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毛毛, 1982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4月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5)第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春节以来,在习水县良村镇良村村环街组48号其住宅二楼开设赌场,组织余朝栋、代飞、杨小军、赵福康、梁旭林、冷洪进等人多次以赌“九九”的方式,按庄家1000元的底、闲家100元起押的赌注进行赌博,同时以“升官”一次抽1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7000余元。
2015年3月19日,参赌人员任家林、任学爱、袁利华、母永江、任家杰等五人在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打麻将的方式按50元起开的赌注进行赌博;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又组织赵燕、代飞、余朝栋、赵福康、梁旭林、赵勇、冷洪进、杨小军、黄海燕、王玲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以赌“九九”的方式按庄家1000元底、闲家100元起押的赌注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13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期满后随即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在其所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应依法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倡导健康的人身价值观,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收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赵历刚
人民陪审员 陆安树
人民陪审员 夏同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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