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74号胡邦乾开设赌场案判决书

2016-08-31 02:48
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习水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5)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习水县回龙镇街上自己家中开设茶楼并多次组织杨仲坤、赵兴仁、刘鹏、吕相维、王贵生、肖世坤等人以打“九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5900余元。认定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罗美花、赵兴仁、肖世坤、吕相维、杨仲坤、钟学军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历 刚

人民陪审员  夏 同 艳

人民陪审员  陈 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帅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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