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林贩毒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02:53
原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秀林。2013年8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秀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秀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秀林之夫肖泽培因欠“冯三哥”8500元钱,肖泽培因贩卖毒品于2012年9月被判刑后,“冯三哥” 曾向王秀林追讨欠款未果。2013年8月1日,“冯三哥”要求王秀林帮其贩卖毒品以折抵该债务,王秀林同意。当晚,王秀林通过李小佳联系上吸毒人员罗胜购买毒品后,王秀林与“冯三哥”电话联系,商定以麻古每颗36元、冰毒每克320元的价格出售。王秀林便与罗胜商定到习水县东皇镇五星水疗会所6306号客房进行交易。次日1时许,被告人王秀林携带毒品到约定房间内与罗胜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冰毒疑似物487颗(经称量重43.8克)及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重20.1克),毒资2万元。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秀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秀林以其是帮他人贩毒,系从犯,且认罪、悔罪,应从轻、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秀林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63.9克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秀林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3.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王秀林系从犯,且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已对其减轻处罚,故王秀林所持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秋屏

审 判 员  沈必强

代理审判员  吴世亮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如云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