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涛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2:52
罪犯余海涛,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五监区服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红刑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海涛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3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海涛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家庭无固定收入来源,其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日考核记录、月汇总记分表、月表扬通知、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海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海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200000元(已执行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廖 黎 明 

审判员  张 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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