为我是鼎新供电所的所长,在鼎新供电所辖区内的所有供电工程都要经过我验收才能通电,而且通过验收后,必须经过我同意才能停电搭火。在验收张某某承建的这两个工程时,我都没有为难张某某,让张某某承建的这两个工程顺利通过验收。验收结束后,我也没有要求张某某按程序先办理手续后再停电搭火,而是停电搭火后再补办手续的,所以张某某才送了1.5万元给我表示感谢。张某某送给我的这1.5万元钱,我没有退还。我在日常生活中用了,我和张某某之间没有亲戚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和绿塘乡五星村文峰组的陈某乙、绿塘乡高潮村周家寨组的周某某在绿塘乡五星村开过五星水泥砖厂。2013年6、7月,我和陈某乙、周某某商量好要合伙开办五星水泥砖厂获得大方县功能局批复同意后,我就到鼎新供电所去交用电申请,当时糜祖应刚到鼎新供电所任所长不久,用电申请我是交给糜祖应的。我把申请交给糜祖应时,还请糜祖应介绍一个有资质的工程队给我们安装用电工程和变压器。我和糜祖应谈成工程款是36,000.00元。我和糜祖应谈好工程款后,糜祖应就叫四川岳池县建安总公司的张某某来给我们安装电线和变压器。因为在安装用电期间,我和周某某就没有再和陈某乙合伙办五星水泥砖厂了,所以后来工程款是由陈某乙支付的。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和绿塘乡五星村文峰组的陈某乙、查某某在绿塘乡五星村开办五星水泥砖厂,该砂场的用电手续是查某某到鼎新供电所去办的。查某某到鼎新供电所办理用电手续回来给我们讲,他已经请糜祖应介绍工程队来给我们安装电线和变压器了,工程款是36,000.00元。后来糜祖应叫了四川岳池县建安总公司的张某某来给我们安装电线和变压器。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左右,当时我做坡脚中心小学的十千伏高压线改道工程,以及绿塘五星砖厂十千伏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过程中,当时任鼎新供电所的所长糜祖应扣了我的绿塘五星砖厂十千伏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的15,000.00元工程款。
2013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糜祖应打电话给我,叫我去鼎新供电所,说鼎新中心校要进行线路改道,糜祖应和我去鼎新中心校,看如何改道。后来回大方以后,我在电话中和鼎新中心校的周校长谈好价格,谈成工程总价是86,000.00元,并和鼎新中心校签订合同。后来施工了大约半个月,就完工了。完工以后,我就打电话给糜祖应,请他验收。后来糜祖应就去验收,停电搭火,我也及时收得86,000.00元的工程款。也是2013年7月份左右,糜祖应还打电话给我,叫我去看绿塘五星砖厂要安装十千伏线路及变压器,叫我去看。后来我就去鼎新供电所,糜祖应就和我去看这个工程,看工程的当天我就和这个砖厂的老板谈价格,谈成36,000.00元。谈价格的时间糜祖应也在的。做了两天,五星砖厂的这个工程就完工了,也是我请糜祖应验收的,糜祖应也及时的验收,并安排停电搭火。在做鼎新中心校和绿塘五星砖厂的这两个工程的过程中,糜祖应说是这两个工程要拿两万元感谢他,我说可以,我当时也答应拿两万元感谢糜祖应的。
后来我没有拿两万元感谢糜祖应,但糜祖应从五星砖厂十千伏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的36,000.00元中扣了我的15,000.00元工程款。2013年7月份左右,绿塘五星砖厂的完工后,我打电话给糜祖应,我说资金周转紧张,请他帮我收五星砖厂的工程款,后来糜祖应回大方打电话给我说,只收得21,000.00元钱,叫我去大方供电局门口,他把钱给我,我就去大方供电局门口,糜祖应就拿了21,000.00元钱给我,这21,000.00元钱是一百元票面的,没有用东西包,也没有扎,是散的,当时糜祖应还说剩的15,000.00元钱,他会去收的。我说没有五星砖厂的老板的电话,糜祖应去收就可以了。我的意思就是我答应过这两个工程给糜祖应两万元钱,糜祖应收得这15,000.00元钱,他就不用拿给我了。
后来糜祖应没有把我的绿塘五星专厂的15,000.00元工程款给我,我也没有问过糜祖应,我原来答应拿两万元感谢他。
做坡脚中心小学的十千伏高压线改道工程及绿塘五星砖厂十千伏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过程中,糜祖应叫我拿两万元感谢他,我答应的,后来这两个工程完工后,糜祖应也及时的验收,安排停电搭火,所以我请他帮我收五星砖厂的工程时,我就同意他扣这个工程的15,000.00元工程款。
5、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鼎新乡中心小学实施过10千伏高压线改道工程的,是在2013年7月份左右实施的,当时是由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张某某实施的。2013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鼎新乡中心小学想修建教师周转房和学生宿舍,当时有条10千伏的高压线通过中心校,需要改道,鼎新中心小学就向鼎新供电所递交了10千伏高压线改道工程的申请。鼎新供电所收到申请后就介绍了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张某某给我们做高压线的改道工程,鼎新中心小学就和张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当时是将高压线采用地下电缆的方式改道的,工程款是8.6万元。工程结束顺利通电后于2013年12月份左右,张某某就到我们学校领取了8.6万元的工程款,当时是我付钱给张某某的。
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左右,我和查某某、周某某搭伙在绿塘乡五星村办了一个砖厂,厂名叫绿塘五星水泥砖厂,后来查某某和周某某就没有和我搭伙了。
2013年6、7月份,我们刚开始办绿塘五星水泥厂时,办用电手续,是查某某去找鼎新供电所的糜祖应的,他是怎么找的我不清楚,只是查某某去找糜祖应后,回来说糜祖应介绍一个有资质的工程队给我们安装用电工程和变压器,说工程款是36,000.00元。后来是一个姓张的来给我们安装的,叫什么名字我记不得了、在安装用电工程和变压器期间,查某某和周某某就没有和我搭伙了。后来安装好用电工程和变压器以后,我就问糜祖应讲,可以用电不,糜祖应说可以了的。后来鼎新供电所就帮我们把电弄通了,是哪个来弄得我记不清了。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糜祖应来我们村检查供电线路时,我就给糜祖应讲,工程款如何付。糜祖应叫我把钱给他,他会拿给施工的工程队的张老板。他问我有好多钱,是不是一次付清。当时我只有21,000.00元。糜祖应叫我先给他21,000.00元,差的15,000.00元以后再拿给他。我就拿了21,000.00元给糜祖应,当时没有写条子给我。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糜祖应来我们村,我又拿了15,000.00元给糜祖应,这15,000.00元全是一百票面的,没有用东西包,也是散的,糜祖应还拿了一张收据给我,收据是先写好的,我不知道放哪儿了。张老板给我安装用电工程和变压器我们没有签合同。安装好后糜祖应来验收过的,我还问他可以用电了不,他说可以。
7、鼎新小学申请改线报告、现场勘察记录、施工合同、收款单:2013年7月28日,大方县鼎新乡鼎新小学邹某某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张某某签订10千伏新仲线拆除及移杆改造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包干价86,000.00元,及后续施工方面文书。
8、绿塘乡五星水泥砖厂关于安装变压器的申请、现场勘察记录、供电方案审查表、工程施工委托书、竣工资料:2013年7月16日,绿塘乡五星水泥砖厂向鼎新供电所申请安装50千伏的变压器。2013年7月21日的竣工资料。
综合书证
1、大方供电局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范围,主营供电、电力线路架设、安装电力器材及物资销售;经营期限2003年至长期。
2、贵州电网公司岗位说明书:岗位名称:大方供电局供电所所长,下设供电所副所长,岗位职责:落实保供电措施,负责安排供电所各项生产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与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财务部、计划建设部等部门的相关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其进行绩效管理。
3、大方供电局任职文件:大方供电局局党政联席会研究,聘任黄良贵为六龙供电所所长。
4、大方供电局出具的说明:我局辖区内的供电工程(包括客户自己出资修建的用户受电工程)包装必须经工程所在供电所审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并工程资料报我局备案归档。
5、大方供电局工作调整的通知:2011年3月2日印发,大方供电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作如下调整:其中,糜祖应为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副所长。
6、大方供电局糜祖应任职文件:2013年4月22日印发,大方供电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其中,聘任糜祖应为大方县供电局鼎新供电所所长。
7、糜祖应的交代材料、检查、悔过书;
8、毕节供电大方分局文件:因工作需要,经2012年3月7日分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黄良贵任六龙供电所所长。
9、大方供电分局供电所供电区域划分方案、供电所区域划分:(1)鼎新供电所供电区域为猫场镇、绿塘乡和鼎新乡,供电变电站是35kv鼎新变,维管6条10kv配电线路和绿塘煤矿。
10、六龙供电所供电区域为六龙镇、凤山乡、安乐乡,供电变电站分别有110kv六龙变、110kv奢香变,维管7条10kv配电线路和五凤煤矿35kv专线供电。分是10kv六龙线供至29#杆,10kv凤山线、10kv奢关线安乐支线、10kv凤山煤矿专线全线、10kv奢沙线煤矿专线、10kv六谢线全线(杭瑞路施工专线)、10kv六金线全线(杭瑞路施工专线)。
11、大方县供电局出具的乡镇供电所职责:乡镇供电所负责属地范围内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设备运行维护、工程管理工作;负责配网规划、基建工程机大修技改项目、物资工作;负责属地范围内电网基建工程的选址、选线、征地、青赔等,负责营业区域内客户的新装、曾(减)容、变更用电、临时用电和终止用电等业务;负责辖区内客户用电工程勘察、制定供电方案;负责用电客户的用电检查以及用电安全工作;负责低压客户的计量装置的安拆、定期轮换、验收送点和日常维护等工作;负责10kv及以下低压用电的抄收工作,电价管理及相关核算工作,负责抄表卡、电费发票、电费结算、应收电费清单等管理工作。
12、大方县供电局出具大方分局各供电辖区供电户数现状统计表:六龙供电所辖区用户有庆兴煤矿、石坪煤矿、贵州天健凤山煤业有限公司、五凤煤矿、马干山煤矿等。
13、大方县供电局出具的证明:大方县供电分局自2013年3月更名为大方供电局。
14、大方县供电局提供的六龙供电所2012年、2013年差旅费、招待费等报账凭证。
15、大方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院立案侦查的黄良贵涉嫌受贿案,对黄良贵采取强制措施前,张某某供述其在2012年承建马干山10千伏工程过程中,送黄良贵5万元的事实。该院立案侦查的糜祖应涉嫌受贿案,对糜祖应采取强制措施前,张某某供述其在2012年承建六龙硫精沙厂等工程、猫场中学10千伏工程中,送糜祖应款项的事实。
16、糜祖应的辩护人收集并提供的大方县供电局员工2013年的3月份、6至11月份工资发放册。证实糜祖应的工资系农电工的待遇(3月份1,566.00元、六月份1,566.00元、七月份1,655.00元、八月份1,655.00元、九月份35,95.00元、十月份3,692.00元、十一月份4,059.32元)。
17、现金交款单:黄良贵交3万元涉案款至大方县核算中心,交款人王某芳(系黄良贵的妻子)。
18、大方县人民法院装备科出具的收款单:证实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收到的糜祖应之亲属为糜祖应所交涉案款16.5万元。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良贵出生于1964年2月24日;被告人糜祖应出生于1974年10月19日;二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糜祖应利用担任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副所长、鼎新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5,5000.00元;被告人黄良贵利用担任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30,000.00元;(其中糜祖应、黄良贵共同受贿180,000.00元,黄良贵单独受贿50,000.00元,糜祖应单独受贿75,000.00元),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糜祖应伙同黄良贵作案三宗,单独作案三宗,累计金额255,000.00元,所得款项165,000.00元。被告人黄良贵伙同糜祖应作案三宗,单独作案一宗,累计金额230,000.00元,所得款项140,000.00元;在对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量刑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糜祖应有索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糜祖应已交清全部涉案款项,被告人黄良贵在到案后交赃30,000.00元,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糜祖应及其辩护人所提“自己是聘用的农电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公诉机关指控糜祖应犯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糜祖应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大方县供电局属国有企业,被告人糜祖应糸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副所长、鼎新供电所所长,属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糜祖应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糜祖应及其辩护人所提“自己是聘用的农电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公诉机关指控糜祖应犯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糜祖应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糜祖应的辩护人所提“在公诉机关指控糜祖应的六宗犯罪中,除糜祖应扣留张某某坡脚中学供电工程工程款4万元的这一宗是在张某某提供线索之后,其他五宗犯罪,都是在糜祖应被第一次讯问之前,以自书供述的方式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糜祖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糜祖应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但司法机关已掌握糜祖应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因此,对被告人糜祖应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糜祖应的辩护人所提“应当按照其个人实际受贿金额来认定糜祖应的受贿金额为16.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糜祖应与黄良贵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属共同犯罪,系共犯,依法应按收受贿赂的总金额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对被告人糜祖应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良贵及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230,000.00元受贿的事实不清楚”、“公诉机关将第一桩和第四桩金额认定为受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认定为受贿”、“因本案不能区分主从犯,所以第二桩金额和第三桩金额中,被告人黄良贵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4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本院业已查实的证据,即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黄良贵与糜祖应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客观存在,二人具有共同的犯意,属共犯,依法应按共同金额承担责任,因此,对被告人黄良贵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良贵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桩金额,是被告人黄良贵与张某某借贷关系的产物,不应当被认定为是受贿行为”,经查,仅有证人兰某乙证实黄良贵给她借5万元钱给张某某,后这5万元钱黄良贵还给她的,而被告人黄良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黄良贵与张某某无借贷关系,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糜祖应的辩护人所提“糜祖应到案已交清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良贵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被告人黄良贵已主动交纳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进行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糜祖应、黄良贵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糜祖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二O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黄良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三、对被告人糜祖应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对被告人黄良贵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黄良贵违法所得未交赃部分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阳辉学
审判员 郑志武
审判员 先正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